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1-05-16瀏覽 228
住在雙北的居民,應該都有感受到現在可怕的搶購物資潮,但是搶購時,往往大家都有點失去理智,
昨天看到一個阿嬤在跟年輕人爭執,似乎是那位阿嬤從人家的籃子裏直接拿未結帳的東西,想問一下各位專業大大,這樣有構成犯罪嗎??
如果沒有,那有民事責任嗎?
🙇🙇🙇
👍 5
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LINEFacebookEmail
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1-05-17
可是這樣好像有點不公平.....真的沒辦法管嗎🤦🤦
👍 0

匿名 · 2021-05-21
雖然不是竊盜罪,但是「讓他人無法行使購買的權利」,有機會成立強制罪嗎?
👍 0
全部留言9 則


匿名 · 2021-05-17
可是這樣好像有點不公平.....真的沒辦法管嗎🤦🤦
👍 0

匿名 · 2021-05-21
雖然不是竊盜罪,但是「讓他人無法行使購買的權利」,有機會成立強制罪嗎?
👍 0

匿名 · 2021-05-24
以下是我的拙見。
民法第154條第二項前段:貨物標定價額陳列者,視為要約。
意思表示,非必須以明示為之,亦能以默示之方式。
若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認為購買者將物品放置在菜籃裡的行為,其即以默示的方式為承諾的意思表示,依民法156條要約立即發生拘束力。
若非對話,依民法157條之反面解釋,要約於通常情形之期間內仍有拘束力。
因此,出賣人與買受人此時因意思合致而形成契約,且出賣人之給付標的在買受人的占有之下,而買賣契約的雙方,通常皆有移轉自己動產給對方的意思(買方金錢,賣方物品),而出賣人即依簡易交付之方式交付買受人,而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法,出賣人既已交付,貨品之所有權即歸買受人,因此若有第三人此時將物品拿走,買受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或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第三人返還。
即使不能使用上述二項請求權,該物品在購買者占有之中,雖為無權占有,但依通說見解認為無權佔有人亦為該條效力所及,可以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物
👍 0

匿名 · 2021-05-27
謝謝您!好專業的解釋🙇
👍 0

匿名 · 2021-05-27
所以 .. 那個年輕人是不是你自己?.jpg
👍 0

匿名 · 2021-05-31
經典句型😂「我有一個朋友.... 」
👍 0

匿名 · 2021-05-31
哈哈哈哈哈
還是阿嬤的部分才4 ni (喂
👍 0

匿名 · 2021-06-17
強制罪啊!撲馬老師在YouTube 頻道有說過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