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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訢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刑事訢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歷屆考卷1 種考試・本頁 8

本科目全站收錄 8 題,本頁列出其中前 8 題,依考試與年份分組。整卷題目與答案請點各卷連結。

考試法律廉政/法律政風8
  1. 1申論題

    甲、乙正在毒品交易時,被警察現場查獲,甲、乙皆被逮捕。檢察官以乙為被告, 經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為權利告知後,予以訊問。乙即自白施用毒品並陳述毒品 皆向甲購買。檢察官訊問乙時,甲並不在場。檢察官起訴甲販賣毒品罪。審判時, 法官以乙為證人予以傳喚,乙具結後,仍陳述毒品係向甲購得,甲之辯護人當庭也 對乙詰問。法官最後採認乙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一。試論 法官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2. 2申論題

    檢察官偵查甲強盜案,對甲予以合法監聽。檢察官從監聽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 劫超商,因而要向乙購買改造手槍一把,乙也表示同意。其後,甲從乙處購得改造 手槍一把。檢察官除起訴甲強盜罪外,也以乙為強盜罪之幫助犯一併起訴。審判時, 乙之辯護人丙主張監聽內容關於乙部分,已經逸脫對甲之通訊監察書範圍,係屬非 法監聽,並無證據能力。試評論辯護人丙辯護理由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25 分)

  3. 3申論題

    甲因涉嫌詐欺而被提起公訴。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乙 主張甲於警察面前所為之自白,係警察以恐嚇方式取得,並無證據能力。檢察官表 示並無此事,隨即當庭聲請傳喚當時行詢問之警察到庭作證。辯護人乙也表示同 意。受命法官即定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並傳喚警察屆時到庭作證。於第二次準備 程序期日,受命法官於訊問證人(警察)並交由雙方當事人詰問後,即裁定自白無 證據能力。檢察官當庭向法院聲明異議。試論受命法官裁定及檢察官聲明異議之合法 性。(25 分)

  4. 4申論題

    甲因傷害罪,經第一審法院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檢察官及甲皆不服 而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改判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試 論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25 分)

  1. 1申論題

    甲因吸食毒品遭逮捕。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要求甲據實陳述後,問甲:「毒品向 誰買的?」甲答稱:「向乙買的!」但檢察官未盡告知甲可拒絕證言之義務。日後 乙遭起訴,試問甲上述證稱:「向乙買的!」證詞可否作為認定乙犯罪之證據使用? (25 分)

  2. 2申論題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陳述,其於偵查中檢察官面前所做之自白係遭受不正訊問方法 所致。法院認為上揭偵查中自白,依當時之條件及環境,尚無違法取供之情形, 其可信性極高,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符合傳聞證據之例外,自有證據能力, 而作為論甲有罪依據之一。試問,法院此一決定是否適法?(25 分)

  3. 3申論題

    刑事訴訟法所定無令狀搜索有那些情形?受搜索人如不服,可循那些救濟途徑提出 救濟?(25 分)

  4. 4申論題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 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其中「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的意義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