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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觀護人 36 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少年法院可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交 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有關此項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是否適合由 少年法院為之,向來素有爭議。試論此一問題的正反意見為何?(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 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 治其性格,此即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試論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 權」之意涵為何?(25 分)
刑法第90 條第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3 條規定:「實施強制 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 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 使具有就業能力」。試論強制工作在制度設計與運作上是否能達到其功能?(25 分)
保安處分執行法中之保安處分有幾種?請一一列出,並詳細說明每一種保安處分的 功能為何。(25 分)
少年乙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等地,家庭無力約束管教, 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少年法 院調查處理,試問對虞犯少年,少年法院是否得裁定施以感化教育?請就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664 號為論述。(25 分)
丙因酗酒而犯罪,除科處刑罰外,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執行禁戒處分一年。試問, 若丙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應如何進 行後續程序?(25 分)
保安處分,通常於法院裁判時,與罪刑併宣告之。其處分之執行,亦依裁判行之, 惟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論在偵查程序中,或在審判程序中,有應付保安處 分之緊急必要者,試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可以如何處理之?(25 分)
試問一般成年人受保護管束時,若受保護管束人曾犯有毒品犯罪,可進行何種處遇 程序?(25 分)
少年調查官於審酌是否提出對少年進行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建議時,應考量之事項 為何?(25 分)
於執行竊盜事件之保護處分時,如懷疑少年有施用毒品,應如何處理?如原所執行 之保護處分為施用毒品事件,又應如何處理?請分述之。(25 分)
執行保安處分時,有那些應注意之人權保障事項?請試就感化教育、強制治療二者 說明之。(25 分)
對於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獲釋之受處分人,可提供何種保護措施?如何提供?其目的 何在?(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觀察處遇,有「交付(試驗)觀察」與「留置觀察」二種,試述 二者有何不同?(25 分)
何謂「轉向處分」?試就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轉向處分」之規定,說明其要件及 應由何人執行?(25 分)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得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保安處分計有幾種?其理由為何? (25 分)
保安處分處所,於何種情形下,得對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拒絕執行?試說明之。 (25 分)
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 條之2 第1 項有「二月以上二年以 下」之規定,惟執行時,頗富彈性。試問:(25 分) 受處分之少年甲若於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其教養、保護、矯治及輔 導已逾二月,行狀良好者,此時,應對於甲之處分如何處理? 受處分之少年乙於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接受其教養、保護、矯治及輔導 已期滿,惟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以及少年乙、少年乙之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乙之人,卻認為尚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此時,程序上應如何 處理?有何限制?
一般所稱「少年之保護管束執行完畢」,有那幾種情形,試說明之。(25 分)
某甲為應受強制工作處分之人,某日,於執行中脫逃成功。幾年後,某甲在某地汽 車旅館內為警所緝獲。試論,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經緝獲解還繼管時 之執行方法於法定程序上有那幾點?(25 分)
我國現行所實施之強制治療處分中,對於性犯罪受處分人在監之強制治療係依循何 種法定流程之程序進行?其內容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試述少年事件處理法個別化原則之四個密切關聯環節。(25 分)
試分別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保護處分之八種處分立法目的。(25 分)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疾病受處分人之醫治方式,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外, 試列舉說明另有兩種特殊情況之醫治方式。(25 分)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試列舉說明執行監護處分之處所對於受監護 處分者,其執行之三大基本原則。(25 分)
少年甲前無不良素行記錄,其父母為躲避債務,下落不明,由祖母照顧,祖孫二人 相依為命,祖母因年邁無力管教,甲在校與同學相處不睦,經常不到校上課。甲為 防別人找碴,隨身攜帶美工刀,為維持生計,在有搖頭丸交易傳聞之「快樂星期五 PUB」酒店打工,充當小弟。某夜間凌晨,警員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該酒店,發 現甲口齒不清,判斷有嗑藥,遂將甲帶回警局。試問:(25 分) (一)警員將甲帶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為何? (二)警局將甲移送少年法院,移送之事實與理由如何記載? (三)少年法院法官得以何理由將甲收容? (四)調查官就本事件調查結果,查明上開事實,且發現甲已服用「K 他命」成 癮,就本件調查報告,應為如何之記載與建議?請簡述理由及依據。
(一)
(二)
(三)
(四)
何謂先議權?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將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審酌之標準為何?(25 分)
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方式有別於刑事案件,試問其特徵為何?立法意旨何在?試說 明之。(25 分)
少年甲因保護事件,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又另因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確定。試問兩項保護管束如何執行? (25 分)
虞犯的構成要件分成虞犯事由與虞犯性,其中有關虞犯性方面,法律僅規定「依其 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而已。學說上對於這種虞犯性的認定標準有 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認為只要有一般性的、抽象的犯罪危險性即可,另外一說則 是認為應該到達具有某程度具體性的犯罪概然性時始可認定虞犯性,兩種學說無法 相容。姑不論我國現行實務上的實際情況如何,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 ,就這兩種學說說明自己選擇其一的理由。(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 酌其品行、性格等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不過該法第七十四 條又規定,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少年,如果少年所犯罪行為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於認定其顯可憫恕,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保護處分。 這種貌似前後矛盾的規定,其立法的用意何在?請詳述之。(25 分)
於拘禁型態的諸種保安處分中,那些保安處分得斟酌情形而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費用,其理由何在?(25 分)
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後,將會有兩種強制治療處分,試就受處分人性質、執行時 機、執行期間等三方面,說明其間的異同,並嘗試分析分別規定的合理性。(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 (現在已經整合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少 年法院管轄。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與架構分析此一規定的利弊得失。(25 分)
啟動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處理程序的機制有三,分別為報告、移送與請求。請 就這三個機制的內容略加說明,並基於三者間的差異,詳細檢討請求機制的功能與 限制。(25 分)
法院於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的保安處分有那幾種?法院得 先於判決而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理由何在?(25 分)
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為何?當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時,相關機關應為 如何的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