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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物資,從別人的菜籃「搶」走東西?

📰 生活法律2021-05-16瀏覽 228

住在雙北的居民,應該都有感受到現在可怕的搶購物資潮,但是搶購時,往往大家都有點失去理智, 昨天看到一個阿嬤在跟年輕人爭執,似乎是那位阿嬤從人家的籃子裏直接拿未結帳的東西,想問一下各位專業大大,這樣有構成犯罪嗎?? 如果沒有,那有民事責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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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1-05-17

應該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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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17

可是這樣好像有點不公平.....真的沒辦法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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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21

雖然不是竊盜罪,但是「讓他人無法行使購買的權利」,有機會成立強制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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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9

匿名 · 2021-05-17

應該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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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17

可是這樣好像有點不公平.....真的沒辦法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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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21

雖然不是竊盜罪,但是「讓他人無法行使購買的權利」,有機會成立強制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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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24

以下是我的拙見。 民法第154條第二項前段:貨物標定價額陳列者,視為要約。 意思表示,非必須以明示為之,亦能以默示之方式。 若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認為購買者將物品放置在菜籃裡的行為,其即以默示的方式為承諾的意思表示,依民法156條要約立即發生拘束力。 若非對話,依民法157條之反面解釋,要約於通常情形之期間內仍有拘束力。 因此,出賣人與買受人此時因意思合致而形成契約,且出賣人之給付標的在買受人的占有之下,而買賣契約的雙方,通常皆有移轉自己動產給對方的意思(買方金錢,賣方物品),而出賣人即依簡易交付之方式交付買受人,而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法,出賣人既已交付,貨品之所有權即歸買受人,因此若有第三人此時將物品拿走,買受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或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第三人返還。 即使不能使用上述二項請求權,該物品在購買者占有之中,雖為無權占有,但依通說見解認為無權佔有人亦為該條效力所及,可以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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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27

謝謝您!好專業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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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27

所以 .. 那個年輕人是不是你自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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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31

經典句型😂「我有一個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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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31

哈哈哈哈哈 還是阿嬤的部分才4 ni (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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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6-17

強制罪啊!撲馬老師在YouTube 頻道有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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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6-20

強制罪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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