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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之平等

生活法律2022-03-07@159yn
違規者不得主張他人違法
例: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向甲開了一張罰單,卻沒有開乙。甲主張:因為乙闖紅燈沒被開發,所以我也可以免責,這是不可以的!
但如果今天的情況是,甲被開單後要求警察也向乙開罰,是可以的嗎?
同理,如果違規停車遭舉發,也能要求警察向其他違停的車子逕行舉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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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
jiminswife009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白話文:可以,但請舉證
2022-03-080
as050680
今天有新法上路
4/30後好像不接受違停舉證檢舉
2022-03-080
sudan681009
其實台灣的釋憲大法官應當有機會要對警務人員執法時要求全程錄影錄音!
因爲我曾遇上有一問題在此提供大家商討議論執法合理性吧。
一般騎機車市區限速30-40公里,好,今騎在這速度剛眼上看見綠燈變黃燈,請問大家應當如何判斷及作爲呢?
2022-03-130
留言
sudan681009
我也曾與女生一同搶黃燈畢竟判斷很重要影響可大可小喔!
我當時還有一台小黃也陪衝;三台嘛,餘光看到一警員買完便當就加速跟來了!
結果大家猜一下那警員是從外圍超過同衝的小黃向內要攔我哪女騎士就不談了她是對的油門不要放衝到目的地沒攔到就賺了;好那我就非常疑惑為何沒齊同攔小黃與我呢?況且為何咬定我是闖紅燈呢?以下是那長不大的員警回應:「因爲執法以目視判斷執法那不齊同攔的回應更痛徹心扉!您跑最慢好攔啊!」基隆警察素質常受我規勸別老鳥又帶壞新人又受污染大染缸!我看過警察作過最標準的違停檢舉流程~那是因為我以前喜歡外務跑外勤在舊光華商場只有一藍色卸貨格但有時轎車會偷機常在那執勤的警察亦曉得,但就是一律平等只是那是要禮讓給貨車抓緊時間卸貨彼此之間亦有默契,抓違停就是吹哨三聲!三至五分鍾未見駕駛移車就直接抄寫罰單,流程警告給予時間了就是法理情的法治有溫暖流程接上罰單亦心服口服;哪像現在一大堆亂搞的完全為了目的性不擇手段的情緒性執法服勤同樣是警察為何人家都不會有暴怒對嗆警民也!而且警政署要改革別跟我根深蒂固難改革,警察跟軍人比什麼啊!國軍都改革精實提升素質國軍有榮譽感;但警政署榮譽感ㄧ定深覺得是很辛苦了還要端正作爲態度喔!跟國軍比辛苦警政署還要排在一個單位後面,那個單位稱消防隊!累什麼啊?有跑五百障礙一定全倒;會捲拋瞄繩嗎?佩一支槍動不動就手頂放槍套上恐嚇民眾啊!擁擁槍自重記者該換最佳代言人就是站三七步講話水準不好民眾是因那把槍尊重一下回話否則就最討厭警察啦看那人嘴不自律站跟蹲又不端正如果當兵是我學弟絕對自律又人品端正當位稱職國家賦予給您好差佬事啊:摸到只是不想真正吐槽啦,涼到腦袋盡出些不長進的勾當,適可而止作些不想說的違背良心見不得光只差我沒努力用心全力去準備花一兩年去爭那件制服,才不管老鳥惡習亂教作自己應該作正確的事不影響到團隊表現就是默契配合;該抓的抓至於善良百姓別擺個好像重案組問案般刁難奚落真自命清高喔!忠烈祠有幾位真帶種的目標蓋國旗👎我寧當國軍也不沉淪當欺善怕惡的差佬啊⋯⋯
2022-03-130
sudan681009
其實台灣的釋憲大法官應當有機會要對警務人員執法時要求全程錄影錄音!
因爲我曾遇上有一問題在此提供大家商討議論執法合理性吧。
一般騎機車市區限速30-40公里,好,今騎在這速度剛眼上看見綠燈變黃燈,請問大家應當如何判斷及作爲呢?
2022-03-130
as050680
今天有新法上路
4/30後好像不接受違停舉證檢舉
2022-03-080
jiminswife009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白話文:可以,但請舉證
2022-03-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