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板.2021-07-10.@josephtang28 91 民航 三等 飛航管制、航空通信:憲法
26. 依司法院大法官最新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A)總統府秘書長 √
(B)總統
(C)立法院
(D)監察院
------------------------------------------------
解題思路: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人民、法人窮盡救濟途徑後,仍認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或立法委員依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申請,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可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
選項BCD皆為中央機關,故符合前揭要件,可聲請釋憲,惟選項A既非機關也非立法委員,雖可認其為人民,但須於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可依大審法聲請釋憲。
然釋字第76號與釋字第470號均是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函請司法院聲請釋憲,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誠屬遺憾。所幸大法官勇於改正缺失,於做成釋字第541號時,於其理由書第一段,糾正此錯誤。
------------------------------------------------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B, C, D)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J541 理(摘)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B)而非總統府秘書長(A),合先敘明。
J541 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一部不同意見書(摘)
聲請函中提及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核示之正確解讀,應是總統指示總統府幕僚長,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以總統名義聲請釋憲,而非交待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可是早於民國八十七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七0號解釋時,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致造成此次聲請釋憲案,仍依據往例辦理之結果,誠屬遺憾。大法官理應自責,並應勇於改正缺失,可惜大法官於本件釋憲案改正自己錯誤後,卻未要求聲請人補正,反根據首開核示逕行認定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以期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本席實難苟同。
最新修法、憲法法庭、大法庭任你搜
AI 白話文讓你看懂法條,秒懂條文不再死記硬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