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1-05-27瀏覽 394
因為學校最近有人確診...有聽說有人在查到底是誰,這樣會有刑事責任嗎?
(因為個資法裡面非公務機關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裡,第六款說「維護公共利益」則可以使用。)
可是又覺得這樣蠻不妥的,畢竟患者自己也很無奈,想知道查找或轉傳確診者資料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也希望大家盡量不要這樣啦......
言論自由社會秩序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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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31
(補充)
指揮中心公布關於COVID-19確診個案資料的發布原則依據如下: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2、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3、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惟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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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31
現在到處都確診者 已經見怪不怪...
懶得查了 噗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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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3 則


匿名 · 2021-05-31
(補充)
指揮中心公布關於COVID-19確診個案資料的發布原則依據如下: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2、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3、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惟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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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5-31
現在到處都確診者 已經見怪不怪...
懶得查了 噗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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