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富商妻因手術致無法懷孕,甲因代價優厚,故為富商及其妻擔任代理孕母。試問:
代理孕母甲在緊急避難狀態下,墮胎是否合法,其法理基礎為何?(30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二八八條
Ⅰ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Ⅲ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Ⅰ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
康者。
刑法第二十四條
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
育生產胎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