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3-07-23瀏覽 248
想請問 男女雙方交往期間金錢往來密切 同居期間房租水電 生活開銷都是由我支付 房子租屋是登記我的名字 因前任工作不穩定所以沒有計較 那時候我收入也比較高 交往多負擔費用也沒關係 到交往後期因換工作空窗期金錢壓力大 有跟男方吵錢的事情 希望男方幫忙負擔房租開銷 畢竟他約兩年白吃白住水電一毛都沒付 後來因為我不開心 他想示好所以主動匯款說要幫我 前後加起來約9萬元(有匯款紀錄) 分手已有一段時間 前任現在要 要回那些費用 還去申請支付令……. 目前已調解一次 開簡易法庭 法官意思有匯款紀錄就成立借貸關係 要我想辦法提出證明無借貸 但分手好一段時間早已沒留對話 確定沒有開口跟男生借錢 基於當時還有情感關係 提出希望男生幫忙負擔房租 也有過爭執 後續男方自己匯款說要幫忙的 10萬元的借款非屬實 與他同居我負擔的房租水電開銷將近22萬 他一毛錢都沒負擔 真的很不公平 想請問女生目前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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