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定期間內要宣判,宣判日期只是法官宣讀判決主文,照理來說宣判的時候判決應該是要寫完了,所以通常宣判日期會跟法官寫出判決原本的日期一樣,或是稍晚,然而有時候案件過於複雜,也有法官會先宣判,之後再完成判決。不過107/11/28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增列行合議審判者於言辯終結後3星期內為宣判,以及增列但書的規定,所以現在宣判的時候,法官應該也寫完判決書了,因此法官做出判決原本的時間要嘛會早於宣判期日,不然就是與宣判期日相同。
宣判後,法官會把判決原本交給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書記官做完之後會填上完成正本的日期,所以判決的末端會有兩個日期,一個是法官完成判決原本的日期,一個是書記官完成判決正本的日期。
那至於判決效力,是依照哪一個日期起算?當然是法官完成的日期,而非書記官的日期!且網路刊登的判決電子檔也只是參考,實際上還是要以書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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