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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民法與民訴(一)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司法官 18 題

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A 地一筆,乙有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4,000 萬元購買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B 地設 定最高限額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C 地 設定擔保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 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 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 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 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丁於辛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 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 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 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 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 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 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 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 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 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800 萬元之A 地一 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 對乙之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 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B 地自建 違章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 戊居住之C 屋使用B 基地至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 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C 屋返還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D 地 一筆,以市價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 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 判決確定。試問: 丙、丁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 地之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 由?(25 分) 辛以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機關將A、B 兩項工程分別發包於乙公司與丙公司。甲、乙於民國 (下同)108 年2 月1 日就A 工程訂立契約,雙方約定:契約總價新臺 幣(下同)2 億元,乙應於110 年2 月1 日全部竣工,如逾期完工,應 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就其依約應提供契約總價 10%之履約擔保,於108 年3 月1 日以其對丁銀行金額2000 萬元之定 期存款債權(存款期間107 年10 月1 日至110 年10 月1 日)設定權利 質權予甲,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情事通知丁,丁明知其對乙有107 年間 已屆期未獲清償之借款債權3000 萬元,仍就該2000 萬元存款債權辦妥 設質註記。其後,乙因逾期完工日數共計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1600 萬元。 又,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112 年7 月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B 工程款(下稱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10 月間,丙因 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 將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11 月1 日,戊將受讓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 甲,甲自同年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 試問: 若甲以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 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 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若甲因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110 年11 月1 日實行 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3000 萬元借款債權, 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 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 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戊主張自己才是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 (30 分)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 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 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A 地 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 工業廢水排放流入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 有排水進入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 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 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A 地,有無理由?(30分)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 理由?(30分)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 水繼續排放流入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 (15分) | 30940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 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 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 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 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 (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 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 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 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 分割。其中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 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 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 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 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 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C 屋、返還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 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X 大樓,分得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A 屋,並請求乙遷出A 屋,是否有理? (20 分) 因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乙利用其為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 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390 萬元, 其餘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 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 求?(40 分) 乙應給付丙、丁各16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4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30 萬元 | 30940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 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 合,於97 年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 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 此外,甲於105 年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 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A 之 費用。丁於106 年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B 子。 戊婚後生下C 子。己未婚生下D、E 二女,且因於107 年1 月開店營業 而經甲贈與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 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 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 年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 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 請問: 假設乙曾於105 年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1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700 萬元, 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 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 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 買進口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 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 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 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 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 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 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 約是否有效?(25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 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 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 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 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 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甲有A 地,自行出資在A 地上興建B 屋,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B 屋 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B 屋閒置。丁見有 機可趁,擅自占用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乙請求丙拆除B 屋、返還A 地,並支付一筆B 屋占用A 地期間內相 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丙請求丁返還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 有無理由?(25分) 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B 屋,丙請求戊 賠償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分)
甲司機受僱於A 貨運公司(下稱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 車靠行登記在B 通運公司(下稱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 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 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 甲、乙、A 公司、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 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 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 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A 公司及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 公司及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社團法人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A 於102 年宣告解散, 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 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A 之社員丙 於85 年以2,000 萬元向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2,500 萬 元。另A 於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B 銀行貸款,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 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A 對於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 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B 共貸款4,000 萬元外,並於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C 向B 貸款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丁於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 萬元,乙 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A 對C 所負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A 與B 所設定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96 年 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 30940
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丁女未婚但生一子丙。甲明知丙之生父為戊, 但仍認領丙並扶養之。甲死亡後,乙因不知丙之生父另有其人,而同意 遺產中之A 地及B 車由丙分得,並辦妥A 地之分割登記。試問: 乙得否於知悉丙之生父為戊時,主張丙非甲之子,對甲之遺產無繼承 權?(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於甲死亡後6 年知悉丙之生父為戊,得否 向丙請求返還B 車?又,丙得否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B 車所有權而拒 絕返還?(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得否於甲死亡12 年後,向丙請求返還A 地?(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丁女與戊女三人。乙早逝,由甲扶養三子 女成年。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卻受甲之反對,因 此兩人未辦婚禮,於民國(下同)102 年10 月15 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 婚書面契約,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後三年未有子嗣,而共 同收養2 歲的A 男,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一 年之後,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赫然發現己之過世前夫的祖父,竟 與丙之外曾祖父為同一人。丁自大學畢業時發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與 庚女同居,想要有穩定的家庭與共同子女,而於105 年2 月5 日至戶政 事務所註記為同性伴侶,其後庚至外國以人工生殖方式生下B 女,庚與 B 返國後,丁於106 年12 月1 日向法院依民法第1074 條但書第1 款之規 定,聲請對B 收養之認可,以使自己與庚共同成為B 之法定雙親。甲則 自丙結婚時已發現有失智症狀,長期在醫院接受治療。三年之後,甲已 無法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也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但因有 戊之照顧,並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惟甲曾於106 年5 月5 日作成一 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且記明年、月、日之自書遺囑,其內容為將所有財 產贈予戊。甲於107 年6 月因心肺功能衰竭而去世,留下財產新臺幣3,000 萬元。試問: 丙與己共同收養A,是否有效?(25 分) 法院就丁收養B,是否應予認可?(25 分) 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所繼承之數額為何?(25 分)
甲與日本乙株式會社(下稱乙公司)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在東京訂立 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公司承攬興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某筆土地上之A 大 樓。三年後,甲在大阪與德國商人丙買賣中國清代名畫,由甲出賣圖畫 一幅給丙,甲竟以贋品冒充為真蹟,向丙騙得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而A 大樓恰於此時完工,甲之會計人員已與乙公司結算付清全部 之工程款,惟甲誤以其仍欠乙公司工程款5,000 萬元,即在臺北市以其向 丙騙得之5,000 萬元交付予乙公司派駐在臺北之代表。嗣甲將A 大樓之 內部裝潢交由丁承攬,迨裝潢工程進行至一半時,甲因財務拮据,認無 再繼續裝潢之必要,乃向丁終止該裝潢承攬契約。試問: 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公司給付其自甲 所受領之5,000 萬元,準據法為何?(15 分) 前述之情形,丙之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丁依民法第511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包括契約終止後將未用 畢之材料運回之損害及契約終止前所積欠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 (30 分)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 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 第24 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 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 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 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 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 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 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 其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75 分)
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為甲所有,自民國(下同)95 年9 月起甲將A 屋出租與乙,約 定之租期為不定期,該租賃契約未辦理公證。甲在100 年3 月將A 屋賣給丙,甲與 丙之間則約定使丙間接占有以代A 屋之交付,丙則隨即辦妥A 屋之稅籍變更登記。 嗣後,丙在100 年10 月向乙請求返還A 屋,乙則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以及A 屋為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丙無從取得所有權為由,拒絕返還A 屋。 試問:丙依民法第767 條、第962 條、第184 條、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乙返還A 屋,有無理由?(75 分)

律師 32 題

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A 地一筆,乙有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4,000 萬元購買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B 地設 定最高限額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C 地 設定擔保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A 地一筆,乙有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4,000 萬元購買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B 地設 定最高限額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C 地 設定擔保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 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 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 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 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丁於辛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 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 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 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 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 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 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 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 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 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 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 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 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 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丁於辛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 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 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 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 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 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 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 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 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 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800 萬元之A 地一 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 對乙之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 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B 地自建 違章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 戊居住之C 屋使用B 基地至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 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C 屋返還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D 地 一筆,以市價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 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 判決確定。試問: 丙、丁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 地之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 由?(25 分) 辛以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800 萬元之A 地一 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 對乙之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 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B 地自建 違章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 戊居住之C 屋使用B 基地至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 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C 屋返還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D 地 一筆,以市價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 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 判決確定。試問: 丙、丁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 地之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 由?(25 分) 辛以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機關將A、B 兩項工程分別發包於乙公司與丙公司。甲、乙於民國 (下同)108 年2 月1 日就A 工程訂立契約,雙方約定:契約總價新臺 幣(下同)2 億元,乙應於110 年2 月1 日全部竣工,如逾期完工,應 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就其依約應提供契約總價 10%之履約擔保,於108 年3 月1 日以其對丁銀行金額2000 萬元之定 期存款債權(存款期間107 年10 月1 日至110 年10 月1 日)設定權利 質權予甲,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情事通知丁,丁明知其對乙有107 年間 已屆期未獲清償之借款債權3000 萬元,仍就該2000 萬元存款債權辦妥 設質註記。其後,乙因逾期完工日數共計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1600 萬元。 又,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112 年7 月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B 工程款(下稱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10 月間,丙因 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 將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11 月1 日,戊將受讓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 甲,甲自同年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 試問: 若甲以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 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 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若甲因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110 年11 月1 日實行 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3000 萬元借款債權, 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 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 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戊主張自己才是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 (30 分)
甲機關將A、B 兩項工程分別發包於乙公司與丙公司。甲、乙於民國 (下同)108 年2 月1 日就A 工程訂立契約,雙方約定:契約總價新臺 幣(下同)2 億元,乙應於110 年2 月1 日全部竣工,如逾期完工,應 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就其依約應提供契約總價 10%之履約擔保,於108 年3 月1 日以其對丁銀行金額2000 萬元之定 期存款債權(存款期間107 年10 月1 日至110 年10 月1 日)設定權利 質權予甲,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情事通知丁,丁明知其對乙有107 年間 已屆期未獲清償之借款債權3000 萬元,仍就該2000 萬元存款債權辦妥 設質註記。其後,乙因逾期完工日數共計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1600 萬元。 又,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112 年7 月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B 工程款(下稱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10 月間,丙因 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 將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11 月1 日,戊將受讓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 甲,甲自同年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 試問: 若甲以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 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 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若甲因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110 年11 月1 日實行 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3000 萬元借款債權, 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 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 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戊主張自己才是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 (30 分)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 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 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A 地 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 工業廢水排放流入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 有排水進入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 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 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A 地,有無理由?(30分)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 理由?(30分)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 水繼續排放流入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 (15分) | 30940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 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 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A 地 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 工業廢水排放流入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 有排水進入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 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 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A 地,有無理由?(30分)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 理由?(30分)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 水繼續排放流入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 (15分) | 30940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 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 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 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 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 (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 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 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 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 分割。其中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 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 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 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 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 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C 屋、返還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 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 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 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 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 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 (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 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 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 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 分割。其中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 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 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 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 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 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C 屋、返還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 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X 大樓,分得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A 屋,並請求乙遷出A 屋,是否有理? (20 分) 因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乙利用其為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 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390 萬元, 其餘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 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 求?(40 分) 乙應給付丙、丁各16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4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30 萬元 | 30940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X 大樓,分得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A 屋,並請求乙遷出A 屋,是否有理? (20 分) 因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乙利用其為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 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390 萬元, 其餘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 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 求?(40 分) 乙應給付丙、丁各16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4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30 萬元 | 30940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 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 合,於97 年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 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 此外,甲於105 年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 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A 之 費用。丁於106 年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B 子。 戊婚後生下C 子。己未婚生下D、E 二女,且因於107 年1 月開店營業 而經甲贈與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 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 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 年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 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 請問: 假設乙曾於105 年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1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700 萬元, 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 分)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 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 合,於97 年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 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 此外,甲於105 年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 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A 之 費用。丁於106 年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B 子。 戊婚後生下C 子。己未婚生下D、E 二女,且因於107 年1 月開店營業 而經甲贈與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 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 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 年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 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 請問: 假設乙曾於105 年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1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700 萬元, 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 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 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 買進口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 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 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 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 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 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 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 約是否有效?(25分)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 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 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 買進口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 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 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 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 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 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 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 約是否有效?(25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 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 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 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 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 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 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 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 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 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 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甲有A 地,自行出資在A 地上興建B 屋,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B 屋 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B 屋閒置。丁見有 機可趁,擅自占用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乙請求丙拆除B 屋、返還A 地,並支付一筆B 屋占用A 地期間內相 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丙請求丁返還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 有無理由?(25分) 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B 屋,丙請求戊 賠償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分)
甲有A 地,自行出資在A 地上興建B 屋,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B 屋 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B 屋閒置。丁見有 機可趁,擅自占用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乙請求丙拆除B 屋、返還A 地,並支付一筆B 屋占用A 地期間內相 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丙請求丁返還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 有無理由?(25分) 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B 屋,丙請求戊 賠償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分)
甲司機受僱於A 貨運公司(下稱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 車靠行登記在B 通運公司(下稱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 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 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 甲、乙、A 公司、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 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 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 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A 公司及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 公司及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甲司機受僱於A 貨運公司(下稱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 車靠行登記在B 通運公司(下稱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 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 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 甲、乙、A 公司、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 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 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 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A 公司及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 公司及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社團法人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A 於102 年宣告解散, 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 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A 之社員丙 於85 年以2,000 萬元向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2,500 萬 元。另A 於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B 銀行貸款,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 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A 對於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 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B 共貸款4,000 萬元外,並於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C 向B 貸款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丁於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 萬元,乙 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A 對C 所負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A 與B 所設定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96 年 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 30940
社團法人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A 於102 年宣告解散, 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 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A 之社員丙 於85 年以2,000 萬元向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2,500 萬 元。另A 於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B 銀行貸款,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 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A 對於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 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B 共貸款4,000 萬元外,並於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C 向B 貸款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丁於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 萬元,乙 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A 對C 所負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A 與B 所設定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96 年 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 30940
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丁女未婚但生一子丙。甲明知丙之生父為戊, 但仍認領丙並扶養之。甲死亡後,乙因不知丙之生父另有其人,而同意 遺產中之A 地及B 車由丙分得,並辦妥A 地之分割登記。試問: 乙得否於知悉丙之生父為戊時,主張丙非甲之子,對甲之遺產無繼承 權?(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於甲死亡後6 年知悉丙之生父為戊,得否 向丙請求返還B 車?又,丙得否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B 車所有權而拒 絕返還?(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得否於甲死亡12 年後,向丙請求返還A 地?(25 分)
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丁女未婚但生一子丙。甲明知丙之生父為戊, 但仍認領丙並扶養之。甲死亡後,乙因不知丙之生父另有其人,而同意 遺產中之A 地及B 車由丙分得,並辦妥A 地之分割登記。試問: 乙得否於知悉丙之生父為戊時,主張丙非甲之子,對甲之遺產無繼承 權?(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於甲死亡後6 年知悉丙之生父為戊,得否 向丙請求返還B 車?又,丙得否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B 車所有權而拒 絕返還?(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得否於甲死亡12 年後,向丙請求返還A 地?(25 分)
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 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 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 (下同)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1,900 萬元借款, 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 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 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 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 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 有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2 分之1,無分管之約定,甲於7 年前未經 乙同意,擅自將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1 年。乙於A 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6 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 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 遷。試問: 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 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 張減輕賠償金額?(35 分) 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 金?(15 分) 乙在知悉甲將A 地設置私人停車場之6 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 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25 分)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甲)在乙銀行(下稱乙)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並有一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定存,約定以甲及其主任委員A 與 財務委員B 之印章印文,為該帳戶之印鑑。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嗣 指派其員工C 在甲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司管理費收取、支用、內部管理 及代理甲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取匯款等工作,並受甲之監督。某日,C 未 經A、B 之授權,在定存解約書、授權書、取款憑條等文件(下稱憑條 文書)上,盜蓋甲及A 之印鑑章印文,並偽造B 之印章而蓋用於上開憑 條文書,持以向因疏未核對留存印鑑章印文而不知其事之乙,辦理定存 解約及轉存甲帳戶後盜領該定存款項。嗣甲又占用B 所有空地,擅以自 己名義將B 之空地出租於善意之丁經營夜市擺攤。試問: 甲於事發後向乙請求返還500 萬元,乙抗辯其不知C 盜領款項而為給 付,對甲發生清償之效力。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設甲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500 萬元;乙抗辯甲應與 C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執以與甲對乙之上開款項返還請求權為抵 銷,有無理由?(25 分) 設B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丁請求返還相當於使用土地之租金利 益,有無理由?(25 分)
甲委託乙管理甲所有而坐落於墾丁青蛙石附近之A 屋,乙因此將A 屋以自己之名義 出租予丙,並以經營民宿為其約定之使用方法。乙與丙同時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 100 萬元,租期10 年。此一租約並已經法院公證。 丙在徵得乙之同意下,於A 屋頂樓架設一座望遠鏡,以供房客夜晚觀星之用。此一 極具浪漫情調之觀星處所,乃成為丙吸引房客前來入住之重要亮點。然而,卻因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設計上之缺陷,以致造成房客丁自頂樓陽臺不慎墜落而致重傷,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乙於事後商請專業之建築師對該有缺陷之樓梯進行改善,使丙 民宿之經營未因丁之受傷而遭受重大影響。 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之缺陷雖已改善,不料,幾年之後,鄰地所有人卻在A 屋前方 興建一座十五層樓的大廈,完全遮蔽A 屋觀星之視野,A 屋之住房率因此一落千丈, 最終只得以歇業收場。然而在丙歇業時,乙與丙間之租約尚餘1 年之租期,丙認為 乙已無法履行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給付義務,所以丙應得免除該1 年租金 之支付。 稍後,甲因全家移民國外,所以急欲將A 屋脫手,最後由戊自甲處取得A 屋之所有 權。戊於取得所有權後,乃即刻向丙請求返還A 屋,丙則以其與乙間之租約尚有半 年始行屆滿為抗辯。試問: 甲是否得向乙請求交付丙給付之租金?(10 分) 甲、乙、丙三人,何人應對丁之重傷負損害賠償責任?(25 分) 丙是否應續為給付所餘1 年之租金?(20 分) 戊向丙請求返還A 屋,是否有理由?(20 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17 歲之A 男與10 歲之B 女,而與甲之寡母丙女同住。甲 男經營一家貨運公司,乙女則為家庭主婦。A 男15 歲,B 女5 歲時,二人分別從其 叔父丁男獲遺贈一筆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與現金30 萬元。甲男與乙女 商議,將該B 女之30 萬元,以父甲男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後因甲 男公司周轉不靈,向戊男借款,而以A 男之名義將A 男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戊男作 為擔保。A 男見同學們紛紛利用課餘打工,亦至飲料店打工兩年,其所得20 萬元放 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試問: 甲男、乙女就B 女之30 萬元所為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30 萬元定期存單生 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A 男於成年後可否向戊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30 分) A  男以其打工所得之20 萬元,以自己名義向己店家購買一部3 萬元筆記型電腦時, 其效力為何?(15 分) 甲男與乙女嗣後一同出遊,發生車禍雙雙罹難,A 男與B 女乃依法由甲男之寡母 丙女擔任監護人,丙女將B 女之30 萬元,以自己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 其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若A 男想 去美國唸大學時,丙女將A 男之土地出賣給庚男,又將其打工所得之20 萬元,購買 上市股票,其所獲金錢全數供給A 男留學,則二者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