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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法理學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6 題

拉德不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主張:「某一法律可能內容違背正義與公 義,此時就必須宣告這些法律沒有效力。這些法律原則高於制定法。違背這些原則 的法律就不具有效力。這些原則稱之為自然法或理性法。」試依己見,評論此一見 解。(40 分)
試論「擬制」的意義與界限,並舉例說明之。(30 分)
某富商妻因手術致無法懷孕,甲因代價優厚,故為富商及其妻擔任代理孕母。試問: 代理孕母甲在緊急避難狀態下,墮胎是否合法,其法理基礎為何?(30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二八八條 Ⅰ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Ⅲ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Ⅰ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 康者。 刑法第二十四條 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 育生產胎兒者。
法官審理案件時,發現實體法上有法律漏洞,可否自行填補漏洞,作為審判的依據? 此類「法官造法」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案件屬於刑事者,是否會違反「罪 刑法定原則」,理由為何?試任舉一事件說明之。(30 分)
試由司法獨立與新聞自由的角度,分析評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前段規定。廣播 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前段:「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 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30 分)
試由下列各種不同的角度,申論死刑之存廢。(40 分) 生命的價值。 生命權的意義、保護與處分。 國家刑罰權的基礎。 憲法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或其他法律哲學角度,例如法律存在主義、理性自然法論、集體主義或個人主義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