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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離措施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惟此類傳染病若不加以控管,有嚴重影響公共利益之虞,若你認為基本權益受到侵害,可自行尋求救濟。
2.基於聽說常採之判斷餘地理論,此類明顯涉及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涉及風險評估,除非有判斷瑕疵,否則行政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換句話說,出事了法院敢背鍋嗎?)
3.綜觀實聯制及社交距離APP之差異,社交距離APP對人民隱私之保障較過往實聯制有所提升,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再者,目前根本未有法律明文規定「強制」下載社交距離APP,不知道你從哪裡看到的?
4.違反隔離措施之行政罰,乃屬對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人科以之制裁,亦為維護社會秩序所執行之處罰,然而有罪推定係屬司法有關刑法之學說,我國採司法二元制,不知你是怎麼把刑法學說跟行政法搞在一起的?
其餘你沒講清楚 我也懶得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