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10 日向B 縣C 鄉公所提出農業用地容許
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書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將其所有坐落C 鄉系爭土地作雞舍等相
關畜牧設施項目使用,經B 縣政府審查後,認定系爭土地距離學校周界
少於1,000 公尺,不符107 年5 月31 日修正生效後B 縣新設置畜牧場管
理自治條例(簡稱「本自治條例」)關於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學校周界
1,000 公尺範圍以上之規定,而駁回所請。就此,A 表示不服,主張應
依申請時╱修正前為300 公尺之規定為審查,故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前揭申請之案件,主要爭執係應如何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修正前後
之內容,列表比較如下:
本自治條例修正前後內容之比較
107 年5 月31 日修正生效前
107 年5 月31 日修正生效後
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
下列條件:……新設置畜牧場應
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
學校或住宅社區周界300 公尺
範圍以上。
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
下列條件:……新設置畜牧場應
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或
住宅周界500 公尺範圍及學校
周界1,000 公尺以上。
請依據法令及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詳述:B 縣府作成處分,應否依修正
生效後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