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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行政程序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海巡行政 32 題

甲為役男,於民國103 年1 月23 日至A 公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時,檢具B 私立醫 院開立之特定病名診斷證明書供參,經A 醫院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結果為「左大 腿周徑與右側相較逾2 公分,未達4 公分」,由於其他徵兵檢查項目並無異常情 形,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體位區分標準表「膝關節損傷」規定,核判為替代役 體位,未達免役體位,臺北市政府據以送達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予甲。甲 主張該府未參酌其病史資料及檢查結果,在役男體格檢查表各項缺點總評或臨時記 載欄內漏未加註「不得劇烈運動」,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並有判斷裁量瑕 疵之情形,表示不服。試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及其救濟途徑。(25 分)
甲為依法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乙辦理民國100 年度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評鑑結果為丁等,通知甲上述結果及規劃於同年12 月底前辦理複評,並依老人福 利法第48 條第3 款規定,處新臺幣10 萬元罰鍰,限期於1 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並於3 個月內完成評鑑缺失改善。乙之評鑑小組於101 年4 月30 日派員前往複評 後,於101 年5 月14 日召開100 年度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丙、丁等機構複評聯合 審查會,決議將甲改列丙等,未通過複評,因認甲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再 依老人福利法第48 條及第49 條第2 項規定,通知甲處以停辦1 年,並公告其名稱。 試分析甲是否構成老人福利法第49 條第2 項前段之處罰要件,及原處分停辦之 合法性。(25 分) 相關條文 老人福利法 第47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老人福利機構為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發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第48 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令 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 第4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 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 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 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同法施行細則 第1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通知老人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 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海岸巡防人員 類 科 組:海巡行政 全一張 (背面) 三、甲為新北市立A 國民中學校長,因涉及採購弊案,遭該管地檢署起訴,嗣經新北市 政府以其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予以停職,附記 救濟之教示條款。甲主張其於系爭停職處分前,已遭新北市政府改調回任教師,並 另派代理校長。該府作成原處分時,甲既非A 國民中學之校長,自無停職之標的, 該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為無效行政處分。且原處分並未載明依據本件事實 如何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第2 項構成要件之理由,有違行政程序法有關附記理 由之規定。原處分停止甲之校長職務及教師職務,並停發校長主管加給、教師學術 研究費等費用及減半發放教師薪俸,對其工作權及財產權均有重大影響,不僅有違 比例原則且未依行政程序法第39 條及第102 條規定,通知上訴人陳述意見,亦未 舉行聽證程序。試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遭他人檢舉,在其所有屬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系爭土地)興建寺廟已30 年。 經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乙派員,會同公所人員現場稽查結果,確認系爭土地上建有 寺廟,未作農業使用,乙以函文請甲於文到7 日內陳述意見。甲未於期限內陳述 意見,乙乃據會勘紀錄,認定甲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並依都市計畫法第79 條規 定,以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6 萬元罰鍰,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並停止供水、 供電。甲主張主管機關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試分 析甲之主張合法性及救濟途徑。(25 分) 相關條文 都市計畫法 第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 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 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 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29 條第1 項前段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與其他行政專業法律之關係為何?其關於資訊公 開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關係為何?此外,行政程序法明定,不適用該法之 程序規定的情形為何?(25 分)
關於行政程序的開始、行政程序進行中的事實調查,以及對調查所得之證據的評 價,行政程序法分別有如何的規定?請詳述之。(25 分)
為落實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針對行政機關決定應否撤銷授益性行政處分,為 如何之規定?於行政機關決定撤銷授益性行政處分時,又有如何之安排?(25 分)
請說明何謂法規命令?其與職權命令之差別何在?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授權母 法與據此訂定之法規命令,就各自應規範之事項,應如何分工?(25 分)
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以甲建設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丙清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 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而擬各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 第2 款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乙、丙各新臺幣六萬元,並沒入載運 廢土之車輛。試問: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何等「一般法 律原則」?(25 分) 附: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 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之證明文件。」 二、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主張其對甲建設公司與該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之非法 行為具有行政管轄權時,則應如何決定其管轄歸屬?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 三、如當場查獲甲建設公司與該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非法行為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人員丁,恰為丙之前配偶時,臺南市政府與丁,在本案之行政程序上,應為如 何之處置,始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
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擬依法處罰甲建設公司及其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時,是否均 應給予渠等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
行政程序法有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要件及方式,有何規定?民間汽車拖吊公司受縣市 政府警察局委託,將違規停放的車輛,拖吊至停車場的行為態樣,是否屬於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又縣市政府委託民間檢驗公司,對工業區的工廠進行放流水的檢驗業務, 之後交予該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決定如何裁罰,是否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25 分)
下列各概念請依法治國家的觀念予以解析,並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之:何謂 「層級化法律保留」?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25 分)
人民甲因為開車超速,經照相測速器拍攝而被告發受處罰。甲懷疑該測速器本身未經 過檢定合格,請求裁罰機關准予閱覽該測速器是否有經過檢定合格的卷宗。請問,甲 應依行政程序法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閱覽卷宗?如果該機關不予許可閱覽,甲可 否直接提起訴訟?其理由為何?(25 分)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公司興建高速公路,並允以50 年的特許經營權,此種約定其性 質如何?如果興建完成後,發生規模9 級的大地震,大部分的路段因地震毀損而無 法使用,該民間公司可以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行政程序之目的除了在保障人民權利外,亦應兼顧行政效能,我國行政程序法中有 何相關規定,可達到提高行政效能之目的?(25 分)
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命其迴避」之 意義及事由。(25 分)
設有某公司因違法而被主管機關裁處罰鍰,當郵差將該罰鍰處分書送到該公司時, 發現該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停止營業。請問此時可採何種方式,始為合法送達?可否 直接採公示送達之方式?又若有隔壁商家願意代收或由該公司所在之大樓管理員代 收,是否合法?(25 分)
設某甲欲開設私人博物館,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補助,經市政府審查後同意補助一百 萬元,但附帶要求應給予學生半價優待。請問台北市政府之附帶要求是否合法?倘 若甲於領到補助款後,並未給予學生任何優待,則市政府應如何處理?請依行政程 序法之規定,回答之。(25 分)
為確保行政程序符合公正、公開與民主之要求,行政程序應保障當事人參與之權利。 請說明行政程序法中,保障當事人參與權利之規定主要有那些?(25 分)
對於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如何定其管轄權之歸屬?又人民在管 轄權有爭議之情形下,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循何種途徑解決?請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回答之。(25 分)
倘若行政機關將本不得開放使用之河川地,誤為非河川地而許可某甲設置汽車駕駛 教練場,經甲設置完成並開始營業後,該機關始發現當初之許可為違法,則該機關 可否將已發給之許可撤銷?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回答之。(25 分)
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又法規命令之訂定 若未遵守法定程序會發生何種法律效果?(25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3 條第3 項第7 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試分析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此一規定應如何限縮適用。(25 分)
試舉例說明何種事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之「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而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25 分)
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是否容許對其請求法律救濟?試 舉例分析之。(25 分)
乘客於捷運車站內嚼食檳榔被發現,試問捷運公司人員得否逕為裁罰處分?又此一 處分書如何送達?(25 分)
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有何不同?試從所適用之法律、作成之決定及決定之機關 分別分析之。(25 分)
何以書面行政處分須記明理由?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何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試從行政處分附款及行政契約說明之。(25 分)
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所為必要之釋示,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官於 審判時是否應受其拘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