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2-07-20瀏覽 301
在嗣後給付不能,只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下
債權人可主張 226 I 履行利益損賠請求權
那在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嗎?
我覺得因為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債之關係也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人應該還是要對待給付?
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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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2

匿名 · 2022-07-20
這裡有兩說,
一說是差額說:對待給付消滅,損害賠償僅存在原給付和對待給付的差額。
另一說是交換說:對待給付仍存在,債權人請求損賠的時候,應同時為對待給付。
王澤鑑老師認為,兩說應可由債權人為自己利益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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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20
債權人可以選擇不解約並請求226(此時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或是§256解約,免對待給付義務,按§260債權人仍得請求損賠(但應扣除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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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2 則

匿名 · 2022-07-20
這裡有兩說,
一說是差額說:對待給付消滅,損害賠償僅存在原給付和對待給付的差額。
另一說是交換說:對待給付仍存在,債權人請求損賠的時候,應同時為對待給付。
王澤鑑老師認為,兩說應可由債權人為自己利益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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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20
債權人可以選擇不解約並請求226(此時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或是§256解約,免對待給付義務,按§260債權人仍得請求損賠(但應扣除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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