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商事法與國際私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歷屆考卷1 種考試・本頁 37 題
本科目全站收錄 37 題,本頁列出其中前 37 題,依考試與年份分組。整卷題目與答案請點各卷連結。
- 第 1 題申論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為經營金融業務之機構,B 投資公司持有A 公 司23.1%之股份,A 公司章程明訂設有5 席董事,其中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 為代表人當選A 公司董事,並以甲當選董事長;另丁與戊為各自持有A 公司股份 4%之自然人股東,亦分別當選為A 公司董事,依金融法規及A 公司章程皆明定, A 公司與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A 公司董事會決議向B 投資公司購買辦公室一筆價值新臺幣5,000 萬元。 試請說明下列問題: 董事會決議時5 位董事皆出席,但丁反對並以書面載明紀錄外,其餘皆同意,該 項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10 分) 甲董事長僅通知乙、丙,未通知丁與戊,經3 位董事同意決議後,甲董事長代表 公司逕行辦理購買辦公室之事宜與過戶,該過戶之法律效力如何,A 公司應如何 主張權利?(1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以下稱該本票)予乙,並於該本票上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 文字,並附記「憑票於受款人交付某型式電腦一台後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惟乙擔 心甲的信用不足,要求甲先找信用較佳之他人背書後,乙始肯接受該本票,因此甲 請丙幫忙並將該本票交付予丙,丙遂先於該本票背面背書(第一背書人:丙,被背 書人:乙)後,並於正面受款人欄填入「乙」,再將該本票交付予乙,乙屆期經提 示不獲付款,試問:乙得否向甲、丙行使追索權?(2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託運人甲與自有船舶之運送人乙,訂立傭船契約後,貨物於海上運送中,乙將其船 舶轉讓於丁。丁於取得船舶所有權後,不願繼續實施運送,乃要求甲另找船舶轉船, 甲不願意,主張其與乙訂立之傭船契約應繼續對丁存在,丁應負責以原船舶將其貨 物運送至目的港,丁則主張其與乙並未約定承擔該船舶原訂之運送契約,自不負繼 續履行之義務。試問甲與丁,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保險法有關「定值保險」之下列規定,有無不當之處?如有,應如何修正? 保險法第50 條。(5 分) 保險法第73 條第2 項。(7 分) 保險法第76 條第1 項後段。(8 分)
- 第 5 題申論題
A 國人甲和B 國人乙同時應聘來我國任職,並均設定住所在我國。甲、乙利用共同 休假之時間同赴C 國自助旅行,甲在C 國租車駕駛,載乙遊覽名勝,途中因甲之疏 失,車輛撞上路邊之護欄。甲僅受皮肉之輕傷;乙則受重傷,緊急送回我國救治仍 不幸死亡。乙之父親丙為A 國人,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依我國民法賠償其未能受 乙扶養到命終之損害,甲則以侵權行為及扶養之問題不應適用我國法律為抗辯。請 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A 公司係為經營自來瓦斯業務而設立之公司,需鋪設地下管線等開業準備工程,始 能開始營業。因工資及建材價格上揚等因素,設立後第3 年,A 公司原始資金及其 他融資手段皆已用盡,但尚須繼續投注資金,進行2 年之工程建設,始能開始營業, 預估營業後第3 年可開始獲利產生盈餘。為解決當前面臨之資金短缺困境,A 公司 乃擬變更章程,增列發行固定股息年率6%,期限5 年之建設股息特別股規定。 請說明: A 公司得否於設立後第3 年始變更章程增列建設股息特別股規定?(10 分) 主管機關對於上述條件之特別股,應否許可發行?(1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A 簽發本票一張,以B 為受款人,發票日為2009 年1 月7 日,但未載到期日。B 要求A 必須另覓保證人為此張本票保證。A 商得甲之同意後,甲於票據背面書寫保 證人三字並蓋章,惟未記載被保證人。B 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票據給C,C 復以 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給D。D 於2009 年7 月10 日向A 提示付款,遭到拒絕。D 現 以甲為對象,擬依票據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上述D 之 主張有無理由及A、B、C、甲之票據責任。(2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託運人在其貨物裝船後,自乙海上運送人所獲得之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並 記明不知之理由為「未得計算」),於該載貨證券轉讓給丙後,丙根據該載貨證券 何以得在目的港向乙請求交付貨物?丙在取得貨物並打開包裝後發現該貨物數量與 其所購買之數量不符,並經乙主張因該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而免責時,丙根 據海商法第61 條主張該數量不知條款因減輕運送人之文義責任而無效,丙之主張 在我國法有無理由?若載貨證券上之記載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而 不具文義責任效力,則丙上開之主張之容許性有無不同?惟此時載貨證券上之記載 既如上開之假設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則丙能否僅根據該載貨證券 向乙請求交付實際裝載之貨物?(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再保險人得否依據保險法第53 條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10 分)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否直接請求再保險人給付再保險金?(10 分)
- 第 5 題申論題
甲、乙均為A 國人,甲向乙承攬施作旅館新建工程,於A 國簽訂書面契約,並於 該契約書中載明雙方日後關於該承攬契約之紛爭涉訟時,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乙因資金週轉不靈,積欠甲報酬金美金三百萬元;甲將此承攬契約之報酬 金債權讓與給丙,丙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給付該款項。請問,臺北地 方法院應依據何國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判定甲對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未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且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於 民國97 年5 月27 日委由B 快遞公司(以下稱「B 公司」)將開會日期定為同年6 月15 日 之該年度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送交各記名股東(A 公司未發行無記名股票)。該股東 常會召集通知書載明召集事由為「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二、 虧損撥補議案;三、補選二席董事議案;四、變更章程議案。」A 公司於同年6 月 10 日以發現該次股東會召集程序有瑕疵,若如期開會有遭股東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 虞為由,向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准延至同年7 月20 日召開該年度股東常 會。請說明以上敘述中A 公司所稱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為何(僅有一項)?並說明 主管機關是否應予核准?(2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97 年5 月10 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97 年6 月 10 日、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人為A 銀行臺北中山分行之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以支 付買賣古董之價款。其後,甲以該古董經專家鑑定後係仿冒品為由,於民國97 年5 月 30 日向乙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支票。若乙之長兄丙未經乙之授權,竟偽造乙 之授權書,於民國97 年5 月20 日擅自代理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之丁,以 清償其借款,則於該支票遭到退票後,丁可否以其係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為由,對甲 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又若甲於民國97 年5 月31 日通知A 銀行臺北中山分行撤銷付 款委託,則該撤銷付款委託之效力如何?(2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航運公司之A 輪,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為防船體傾 斜造成翻覆,船長搬移船上貨物,以致部分貨物毀損。受損之貨主乙主張:船長對 於貨物之照管有過失,甲航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甲航運公司抗辯:本案係船 長對管理船舶有過失,並非對貨物之照管有過失,且經查乙之貨物有標誌不足情形, 故無須對乙負賠償責任。請問何者有理?請分別附理由述之。(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設「大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安公司)以生產火腿、香腸等產品為業,該公 司董事長甲於民國95 年1 月1 日起,向「大全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全 公司)投保該公司為期10 年之產品責任險。消費者乙於民國95 年6 月1 日購買大 安公司所生產之火腿,食用後上吐下瀉,送醫院住院治療。經查明該批火腿,係大 安公司購自原料供應商丙所提供之上等豬肉,惟丙暗中蒙混部分之病死豬肉所致。 乙乃於民國95 年6 月20 日向大安公司董事長甲請求賠償。倘甲給付賠償後,旋即 向大全公司請求保險金額之賠償。試問大全公司應否給付賠償?又大全公司於民國 97 年9 月20 日,始向甲、丙,以代位權請求賠償。試問甲、丙應否給付?請分別附 理由述之。(20 分)
- 第 5 題申論題
在臺灣工作之美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依我國民法所定之方式結婚,自此定居臺 灣,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生前曾將部分財產交由在臺美籍友人丁保管。甲死亡後, 乙、丙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丁交還甲之遺產。試從國際私法之觀點,論述我 國法院關於此涉外事件,應如何適用法律?(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為A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董事長,由於A 公司過去數年因經 濟不景氣影響,致累計虧損新臺幣5,000 萬元。今(96)年度因景氣復甦,董事長 為感念員工辛勞及股東堅定的支持,於年度中請會計部門主管估算後,決定將公司 本年度已實現之盈餘,先分配股息及紅利予股東及員工。問A 公司債權人乙可依公 司法為如何之主張?(20 分)
(96) 2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因需給付乙買賣價金,乃簽發以丙銀行為付款人,以乙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二紙, 交付給乙,並於票面均記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5 萬元(以下簡稱「支票A」)及10 萬元(以下簡稱「支票B」)。後乙因出國在 即,乃將該二紙支票背書交付給丁,委其代為提示取款,惟乙背書時僅於支票A 之背 面書寫「票面金額委任受託人丁領款」等字樣,支票B 則因故未為類似記載。丁於法 定提示期限內,將該二紙支票存入丁於丙銀行之帳戶,丙銀行並依票面所載金額完成 付款轉帳。試論丙銀行之付款行為是否違反票據法相關規定?(2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海上運送人甲與託運人乙簽訂運送契約,雙方約定由甲利用A 國船籍國商船(以下 簡稱A 國船舶),將乙所有二個貨櫃之貨物,自台灣基隆港運送至日本神戶港及美 國紐約港,其中一個貨櫃卸載於神戶港區時失火毀損。嗣該A 國船舶繼續駛往紐約 ,行經公海時,A 國船舶與B 國船籍國商船(以下簡稱B 國船舶)發生船舶碰撞, 致兩船舶及貨物沈沒。乙向甲主張運至神戶港之貨物之損害賠償,甲抗辯貨物已離 開船舶,不負運送責任,雙方就契約爭議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嗣A 國船 舶與B 國船舶雙方當事人,就船舶碰撞應如何適用法律在基隆地方法院起訴。請就 二個案件依海商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分析說明。(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試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義務分述:其意義、 說明方式;構成違反說明義務之情形;以及保險人行使解除契約權之限制理由。 (20 分)
- 第 5 題申論題
義大利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於民國73 年7 月7 日在台北市結婚,婚禮當時場 面熱鬧,喜氣洋洋。婚後兩人定居台中,然甲男逐漸不耐婚姻生活,經常對乙拳腳 相向,乙傷心之餘,乃訴請法院離婚。民國78 年8 月6 日甲乙兩人經法院判決離 婚確定,惟甲男未將該確定判決送請義大利法院確認。同年9 月1 日甲復與我國籍 丙女在台中市結婚,婚後歷史重演,兩人終至分居,先後遷居台北市。其後丙請求 甲履行扶養義務,為甲所拒。甲並且主張,彼與丙之「婚姻」係重婚而無效。請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又若分居期間甲歸化我國,取得我國國籍,則處理結果是否會有 不同?(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下列之人得否請求報酬?若得請求報酬,其報酬應如何定之? 檢查人(5 分)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5 分)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5 分) 有限公司之董事(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裝置於船舶上之下列物品,於船舶所有權讓與時,其所有人能否取回?請分別說明之。 租賃而來之救生艇。(10 分) 租賃而來之跑步機。(1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某甲參加某乙為會首之互助會,甲得標並取走該互助會款九十五萬元。同時,某甲 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訟爭支票十張,每張面額十萬元,交與某乙囑其於每月十日提 示兌領,以清償某甲應繳死會會款之用。嗣後,某乙因給付會款而轉交其中之一張 十萬元支票給某丙,並囑某丙填寫發票日。某丙於填寫發票日後提示,豈料該支票 竟遭退票。試依票據法之規定,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4 年2 月1 日結婚,婚後尚無子女,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投保新台幣一千萬元之終身壽 險,甲並指定乙為受益人,嗣後甲乙二人搭機前往韓國旅遊,因飛機墜毀,致甲 乙雙雙死亡。問:A 公司應將保險金給付何人?(10 分) 丙以其所有房屋向「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 公司)投保二十年期 之火災保險新台幣一千萬元,保險期間內,第三人丁於丙之房屋隔壁開設煙火爆竹 製造工廠,丙於知悉後並未將該事實通知B 公司。半年後丁爆竹工廠爆炸致丙房 屋被燒毀。丙向B 公司請求保險給付,B 公司拒絕丙之請求。有理否?(10 分)
- 第 5 題申論題
甲為A 國國民,在B 國執行律師業務,乙是有住所在我國的A 國國民。如乙自我 國傳真委任書到B 國,未明示約定準據法,委任甲就某件侵害專利權案件,在B 國 法院擔任乙的訴訟代理人,並約定如獲勝訴判決確定,甲可向乙請求判決金額三成 的報酬。假設:乙最後就該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但該報酬的約定依A 國法無效, 依B 國法有效;A、B 二國及我國法律關於律師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及消滅 時效完成的效果,規定均不一致。請問: 甲在我國法院對乙起訴,請求命乙支付約定之報酬,乙抗辯該約定無效,關於約定 報酬的是否有效,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10 分) 關於律師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1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但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如A 公司辦 理發行新股增資,試依公司法規定與法理,扼要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甲甫獲得國外著名大學電機博士,欲以所具有之高科技知識出資,乃提議以赴A 公司工作三年為對價,換取增資新股。問此舉是否合法? 乙欲以其所持有對B 公司之債權出資,是否合法? A 公司欲採投資入股方式與C 公司建立策略聯盟,C 公司之大股東丙願意促成此 事。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與丙間應依循何種程序,以達到目的?
- 第 2 題申論題
依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行為之種類有幾?此等票據行為於匯票、本票及支票,是 否均可適用?又為此等票據行為時,若附記條件者,其效力如何?試分別附理由述 之。(2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海商法第77 條有關準據法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傭船運送以及件貨運送?如何認定該 條所稱之「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保險法上之強行規定,性質上可分為那二類?試述其依據,並分別說明之。(20 分)
- 第 5 題申論題
試依序扼要解答下列各題:(20 分) 問:未約定準據法之債權契約,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 法」)第6 條第2 及第3 項規定適用,與依「最密切關聯原則」立法適用,各有何 優缺點?依後一原則之適用,在選擇「最密切」之問題上,於比較法或國際立法 公約之規定、原則或理論上,有什麼其他配套可減少其缺點? 問:依「涉外法」第25 條公序原則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與以即刻適用法 排除外國法之適用,兩者在適用上及效力性質上有何不同?
- 第 1 題申論題
甲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乙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寄交乙公司,用 以支付貨款。乙公司之收發人員A 收受後,擅於支票背面盜蓋乙公司印章後交付於 丙,用以償還債務。旋丙於支票背面註明連帶保證人並蓋章後交付於丁,向丁借貸同 額款項,約定以票載發票日為清償期。嗣丁於票載發票日提示上開支票未獲付款,乃 訴請甲、乙公司及丙連帶給付上開票款,其訴有無理由?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保險法所規定之通知義務有幾種?對於此等通知義務之違反,他方當事人是否均 得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之規 定,解除保險契約?(13 分) 海上貨物運送人對於因其本人或其債務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貨物之毀 損或滅失,是否均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12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試回答下列問題: 我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或取得有無限制規定?(13 分) 於公司設立前或新股發行前將股權轉讓者其法律上效力如何?(12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設籍於台灣地區台北市之某甲,前往澳門乙賭博公司賭博,連續四十八小時賭博下 來,共賭輸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即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公司以資清償,並在本 票上記載本件票據所生之法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甲回國後拒付該票款,未經 台灣地區許可其成立之乙公司即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某甲給付票款。 甲抗辯: 乙公司未經中華民國認許其成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許 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台灣地區為法律行為。」乙公司 既在台灣地區不得為法律行為,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票上記載本件票據所生之法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在台灣地區賭博為法 律所禁止,因此,賭債不是債務,乙公司不得請求。 試述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 作師考試試題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附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參考法條 第三十八條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 為。 第四十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 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享 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 未經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就前項權利之享有,以臺灣地區法人 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 訴之規定,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之。
- 第 1 題申論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於何種情況下得召集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應如何解任該公司之董事?試就我國公司法規定評述之。(二十五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因購屋支付價款而簽發一紙本票與乙,乙背書讓與丙時,丙知悉該屋經鑑定為輻射屋,嗣後,甲於到期日前一天始對乙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試問丙向甲行使票據權利時,依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之規定,甲得否以契約已解除為由對抗丙?又若丙向甲行使票據權利時,甲尚未對乙解除買賣契約,待丙向甲提起票款給付之訴後始解約者,法院得否允許甲以契約解除為由對抗丙?(二十五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台灣進口商甲,以CIF基隆港價格條件及付款交單(D/P)方式,向美國出口商購買貨物一批。出口商就該批貨物向A保險公司投保海上貨物保險,取得保險單;並就該批貨物交予B輪船公司運送,取得載貨證券。輪船抵基隆外海時,因船長於夜間打瞌睡駕駛,致該輪觸礁,輪上之該批貨物全毀。試就下列問題分別附理由作答:(二十五分)甲得否向A保險公司及B輪船公司請求賠償?若A保險公司給付甲賠償金額後,A得否對B輪船公司及船長行使保險人之代位權?四、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日本結婚,未舉行公開儀式,僅依日本民法所定之結婚方式,辦理結婚申報登記。其後,甲、乙定居我國。乙承襲父業,成就非凡,甲則被公司裁員,失業在家。因乙不願扶養甲,甲乃訴請乙履行扶養義務。乙則抗辯結婚時未舉行公開儀式,其婚姻應屬無效。試從國際私法觀點論述本案有關之法律問題。(二十五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