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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226有一些疑惑

📖 學習2022-07-20瀏覽 301

在嗣後給付不能,只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下 債權人可主張 226 I 履行利益損賠請求權 那在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嗎? 我覺得因為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債之關係也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人應該還是要對待給付? 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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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2

匿名 · 2022-07-20

這裡有兩說, 一說是差額說:對待給付消滅,損害賠償僅存在原給付和對待給付的差額。 另一說是交換說:對待給付仍存在,債權人請求損賠的時候,應同時為對待給付。 王澤鑑老師認為,兩說應可由債權人為自己利益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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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20

債權人可以選擇不解約並請求226(此時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或是§256解約,免對待給付義務,按§260債權人仍得請求損賠(但應扣除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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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20

這裡有兩說, 一說是差額說:對待給付消滅,損害賠償僅存在原給付和對待給付的差額。 另一說是交換說:對待給付仍存在,債權人請求損賠的時候,應同時為對待給付。 王澤鑑老師認為,兩說應可由債權人為自己利益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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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20

債權人可以選擇不解約並請求226(此時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或是§256解約,免對待給付義務,按§260債權人仍得請求損賠(但應扣除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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