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試問甲之辯護人提出下列之抗辯是否合法,依
據何在?
合議庭負責審判準備之受命法官,以目擊證人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庭為由,於期
日前訊問之,並作訊問筆錄,事先並未通知甲及其辯護人到場,於審判期日,合
議庭審判長當庭告以該筆錄要旨,並命就此辯護,甲之辯護人抗辯法院於期日前
訊問丙之程序未合法通知,剝奪其詰問權利,其訴訟程序顯然違法。(9 分)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
甲為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8 分)
審判長依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作證甲係正當防衛而殺人,檢察官在證人陳述
後,為打擊其證言之證明力,對其詰問:「你曾否因妨害家庭被判處徒刑⋯」,
甲之辯護人抗辯要求審判長制止此一問題。(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