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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行政執行官 8 題

甲以其友人乙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而向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屆期未 如數清償,丙先則對甲所有之B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執行之,嗣後依法院准予拍 賣抵押物A地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在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本件借款已就A地設定抵押權,足以擔保丙之債權, 法院不得對B地進行假扣押,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3 分) 在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甲主張其僅欠丙一百萬元債務,並非四百 萬元,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2 分)
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及地上建物設定抵押 權與乙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茲甲需款孔急,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 日將地上建物出租與丙。嗣因甲積欠丁貨款二百萬元亦無力清償,丁於取得清償貨 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就前開土地及地上建物為強制執行,法院於九十四 年八月一日執行查封,查封時丙主張承租地上建物,執行法院爰於拍賣公告註明拍 賣物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故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應買。試論執行債權人丁、抵 押權人乙可否聲請執行法院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如可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而拍定 後,執行法院應否點交?(25 分)
請回答下述問題: 我國國民甲乙二人,今夏七月在懸掛A 國國旗、並沿B 國海岸航行之郵輪上發生 爭執鬥毆,致乙頭部受傷。乙返國後乃向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應適用之準據法 為何?(5 分) 若AB 兩國均係複數法域國家,則本案準據法為何?(10 分) 若AB 兩國國際私法規定,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當事人同國籍之情形, 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則本案應適用之法律為何?(10 分)
甲為A國籍之工程師,應聘來台擔任飛機維修工作。中華民國籍女子乙與甲結婚後 ,取得A 國國籍,並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因久未生育,乃共同收養中華民 國國民丙為養子,丙並因此取得A 國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來乙恢復生育機 能,產下一A國籍女兒丁。某日甲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不幸死亡。甲在A國及台 中均遺有銀行存款及其他動產若干。乙、丙、丁對於應如何繼承遺產的問題,在台 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涉訟。假設台中地院的管轄權沒問題,A國法律規定 養子不得為繼承人,包括妻在內之女性繼承人之應繼分,僅為男性繼承人之半。請 問: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A、B、C 合夥於台北市開設甲百貨行,甲與設於桃園市之製造商乙簽訂經銷商契約, 約定由乙供應甲商品,為確保乙之債權,甲提供A 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一筆設定 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並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歷四年會算結果,甲共積欠乙貨款八十萬元未清償,經乙催告甲仍不履行, 乙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說明之。(15 分) 乙以甲及A 為債務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土地結果,若僅得款五十萬元時,執行法院就不足之額,可否依乙之請求 發給債權憑證?若乙發現甲百貨行對丙有三十萬元債權時,可否請求法院對丙 發扣押命令,扣押甲對丙之債權? 如A 主張伊已非甲之合夥人,且甲亦未欠乙貨款,況依乙之主張,其貨款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自不得對伊強制執行時,A 可否主張伊非債務人聲明異議?有否其 他救濟途徑?(10 分)
甲就其對乙之債權新台幣一百萬元,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經法院於同月十日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同月十五日送達於甲。甲於九十二年五月 一日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法院於同月三十日查封乙之不動產,同時將 假扣押裁定送達於乙,試問: 法院之查封執行行為是否正當?乙可否為不服之表示?(15 分) 此時,乙之其他債權人丙可否聲請法院調假扣押卷,將查封物拍賣?(10 分)
居所在台北市之日本商人甲,與台北市民乙,偕往東京共遊。兩人共租得汽車一部, 甲駕駛不慎,致使乙遭受嚴重腿部骨折。旋即返台就醫,數週未能上班,乙乃向甲 索求賠償,雙方未能就賠款達成和解,乙遂向台北地方法院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就本件之事實與法律關係,在法律適用(準據法)之決定上,請回答下列問題: (25 分) 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現行法規定是否妥當? 對現行法準據法部分之規定,您以為應作如何之修正模式比較正確? 若於訴訟進行中,甲、乙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得否依當事人甲、乙之選 法適用之?就此一問題,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如何?
義大利籍男子甲與我國籍女子乙在台北賃屋同居,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四日生下一 女丙。甲、乙於同年八月八日以書面約定丙由乙監護。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甲經 義大利法院判決認領丙後,以遵照義大利法院之命令,應將丙帶回義大利接受教育 為由,請求乙交付丙女,遭乙拒絕。甲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命乙交付丙女。請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註:義大利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認領始與生母發生 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父母雙方認領,而父母未共同生活者,應由與子女共同生 活之一方行使對於子女之權利。又父母關於子女監護之協議無法律效力,但得作為 法官裁判之考量因素。)(25 分)

司法官 13 題

甲有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一間(下簡稱A 部分),為增加使用空間,乃另行在屋頂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無獨立出入口,下簡稱B 部分,出租於乙),同時在 緊臨屋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有獨立出入口,下簡稱C 部分),某日甲 將上開A 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持向丙銀行借款,並設定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抵押權,嗣 丙銀行因甲違約而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上開抵押物,試問: 法院查封、拍賣時,應否將B、C 二部分,一併查封、鑑價拍賣?(13 分) 於拍賣程序進行中,B 部分之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而出租人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繼續收受租金,系爭房地嗣由丁應買拍定,執 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丁收受,但乙拒不點交,執行法院乃命乙自行將 系爭B 部分房屋點交予丁,乙對此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2 分)
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 六月十五日之本票一張,持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未付款清償,並一再藉詞敷 衍乙,同時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出脫。乙有所風聞,爰於提起清償 借款本案訴訟前,聲請假扣押。嗣法院裁定准乙供擔保二百萬元後,就甲之財產在 六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甲供擔保六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乙乃在供 擔保二百萬元後,聲請法院就甲之前開土地為假扣押之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日執行查封。然前開土地甲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出賣與丙 ,惟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析論下列各問題: 若甲怠於提供擔保金,而丙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可否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 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12 分) 設丙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則乙於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取得 勝訴之確定判決時,就該擔保金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如該擔保金係甲依法院裁定 所提供,乙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13 分)
我國籍商人甲擬向營業所位於瑞士日內瓦之瑞士籍商人乙購買原木一批,經多次書 面洽商後,終於在日內瓦簽訂契約。契約中載明:甲應於瑞士收受原木,並在原木 上打印記號後,將之運至基隆;價金以歐元支付。不意甲收受貨物後,託辭營業困 難,拒絕給付價金。按甲乙從事木材交易已有數年之久,書信及契約等交易文件均 使用法文,而乙寄予甲之帳單裝訂線旁印有「日內瓦為價金清償地及訴訟管轄地」 一行小字。設若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問: 我國法院就本案有無國際訴訟管轄權?(7 分) 本案法律關係為何?(3 分) 本案準據法為何?(15 分)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全一張 (背面)
甲為A 國國民,住所在B 國,乙是我國籍女子。甲、乙雙方結婚後,乙取得A 國 國籍,住所也設在B 國,但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育有B 國籍而住所在B 國的丙,後來因為感情不睦,經B 國法院裁判離婚,並由甲行使對丙的監護權,乙 則將住所遷回台中。乙後來趁甲不在B 國期間,前往探視丙,並未經甲之同意,將 丙帶回台中養育。甲數度向乙要求將丙送返B 國就學未果,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 台中地院)訴請返還被監護人,乙則以甲已再婚生子為理由,請求台中地院改定其 為行使親權之人,雙方並就本案究應如何定性及應適用何國法律等問題,發生爭執。 請問: 如關於本案之爭議,A 國法院認為是離婚問題,B 國法院認為是監護問題,台中 地院就本案應如何定性?(12 分) 台中地院就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13 分)
甲對丙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丙名義之土地為甲之所有,甲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系爭土 地之假處分裁定對丙為強制執行。法院對丙為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確定 終局判決對丙之同一土地聲請法院為查封拍賣。問:法院能否合法將已假處分執行 之土地為拍賣,俾清償丙對乙之金錢債務?試附理由作答。(25 分)
甲住台北市,乙住台中市,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將其父丙所贈與登記為甲所有 坐落台南市土地一筆,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抵押權與乙。嗣甲於 九十年三月一日簽發面額五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六月一日之本票一張,向乙借 款。該本票到期,甲無法付款清償,乙一再催討無著,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聲請 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嗣以該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茲在執行程序中,甲主張乙之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丙則主張因甲自九十三 年二月一日起,不再給付扶養費未盡孝道,丙已撤銷前開土地贈與,惟為甲所否認。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25 分) 甲、丙各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持前開本票訴請甲清償借款,而以所取得勝訴之確定 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甲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
甲乙二人同為A 國籍人,因工作關係長期居留我國台北市。今夏七月甲在歐洲駕車 旅遊途經B 國時,被乙所駕之休旅車撞及而受傷。甲回台後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請求乙損害賠償。設若: 兩車均有C 國核發之行照並在該國投保汽車險。 A 國為多法域國家,但有統一之民法和國際私法。按該國國際私法規定,因侵權 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 B 國亦為多法域國家,且係「交通事故多邊協約」之簽署國。而依該協約規定, 因交通事故而發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車輛登記國法。 C 國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但當事人同國籍時,依當事 人之共同本國法;然若當事人於行為地均有住所時,則依行為地法。 ABC 三國國際私法均有全面反致之規定,而AB 兩國之民法均繼受自C 國。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若法院對於AB 兩國民法非常陌生,而熟悉C 國民法規定 時,則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男為A 國人,乙女為B 國人,丙女為C 國人。甲、乙十年前在A 國結婚,五年前 在我國簽訂離婚協議書,甲於二年前在D 國與丙舉行結婚儀式。甲生前未訂立遺囑, 最後的住所在C 國,今年五月在我國死亡,在A 國及我國遺有銀行存款及動產。乙、 丙對於應如何繼承甲的遺產發生爭議,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無繼承權, 在訴訟中乙、丙對於甲的合法配偶是否含丙在內的問題,亦發生爭議,並請求先予 以判定。假設:A 國及C 國的法律均容許一夫二妻之家庭關係,並規定離婚僅得由 法院以判決予以宣告;A 國及C 國國際私法均規定,動產之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 時之住所地法,結婚之方式應依舉行地法;甲、丙結婚的儀式未符合C 國及D 國法 律的規定,但符合A 國法律的規定。請問:我國法院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應如何適 用法律?我國法院關於丙是否為甲合法配偶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A、B、C 合夥於台北市開設甲百貨行,甲與設於桃園市之製造商乙簽訂經銷商契約, 約定由乙供應甲商品,為確保乙之債權,甲提供A 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一筆設定 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並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歷四年會算結果,甲共積欠乙貨款八十萬元未清償,經乙催告甲仍不履行, 乙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說明之。(15 分) 乙以甲及A 為債務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土地結果,若僅得款五十萬元時,執行法院就不足之額,可否依乙之請求 發給債權憑證?若乙發現甲百貨行對丙有三十萬元債權時,可否請求法院對丙 發扣押命令,扣押甲對丙之債權? 如A 主張伊已非甲之合夥人,且甲亦未欠乙貨款,況依乙之主張,其貨款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自不得對伊強制執行時,A 可否主張伊非債務人聲明異議?有否其 他救濟途徑?(10 分)
甲就其對乙之債權新台幣一百萬元,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經法院於同月十日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同月十五日送達於甲。甲於九十二年五月 一日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法院於同月三十日查封乙之不動產,同時將 假扣押裁定送達於乙,試問: 法院之查封執行行為是否正當?乙可否為不服之表示?(15 分) 此時,乙之其他債權人丙可否聲請法院調假扣押卷,將查封物拍賣?(10 分)
居所在台北市之日本商人甲,與台北市民乙,偕往東京共遊。兩人共租得汽車一部, 甲駕駛不慎,致使乙遭受嚴重腿部骨折。旋即返台就醫,數週未能上班,乙乃向甲 索求賠償,雙方未能就賠款達成和解,乙遂向台北地方法院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就本件之事實與法律關係,在法律適用(準據法)之決定上,請回答下列問題: (25 分) 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現行法規定是否妥當? 對現行法準據法部分之規定,您以為應作如何之修正模式比較正確? 若於訴訟進行中,甲、乙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得否依當事人甲、乙之選 法適用之?就此一問題,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如何?
義大利籍男子甲與我國籍女子乙在台北賃屋同居,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四日生下一 女丙。甲、乙於同年八月八日以書面約定丙由乙監護。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甲經 義大利法院判決認領丙後,以遵照義大利法院之命令,應將丙帶回義大利接受教育 為由,請求乙交付丙女,遭乙拒絕。甲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命乙交付丙女。請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註:義大利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認領始與生母發生 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父母雙方認領,而父母未共同生活者,應由與子女共同生 活之一方行使對於子女之權利。又父母關於子女監護之協議無法律效力,但得作為 法官裁判之考量因素。)(25 分)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應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並指稱乙對第三人丙有價金一百五十萬元之貨款債權,請求扣押該債權。經執行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對丙發扣押命令,禁止丙對之清償,同時禁止乙向丙收取該債權。丙於同日收受扣押命令,即於翌日具狀向法院為異議,陳稱該貨款係伊欠丁公司之買賣價金,乙僅為丁公司總經理,且以總經理身分口頭約定買賣契約出售公司資產等語。復於同月十五日聲明該貨款已以丁公司負責人乙為提存物領取人,將款提存於提存所云云。而甲則在收受法院之通知後,於八月十日聲請法院發移轉命令,同日獲得准許。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二十五分)執行法院在第三人丙於八月二日聲明異議後,可否猶於同月十日准許甲之請求發移轉命令?又其所發移轉命令,效力如何?甲依執行法院所發移轉命令,請求丙履行,丙以已提存清償完畢,拒絕履行時,甲可否請求法院逕對丙強制執行?丙所為提存是否正當(有效)?如執行法院依甲之聲請逕對丙強制執行時,丙有無救濟途徑?若有,可依如何途徑救濟?丁公司對於甲之逕對丙強制執行,可否以其為該執行標的之權利人身分主張權利?應如何主張?二、甲、乙、丙均為丁之債權人,甲持給付金錢之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丁僅有之房屋一棟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乙持交付房屋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未幾丙持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問:執行法院能否將查封之房屋交付乙占有?執行法院能否准許丙參與分配?試分別說明其理由作答。(二十五分) 三、某甲為具有我國及美國雙重國籍之現年十九歲年輕人,依美國法律,十八歲為成年。某甲今年與某乙公司訂立一部汽車之買賣契約。如某甲原為我國國民,其後因歸化而又取得美國國籍時,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如某甲因出生而同時取得我國及美國國籍時,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如買賣契約在我國境內發生,其效力如何?(二十五分) 四、主要營業所設於美國加州之汽車製造商A公司,於加州與台灣買受人甲簽訂一部汽車買賣契約,汽車運抵台北後,甲某日開車上高速公路,因煞車失靈,撞上護欄受傷,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A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