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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古題
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全部年份
94 年
92 年
法院書記官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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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予乙後,以乙違反租約而經甲終止契約為理由,對乙起訴請 求返還A 屋,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其非無權占有,甲之終止不合法。 試問在下列不同情形中,後訴法院分別應如何處理? 甲在訴訟繫屬中,又對乙提起另一個訴訟,本於相同之原因事實請求返還A 屋, 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 分) 就題示之訴訟,法院認定乙之租賃權存在而判決駁回甲之訴,在判決確定後,甲 又本於相同之原因事實,再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 屋,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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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試問當事人於下列情形,是否得聲請裁定更正? 和解筆錄,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10 分) 甲聲請對乙發新臺幣五百萬元票款之支付命令,法院於所發支付命令誤寫金額為 五百元,致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嗣甲發覺上述錯誤而聲請更正。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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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何謂「交付審判」?其要件與進行方式各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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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刑事訴訟法第400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 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 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試解釋該條意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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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試說明下列民事事件之管轄法院: 住所在台中巿之甲、乙夫妻,因夫妻失和,乙妻返回桃園縣娘家居住,嗣經甲查 獲乙在桃園與舊情人通姦,甲乃以乙與人通姦為由,起訴請求與乙離婚。 (10 分) 甲所有坐落桃園縣之土地,為住所在新竹巿之乙無權占用,甲起訴請求乙返還 土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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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說明下列情形之送達,是否合法:(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對身陷大陸之被告為公示送達。 郵務人員送達,不能送達本人,又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交付,乃將文書寄存於送 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乙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之信箱內。 由分租房屋之學生代收應送達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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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緊急搜索(逕行搜索)行為之要件為何?其與一般搜索行為之要件有無不同?依法 檢警機關如何發動緊急搜索?試分別論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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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告發」與「告訴」之概念區別為何?告訴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之 效力為何?試分別論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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