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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測驗(商事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專業知識測驗(商事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32 題

由一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是何種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 如何? 無效 效力未定 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 多少時間內發行股票? 3 個月 4 個月 5 個月 6 個月
無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何種 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不須在國內有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者稱為: 相互投資公司 控制公司 子公司 從屬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常會,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最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多少 時間內召集之? 2 個月內 3 個月內 4 個月內 6 個月內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何人為公司之代表? 其他董事 總經理 監察人 由股東會另行選任之人 9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 支票 本票 發票 匯票 10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何日為到期日? 提示日 發票日 承兌日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 11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多少元以上? 無限制 5 萬元 3 千元 5 百元 12 下列情形,何者不屬於匯票執票人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原因? 匯票不獲承兌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所簽發之其他票據遭受退票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13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此項終止契約之權,於賠償金額給 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1 個月 2 個月 6 個月 1 年 14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15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其效力如何? 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契約即為解除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時止 16 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其約定無效 保險契約全部無效 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要保人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17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未經登記,效力如何?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不得對抗第三人 18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效力如何? 票據無效 以文字為準 以號碼為準 應探求發票人之真意定之 19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 之效力如何? 不受影響 即為解除 即為終止 效力停止 20 因船舶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21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1 年內受領人未為何種行為者,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通知 請求 起訴 執行 22 關於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留置權之位次最先,其次為海事優先權,其次為船舶抵押權 船舶抵押權位次最先,其次為海事優先權,其次為留置權 海事優先權位次最先,其次為船舶抵押權,其次為留置權 海事優先權位次最先,其次為留置權,其次為船舶抵押權 23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效力如何? 票據無效 記載無效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仍生票據上之效力 24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何時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自承諾生效或判決確定之日起 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 自委付之通知達到保險人之日起 自委付之通知達到保險人之日或起訴之日起 25 關於海事優先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海商法第24 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海商法第24 條第1 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26 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何時起1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退票日 27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幾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 示催告之證明? 10 日 8 日 7 日 5 日 28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票據之背面者,稱為: 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 一部背書 期後背書 29 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稱為: 保險代理人 保險業務員 保險經紀人 公證人 30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法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之範圍? 責任準備金 滿期保費準備金 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 31 下列何者不屬於票據法有關支票執票人之付款提示期限之規定?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 日內 發票地在國內,付款地在國外者,發票日後2 個月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 個月內 32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利率如何 計算? 即不得請求利息 依付款時一般利率標準計算 依年利5 釐計算 依年利6 釐計算 33 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之權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 之義務 34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何時為其期間? 到達目的地之時 目的地卸離運送工具之時 目的地完成報關手續之時 目的地收貨之時 35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10 日 5 日 15 日 30 日 36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應如何支付運費? 不需支付運費 應支付運費之半數 應支付全部運費 應支付事故發生前已運送航程之運費 37 無限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多少股東之同意? 全體股東 二分之一以上股東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四分之三以上股東 38 關於海難救助,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不得請求報酬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9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多少,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10 ﹪ 15 ﹪ 20 ﹪ 25 ﹪ 40 下列方式,何者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之? 指示式 記名式 無記名式 保險法未設限制 41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訴訟救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法院即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之一乃是受救助人免繳裁判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人在外國依該國之慣例得受訴訟救助者,法院得准予該國人民在我國之訴訟救助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上訴 42 下列請求權,何者不適合以假扣押程序保全? 因名譽權受侵害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 出租人之租金請求權 出賣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 買受人之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43 在民事訴訟,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駁回公示送達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對於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已為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 經30 日發生效力 44 在民事訴訟,下列何者屬於違法之送達?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法院所已知,但法院僅向其中之一人為送達 當事人已指定送達代收人,但法院仍向當事人本人送達 關於商號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並未向法院表示委任其商號經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但法院卻向商號 之經理人為送達 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其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收送達,送達人乃將應 送達之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 45 下列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何者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原告無訴訟能力 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原告未繳裁判費 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 46 下列請求,何者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某輛中古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 萬元 配偶之一方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 債權人對於住在國外之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20 萬元 47 下列關於民事裁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終局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原審法院認為其判決確實有誤者,得自行廢棄 判決有脫漏時,當事人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針對脫漏部分聲請補充判決,逾期不得再聲請 判決不宣示者,自送達後發生羈束力 得抗告之裁定經當事人依法抗告後,原裁定之法院認為其裁定確實有誤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48 下列何者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被選定為當事人中之一人死亡 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死亡 當事人因天災與法院交通隔絕者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49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言詞辯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得隨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應 駁回之 訴訟於合意停止期間,若法院自行通知證人進行證據調查,而當事人於續行訴訟之言詞辯論時, 未對此提出異議,事後不得主張法院之判決違法 於應闡明之場合,若審判長未對當事人為闡明時,其判決並不屬於違背法令 50 下列有關自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為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嗣後不許其再爭執 當事人自認後,不論其自認是否與真實相符,只要他造同意,皆可撤銷其自認 51 關於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 52 在民事訴訟,下列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第三審之律師之酬金並非訴訟費用 上訴人以第二審終局判決理由矛盾為由而提起上訴時,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皆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53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輔佐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訴訟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皆須於每審級為之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除非審判長禁止,否則非律師仍得為訴訟代理人 54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55 下列關於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法院對於普通共同訴訟是否具備民事訴訟法第53 條之要件應依職權審查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之一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對於所有共同訴訟人皆當然停止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自認,效力僅對該自認人生效,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法院對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人所為之判決,其既判力及於其他原本得為共同訴訟人,但並未共同 起訴或被訴之人 56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對於無管轄權之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並指摘法院無管轄權時,上級審法院應將 該判決廢棄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僅得依原告之聲請,將案件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無管轄權之法院即因擬制合意管轄而成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7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者,不生效力 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效力及於參加人 58 下列何種案件屬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 原告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訴訟 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59 依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有當事人能力? 未經認許之某外國法人 某祭祀公業 921 地震之受災戶臨時組成之某自救重建委員會 尚在尋找事務所之某同鄉會 60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且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之一切訴訟,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61 下列何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告發人 告訴人 自訴人 辯護人 62 下列何人有權提起非常上訴? 受判決人 自訴人 辯護人 檢察總長 63 下列何者為現行犯? 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64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定羈押撤銷之原因? 案件經上訴,而被告羈押之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65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3 日 5 日 7 日 10 日 66 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認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以裁定限期補 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而檢察官未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各款情形之一,對 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時,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 免訴 免刑 無罪 不受理 67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應諭知免訴判決之事由? 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 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被告所涉之罪,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6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起抗告? 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之裁定 自訴被駁回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之裁定 證人被科罰鍰之裁定 69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由檢察官參與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犯罪之間接被害人亦得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70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之?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自訴人 受判決人之配偶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 71 下列何種情形,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 被告捨棄上訴權後,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者 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 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者 72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非重罪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 被告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 73 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審判中之羈押連同延長羈押,總羈押期間最長為幾 個月? 7 8 9 10 74 下列何者屬犯罪事實同一,法院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搶奪與強制猥褻 教唆殺人與殺人 侵占與行賄 單純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 75 案件經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程序之判 決,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最後經最高法院諭知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證明其係被誣 告者,其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地方法院簡易庭 地方法院合議庭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76 下列何種情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毋庸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之審判長法官更異 參與審判期日之陪席法官更異 再開辯論後之審判期日與前一次審判期日間隔15 日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更異 7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屬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 於判決宣示前提起上訴者 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者 自訴人為被告利益上訴者 被告捨棄上訴權後,其配偶又提起上訴者 7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第二審法院得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免刑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無罪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案件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79 下列何者屬相牽連案件? 一行為所觸犯之數罪 一人分別起意所犯之數罪 基於概括意,連續所犯同一罪名之數罪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所觸犯之他罪 80 下列何種情形,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被告行為不罰者 被告所為依法得免除其刑者 被告死亡者 犯罪之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選任,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選舉數人,稱為: 累積投票制 限制連記制 直選制 複數投票制
無限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幾年而消滅?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有關董事之解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董事不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若章程規定,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 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應從章程之規定
下列有關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何者正確? 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之資金得貸與和公司有業務來往之公司或行號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該事 項應歸無效 公司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下列何者,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變更章程 公司分割 改選董事、監察人 解任董事、監察人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何者為誤? 公司所需之商譽 公司所需之技術 公司所需之信用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無限公司僅可變更為下列何者公司?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下列有關員工庫藏股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五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 董事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 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 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 10 下列有關建設股息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有限公司在開始營業前,於一定條件下,分派於股東之股息 獎勵一般大眾投資於需短期間準備而具有建設性之事業 自設立後,需一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 須事先以章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11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多少比例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承購之?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1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監察人須有幾人以上? 二人 三人 五人 七人 13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 匯票 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 14 下列有關票據時效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三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 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 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 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15 如票據未記載到期日,其效力為: 該票據無效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後確定 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16 記名匯票之轉讓方法應為: 依交付而轉讓 依背書而轉讓 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 回歸民法之適用 17 下列有關背書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被塗銷之背書人不能免責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者,不得轉讓 空白背書之匯票,僅得依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 18 匯票如以背書方式讓與被背書人時,稱為: 無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 期後背書 回頭背書 19 假設支票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則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幾天內,為付款之提示? 三日內 五日內 七日內 十五日內 20 下列何種有價證券有保付之制度? 匯票 本票 支票 公司債券 21 A 背書轉讓於B 之支票,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則付款人得對下列何人支付票據金額? B B 之代理人 臺灣銀行 B 之所屬單位 22 劃平行線支票,得由下列何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而撤銷該平行線? 發票人 執票人 背書人 保證人 23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其效力如何? 無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該無權代理人自負其責 回歸民法之適用 24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多久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 公示催告之證明? 三日內 五日內 七日內 十日內 25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家屬 債權人 經理人 配偶 26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仍然有效 無效 失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27 設若B 向A 借款新台幣兩百萬元,以C 為連帶保證人,並以第三人D 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 擔保該債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B 具有保險利益 A 對C 具有保險利益 A 對D 具有保險利益 A 對該D 所有之房屋有保險利益 28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時,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保險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 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卻得請求償還費用 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亦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卻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 29 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縱然超過保險金額,亦須償還 保險人對於此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原則上保險人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人應負償還之責 30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 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 一星期內 十日內 一個月內 十五日內 31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應推定要保人為何人之利益而 訂立?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要保人之繼承人 32 依目前國內通說,再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應為: 合夥契約 與原保險契約同性質 責任保險契約 同種保險契約 33 關於保險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不要式契約 附合契約 無名契約 有償契約 34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若非作成書面,則其效力如何? 無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失效 買賣契約無法成立 35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 ,託運人應負擔如何之運費? 去航之運費 歸航之運送 來回運費之一半 全程運費之三分之一 36 下列有關載貨證券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載貨證券為完全有價證券 載貨證券為流通證券 載貨證券為證權證券 載貨證券為物權證券 37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之多少解除契約? 十分之一 十分之二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38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個月 39 有關載貨證券之敘述,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運送人或船長於接受貨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 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 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40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運送人須依民法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運送人須依海商法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運送人無須負賠償責任 船舶所有人無須負船舶不適航之責任 41 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分割共有土地之訴,以共有土地之全部價值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定之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 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2 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而設有代表人者 祭祀公業周長榮 台灣銀行 經濟部 43 下列情形,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以侵權行為之行為人與其僱用人為共同 被告 妻以受夫之直系尊親屬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虐待在繼續中為由,以夫之直系親屬為被告所提起之離 婚訴訟 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以其他共有人全體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 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由,僅由在場且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之股東 中之一人或數人所提起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 ,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共有人之一為原告,以反對分割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被告(非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45 關於期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當事人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於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 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為之。又因代理人之過失,遲誤不變期間者 ,在法律上實與因本人之過失遲誤者無異,不得為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 審判長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不因當事人聲請變更而失其效力,故當事人一造雖聲請變更期日, 但在未經審判長裁定變更前,仍須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期日 裁定期間雖非不變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雖法院尚未認其所 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補正仍不合法,法院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 再抗告人因與陳某等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收受第一審法院裁定,算至同 月十五日屆滿十日,惟該十一月十五日為星期六,當天各機關均休息不辦公,十六日為星期日, 於扣除二日後,算至同月十七日抗告期間始行屆滿,再抗告人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提 出抗告書狀於第一審法院,顯未逾十日之不變期間 46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 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 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故足資 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 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 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證明者,始得適用 47 下列情形,何者不是形成訴訟: 離婚訴訟 分割共有物之訴 基於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所發生之訴訟 依民法第七十四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48 關於被告之認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告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仍應負舉證責任 第一、二審法院之判決,均應作判決書,分別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即使經被告認諾者,亦然 原第二審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認諾為裁判,第三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更審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49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重覆起訴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前訴以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後訴以該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求為消極 之確認判決,仍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禁止重訴之列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繫屬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如他造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對 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並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定禁止重訴之規定 原告在二審法院審理其上訴時撤回其起訴,不得就同一事件於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起訴 夫請求與妻離婚之訴,與妻請求與夫離婚之訴,無論依據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其訴訟標的不同,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限制 50 關於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乙起訴,行 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甲主張台北縣政府徵收不合法,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縣政府應拆屋還地,返還所有 物,其訴不合法,因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甲主張乙對於其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起訴確認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其訴有理由 共有人甲、乙、丙、丁,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因丁同意分割,乙不贊成甲之分割方案,丙不 同意分割,乃對於乙、丙、丁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有理由 51 關於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既判力以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其客觀範圍 訴訟標的為基於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被告某甲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既未繼受 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被告某甲 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 以上皆是 5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繼續審判 形成之訴,當事人所成立之和解,與法院基於被告認諾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形成力 當事人不得就未聲明之事項或與第三人成立和解,即使法院誤為成立和解,其和解亦不得作為執 行名義 和解筆錄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更正 53 當事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下列情形,何者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例外?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或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以上皆是 54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 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 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 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 55 關於在第二審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提起反訴,如未經他造同意,均不合法 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不必 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必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必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56 關於再審之訴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再審之訴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而原判決為正當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無再審理由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以上皆非 57 關於第三審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 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 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以上皆是 58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同意者,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 法院異議 債務人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聲請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為專屬管轄,即使當事人間另有管轄法院之合意,亦不得加以改變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59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行之一種保全程序 對於附條件之債權,亦得聲請假扣押 兩造間有仲裁協議,債權人為假扣押之執行後,就本案請求尚未起訴但已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 債權人得向法院陳明,如釋明不足願以擔保代替假扣押必要之釋明 60 關於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被告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 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命供擔保為假執行者,債權人聲請假執行之前,應辦理擔保之提存 假執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拍賣等變價程序 61 住居於台北市之公務員某甲,於桃園市將其職務上持有之國防秘密,洩漏交付予住居於基隆市之某 乙,甲之犯罪行為應由下列那一個法院管轄? 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62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新竹市行竊,檢 察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 判決? 免訴判決 不受理判決 有罪判決 無罪判決 63 刑事訴訟之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拒絕證言?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證人為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受訊問,經本人允許者 證人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證人為公務員,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受訊問,已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者 64 下列有關羈押之敘述,何者有誤?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得予羈押 被告犯竊盜罪,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予羈押 羈押被告,原則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65 下列何者,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輔佐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66 下列刑事判決,何者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之? 免訴判決 免刑判決 不受理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67 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免訴判決 不受理判決 免刑判決 無罪判決 68 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行為,在刑事訴訟法稱之為: 自訴 告訴 告發 起訴 69 檢察官於下列何時,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第二審判決前 第三審判決前 判決確定前 70 下列何人,不得逕行逮捕通緝犯? 法官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 利害關係人 71 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 檢察官 法官 自訴人 被告 72 甲男與乙女通姦,甲男之配偶丙女於知悉甲乙之姦情一年後,提起自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依自訴程序進行審判 以裁定駁回自訴 以判決駁回自訴 為不受理判決 73 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檢察官毋庸參與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 74 最高法院就非常上訴案件,得為下列何種裁判: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之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原判決違背法令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 為審判 75 刑事判決確定後,如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依實務見解,得如何處 理? 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 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以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可依 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提起非常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7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自訴人 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自訴人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7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 未審酌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78 甲男與乙女通姦,甲男之配偶丙女對乙女提起自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依自訴程序進行審判 以裁定駁回自訴 以判決駁回自訴 為不受理判決 7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之順序為何? 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 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 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 80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為誤?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不得搜索,僅能請求交付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 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 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之同意 須以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何者錯誤? 現金 公司所需之技術 公司所需之信用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多少以上債權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多 少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分之三;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下列何者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三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選任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稱為: 累積投票制 限制連記制 直選制 複數投票制
關於公司經理人,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兩合公司經理人,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公司經理人 經理人對不動產可以逕行買賣與設定負擔 經理人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公司得請求因該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下列有關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何者正確? 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之資金得貸與和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所須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效果為: 得撤銷 無效 效力未定 再經股東會決議後有效 9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多少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10 公司董事會因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 代表人 臨時管理人 清算人 檢查人 11 下列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保付支票付款人不須擔保付款責任 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為保付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保付支票付款人得為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 經支票付款人保付之支票,執票人仍應遵照提示期限為付款提示 12 假設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中市,則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幾天內,為付款之提示? 三日內 五日內 七日內 十五日內 13 下列何者為本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對象? 本票之背書人 本票之發票人 本票之保證人 本票之參加付款人 14 下列有關背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被塗銷之背書人不能免責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轉讓 空白背書之匯票,僅得依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 15 匯票如以背書方式讓與承兌人時,稱為: 無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 期後背書 回頭背書 16 下列有關票據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一年 對支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為四個月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為四個月 17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文字為準 號碼為準 最低額為準 當事人真意為準 18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效力為: 效力未定 得撤銷 得終止 無效 19 下列票據有關之行為,何者得一部為之? 付款 背書 參加付款 以上皆非 20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 匯票 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 21 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因海上一切事變所生之毀損,負賠償責任的保險為陸空保險 航行內河船舶裝載貨物之保險,準用海上保險有關之規定 保險人須得被保險人之同意,才能查勘保險標的物 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即須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22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所發給託運人承認貨物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之權 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有價證券為: 載貨證券 提單 信用狀 運送契約 23 關於旅客強制保險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保險金額另於保險契約規定 特定航線地區及保險金額,由財政部定之 保險費不包括於票價內 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額 24 下列何人關於共有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船長 船舶經理人 船舶運送人 船舶所有人 25 下列何人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船舶所有人 船舶經理人 船長 海員 26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下列何人不負賠償責任? 船舶保險人 船長 船舶所有人 運送人 27 同次航行上,發生下列數個海事優先債權,何者應最優先受償? 海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清除沉船費用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引水費 28 旅客於發航前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多少? 十分之一 十分之二 十分之三 十分之四 29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多少運費?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30 船長於航行中發現行李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 拒絕載運 投棄 支付最高額運費 使之成為無害 31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又稱為保險人之何權利? 參與權 同意權 和解權 撤銷權 32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下列何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要保人 受益人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 33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多少年後始生 效力?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34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下列何人之遺產? 要保人 保險人 被保險人 再保險人 35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 無效 終止 解除 撤銷 36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效力為: 停止 無效 得撤銷 得解除 37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應以何標準估計損失,以計算賠償? 以保險契約訂立時實際價值為標準 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 以要保人填具要保書時實際價值為標準 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實際價值為標準 38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 終止契約 撤銷契約 解除契約 變更契約 39 下列何人之物,在集合火災保險,如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亦可享受賠償? 被保險人受僱人 被保險人債務人 被保險人破產管理人 被保險人遺產管理人 40 下列何人於年金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年金保險之受益人? 要保人 受益人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家屬 41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 原告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嗣再依同法第 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訴之追加 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被告遷讓房屋,嗣改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依 實務見解,為訴之變更 42 關於訴訟上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和解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當事人就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和解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契約之內容,如係訴訟上和解,債權人不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 權利 43 依據實務見解,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訴訟,當事人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有使共有物分割之形成效力 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 之所有權 原告如未一併起訴請求分得部分土地之交付,於判決確定後,不得就分得部分土地請求執行法院 點交之 44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就借款交付之事實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請求返還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訴,債務之不存在,由原告舉證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因其撤銷而溯及不生效力,請求確認兩造買賣契約所生之債 權債務不存在,原告就該債權債務不存在之消極事實,毋庸舉證 請求給付票款之訴,對於票據之真正,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45 關於專屬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事人約定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無效 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 原告主張其已解除與被告之土地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原告,該事件專 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46 關於確定判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形成力 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執行力 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既判力 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或爭執之重要爭點,已為判斷時,法院及當事人 就該主要爭點,皆不得為相反之主張或判斷 47 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事人能力為訴訟要件之一,如不具備,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 政府機關,依實務見解與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之民事訴訟法,有當事人能力 依實務見解,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依實務見解,祭祀公業有當事人能力 48 依據實務見解,關於民事訴訟之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 原告主張已撤銷其與被告訂立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為形成之訴 依民法第七十四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 49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同條第一項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繼受人,為既判力所及 法院確定判決,係命債務人塗銷所有權登記,訴訟繫屬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第三人, 自得依確定判決塗銷第三人之移轉登記 訴訟標的為物權之法律關係時,受讓標的物之人亦為繼受人 50 關於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訴訟代理人之律師費為裁判費之一部 有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預繳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之一,如不繳納,法院應直接裁定駁回其上 訴,不必命訴訟代理人補正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 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之民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更審判決再上訴第三審時,不須繳納裁判費 51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民事訴訟中,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 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要件之共同訴訟 不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要件 52 關於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告對於其請求,仍應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如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被告仍得以言詞辯論終結前消滅時效之完成,作為拒絕給付之理 由 被告得撤回其認諾 53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行之一種保全程序 對於將來之債權亦得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就本案請求尚未起訴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假扣押裁定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明願以擔保代替假扣押必要之釋明 54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於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 乙之刑事訴訟之裁判,即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當事人之一造死亡,在其法定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以前,並無受裁判之對象,法院不得逕行裁判 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辨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某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法律關係雖尚未繫屬於法院,法院仍 得依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55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定期間即不變期間 遲誤不變期間,均可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起訴未繳裁判費,逾法院令補正之裁定期間而未補正,即使法院未裁定駁回其訴,仍不得補正 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 56 關於第三審程序,依九十二年元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三審不得調查任何事實 當事人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三審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57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 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台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58 下列民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甲之母A 主張甲之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乙起訴,行 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 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59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 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 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 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60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異議 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61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 甲犯竊盜罪之後,又另行起意犯重傷罪 甲與乙共同重傷一人 甲以一個行為,重傷二人 甲與乙共同重傷一人之後,甲又另行起意犯竊盜罪 62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現行犯? 犯罪在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犯罪在實施中即時發覺者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63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應先予告知之事項?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得保持緘默 得選任辯護人 犯罪之證據 64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何時起算? 自起訴書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自檢察官聲請之日起算 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算 65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應如何處理? 聲請補發搜索票 得持有人同意時,亦得扣押之 亦得扣押之 不得扣押之 66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如何處理? 聲請補發搜索票 得持有人同意時,亦得扣押之 不得扣押之 亦得扣押之 67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錯誤?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68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無證明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被告毫無理由地保持緘默時,得據以推斷其罪行 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 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70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明力之認 定,應審酌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明力之認 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 認定,應審酌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 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71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錯誤?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以簡式審 判程序處刑者,不在此限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不在此限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關於上訴審查 者,不在此限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關於依法所為 強制處分之審查者,不在此限 72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73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74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何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自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知悉犯人之時起 自檢察官知悉犯人之時起 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75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是被告之所在不明者,此時應如何處理? 不得提起公訴 得不提起公訴 應提起公訴 應為不起訴處分 76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緩起訴處分之期間,自何時起算? 自法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日起算 自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日起算 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自開始偵查之日起算 77 下列何種犯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本罪之誣告罪 本罪之偽證罪 78 甲與乙共犯強盜罪。甲逃亡國外,而乙被逮捕。檢察官將乙提起公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被 逮捕歸案。試問對於甲之犯罪,可以如何處理? 只能另行起訴 只能追加起訴 可以追加起訴,或是另行起訴 起訴乙之效力,亦及於此一部分,故不得追加起訴,亦不得另行起訴,一併審判即可 79 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係指下列何者?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80 甲行竊乙時,被乙發現,乙憤而將甲打傷。乙向法院提出自訴狀,被告為甲,犯罪事實為竊盜。甲 如欲追究乙之傷害行為,可以如何處理? 只能向法院提出反訴,而不能向檢察官告訴 只能向檢察官告訴,而不能向法院提出反訴 可以向檢察官告訴,或是向法院提出反訴 只能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依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債務,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債務,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有限清償責任
公司解散後,原則上應進入清算程序。例外不進入清算程序之情形,法有明文。試問下列何者屬 於「例外之情形」? 合併及破產 重整 特別清算 變更組織
依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有關保證人限制之敘述,何者有誤?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他人保證時,應與公司負連帶保證責任 所謂保證,包括票據上之保證、納稅之保證 在支票背面簽名記載「連帶保證」字樣者,僅生背書效果,與保證無涉,非本條規律之對象
依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公司依公司法所為之公告,若以下列何一方式登載,應可認為符合公司法 之規定? 全國版聯合晚報二版 該公司所在地版國語日報頭版 全國版財訊雜誌內頁 該公司自設之網站
下列何者並非決定公司經理人職權之方式? 章程規定 契約訂定 由主管機關以命令決定 就個案特別授權或限制
下列何者為對公司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之禁止或限制事由? 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 最近三年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 發行總額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餘額之二分之一 發行總額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公司不得發行下列何種特別股? 不得參與盈餘分派 就董監事選舉不得行使表決權 不得轉讓予法人 不得轉換為普通股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之法定要件為下列何者? 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 經其他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經其他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9 下列何者,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 財團法人 有限公司 (請接第二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二頁 10 下列何者依法有可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繼續一年,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 11 下列有關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何者為非? 董事之選任為股東會之職權 於公司設立之初,尚無所謂之股東會,所以於發起設立之場合,董事應由發起人選任;於募集 設立之場合,董事應由創立會選任 股東不得選舉自己為董事,但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選舉權 選任方法應採累積投票制 12 公司有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即不能公開發行新股? 上一營業年度稅後淨損者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尚未償還之公司債餘額超過實收資本額半數者 13 若A 公司間接控制B 公司之人事,則A、B 公司之關係為何? 即認定A 公司為B 公司之控制公司 B 公司視為A 公司之從屬公司 推定A 公司為B 公司之控制公司 A、B 公司構成互為控制從屬公司 14 依公司法對關係企業之規定,於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多少比例以上時,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 他公司?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15 A 假冒B 之名義偽造本票一張,將該票據背書轉讓與C,C 再以背書轉讓與D,D 再以背書轉讓 與E。在此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負票據上之責任 B 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C 須負票據上之責任 D 須負票據上之責任 16 下列有關背書之敘述,何者有誤? 僅轉讓部分票據金額之背書,無效 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無效 附記條件之背書,其背書無效 背書人得記載背書年、月、日 17 支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經多久時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二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一年 18 關於止付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止付通知,係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必須踐行之法定義務 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得為止付通知 已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仍得為止付通知 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19 下列何事項,縱未記載,該票據行為仍為有效?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發票年月日 表明票據種類之文字 金額 (請接第三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三頁 20 下列何者為票據法上之票據任意記載事項? 本票背書附記條件 匯票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 支票之保證 匯票之禁止轉讓記載 21 下列關於票據金額之記載,何者有效? 新臺幣壹百萬元整 新臺幣二十萬元整以上 新臺幣十萬元整以內 新臺幣十萬元或五萬元整 22 票據行為人預行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 據稱為: 普通平行線票據 空白授權票據 特別平行線支票 保付支票 23 本票執票人向何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發票人 背書人 保證人 承兌人 24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多少運費? 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 託運人僅負擔裝載港至修繕港之運費 託運人應付全部運費 託運人應付全部運費之二分之一 25 關於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其性質為何? 有優先受償之權,不適用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 有優先受償之權,適用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 無優先受償之權,不適用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 無優先受償之權,適用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 26 有關「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契約,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為要式契約 船長及海員係由傭船人僱用 規範船舶全部或一部之租用 規範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27 運送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為目的者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 28 載貨證券應載明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船舶名稱 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運送人之姓名或名稱 裝載港及卸貨港 29 共有船舶經理人應如何選任? 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共有人四分之三以上,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 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 30 海上貨物運送,貨物受領權利人,對於運送中所致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貨物受領 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多久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四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31 關於貨物之保險,以何地何時之貨物價額、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保險費及可期待之利得 ,為保險價額? 裝載地裝載時 卸載地裝載時 裝載地卸載時 卸載地卸載時 32 保險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何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 金之人? 要保人 保險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請接第四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四頁 33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稱為: 再保險 複保險 共同保險 責任保險 34 下列何者,不屬於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財產上之現有利益 35 下列何項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火災保險 36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五日內 七日內 十日內 十五日內 37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當事人負通知義務之事項? 為他方所知者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一方因保險事故住進醫院療養 38 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可否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完全不可以 經被保險人通知才可以 經第三人請求才可以 沒有任何限制 39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何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要保人 保險人 受益人 被保險人 40 人壽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幾年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其責任準備金?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41 甲主張其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六七條之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其房屋之乙應返還房 屋,訴訟進行中,乙遷離該屋,和乙無關之案外人丙隨即遷入,稍後法院判決乙敗訴確定,法院 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丙非訴訟當事人,亦非為乙占有該房屋,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 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零一條所謂之繼受人,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及於丙 丙雖非訴訟當事人,但應認為係為乙占有該房屋,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及於丙 丙非訴訟當事人,亦非為乙之繼受人,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 42 下列法院人員不適用迴避之規定?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錄事 4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稍後因契約履行之爭議 ,甲得為原告自行提起訴訟,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經營雜貨業,甲與乙訂立雜貨買賣契 約,稍後因契約履行之爭議,甲仍須法定代理人代理始能進行訴訟 限制行為能力之養子女,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有訴訟能力 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稍後甲、乙因契約履行 之爭議,若欲訴訟,甲不得為當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為甲進行訴訟 (請接第五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五頁 44 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得針對任何訴訟案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於是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發生爭執時,得請求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 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當事人仍得合意定管轄法院 小額案件之當事人若兩造皆為商人時,得於契約中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45 下列何者屬於專屬管轄? 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租之不動產之訴訟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婚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原告主張民法第九六二條規定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侵奪之土地 46 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時所為指揮訴訟之裁定違法,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 對此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此項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故不得抗告 應向上級審法院提出抗告,由該法院裁定 應向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該法院裁定 4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撤回訴訟 合意停止訴訟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法院應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未到場之當事人敗訴 於通常訴訟程序,若當事人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命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 48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訴訟,由原告之住所地管轄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之人涉訟者,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專屬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49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文書者,應如何處理?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應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應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應將文書送回法院 50 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但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該判決 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所有事實皆不得斟酌 (請接第六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六頁 51 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時,若法院進行證據調查,稍後雙方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未異議而對於該項 調查證據之結果進行辯論,則法院以該項證據調查結果為基礎之判決效力如何? 當然違法,若當事人上訴時,上級審應廢棄該判決 雖然違法,但瑕疵事後已治癒,上級審不得以此為由廢棄該判決 該判決因當然違法而無效 因係違反訓示規定,故該判決及訴訟程序皆無瑕疵,上級審不得以此為由廢棄該判決 52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得依到場之他造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受命法官應另定新期日進行準備程序 應對到場之當事人進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送達未到場之人 受命法官應終結準備程序 53 法院為裁定並送達後,發現該裁定有違法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法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但有合法抗告時,得自行廢棄該裁定 因該裁定確實違法,故當事人只要提起抗告,無論抗告是否合法,原裁定法院皆應自行廢棄該裁定 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避免他日當事人以此為由聲請再審,法院應於告知當事人後,自行廢棄 該裁定 法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不得自行依職權廢棄,於有合法抗告之情形,僅能由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 54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依他造之聲請,進行一造辯論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並依職權命他造一造辯論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並延展辯論期日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並視同不到場 55 分別提起而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得合併裁判? 當事人兩造相同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有牽連關係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是否合併裁判,由法院自由裁量 不得合併裁判 56 下列關於訴訟費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但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上訴人於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二分之一 原告未繳裁判費,但其訴顯無理由,法院應立即直接以案件無理由判決駁回 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得於本案裁判之外,獨立聲明不服 57 對於法官迴避之聲請,原則上應由下列何者裁定? 被聲請迴避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為之 法院之院長 被聲請迴避法官所屬合議庭之庭長 直接上級法院 58 原告提起之共同訴訟欠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要件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裁定駁回 不主動調查,於他方當事人提出抗辯時,始命分別辯論 立即裁定駁回 立即裁定駁回,但原告於駁回之裁定確定後,得請求就駁回之部分審判 (請接第七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七頁 59 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所為訴訟行為表示追認,應於何時期向法院提出? 第一審判決前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第三審判決前 法定代理人得於各審級,甚至於再審時向法院表示追認 60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非法人團體? 分公司 祭祀公業 各級政府機關 村、里 61 追加起訴,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僅能以書狀為之 僅能以言詞為之 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提出書狀之外,仍須以言詞為之,以表慎重 62 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檢察 官起訴丙殺人未遂,於丙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乙不得拒絕證言,仍需具結作證據實陳述,以求發現真實 乙與甲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由法官裁量之 若法官斟酌具體個案,覺得乙之證言極為重要,乙不得拒絕證言 63 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在甲 自訴丙殺人未遂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乙仍需具結作證據實陳述,以求發現真實 乙與甲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由法官裁量之 若法官斟酌具體個案,覺得乙之證言極為重要,乙不得拒絕證言 64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如何處理? 亦得扣押之 不得扣押之 亦得羈押之 不得羈押之 65 羈押期間已滿,而未經起訴或裁判者,將產生何種效果? 視為具保 視為再行羈押 視為撤銷羈押 視為停止羈押 66 檢察官訊問被拘提或逮捕之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後的多少時間內,聲請 該管法院羈押之? 八小時 十六小時 二十四小時 三日 67 甲與乙被訴共同侵佔,在審判中甲作出不利於乙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共同被告之陳述,不得為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 對乙而言,因為甲之陳述未具結,不具證據能力 法院得命甲具結,則其陳述得成為對乙的證據 甲的陳述只要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 68 同一案件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北地方法院,其後,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士林地方法院,此時, 應如何處理? 臺北地方法院與士林地方法院,均可審判之 由士林地方法院審判之。但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亦得由臺北地方法院審判 由臺北地方法院審判之。但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亦得由士林地方法院審判 臺北地方法院與士林地方法院,均不可審判之 (請接第八頁)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 全八頁 科 別: 法制 第八頁 69 關於追加起訴之時點,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 法無規定 僅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僅得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前為之 僅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70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 甲幫助乙將丙殺死 甲殺人之後,乙將甲藏匿於自己之住處 甲連續竊盜兩次 甲與乙共同竊盜之後,甲又另行起意犯殺人罪 71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在何種情形下,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告訴人對於駁回再議聲請之裁定不服者 均不得再行起訴 告訴人死亡者 72 下列何種情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曾為不起訴處分者 被告死亡者 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73 辯護人於何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司法警察官開始調查以後 檢察官開始偵查以後 起訴以後 審判準備程序終結以後 74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何者不正確?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被誣告者,得聲請再審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係偽造者,得聲請再審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得聲請再審 75 當事人得否捨棄上訴權? 得捨棄 不得捨棄 所犯係告訴乃論之罪,方得捨棄 自訴人應得檢察官同意,方得捨棄 76 提起非常上訴,應於判決確定後多久為之? 無期間之限制 判決確定後,一月內為之 判決確定後,一年內為之 刑罰執行完畢前,始得為之 77 抗告期間,自何時起算? 自裁定宣示時 自裁定送達後 自被裁定人知悉裁定內容時 自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起算,以先到者為準 78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檢察官 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 犯罪被害人之直系血親 犯罪被害人之配偶 79 非常上訴由何人提出? 終局判決之管轄法院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長 高等法院檢察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80 下列何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犯罪被害人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 受判決人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