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三段論法到底哪三段?
「三段論法」可說是判決格式的基礎,而一份判決又由主文、事實與理由三部分所構成。
有修過法學緒論的人一定都知道三段論法,甚至一聽到這四個字就會開始自動聯想到「小前提、大前提跟結論」或者「法律、事實與結論」,但這兩種講法其實都很不完整。而且,三段論法也不是法律人專屬,在其他領域也被廣為使用,所以本文要探討的是,「何為法學的三段論法」?
Ok要釐清這個問題,就必須先畫出法學說明「格式」,再分別來解釋它們。
1、依/按... (判斷標準)
2、本案中/依題旨... (判斷對象/事情)
3、從而/是故/因此... (判斷結論)
看完這個架構,大家應該不難發現,即便是一個沒有爭議的案子,法律人也會很堅持要講到三句話,而且三句中,還會有重複的部分。對,法律人就是這麼無趣,最好現在就開始習慣這個方式,因為除了這樣,不會用其他方式表述。
這邊先提簡單說明一下「判斷標準」,有別於一般常人,法律人講話特別講求「有憑有據」,而且這個依據還必須是可受驗證、具客觀性的,不能是「我覺得...」、「當然...」,是你必須要「清清楚楚講明白」判斷的依據,並將其呈現在眾人前。
如前文所提,三段論法非法律人專屬,是一種通用的邏輯與論述形式。可「法學三段論法」不同,其重點在「判斷標準所顯示的特色」,即「防止法律成為國家濫權的工具」。
以刑法來說,法學上判斷標準因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法條成為判斷標準的第一順位。但同時也要注意,「成文刑法」非唯一合法判斷標準,「刑法保障精神」才是具絕對約束力的。(翻譯年糕:刑法必須作為市民自由之大憲章)。總的來說,對被告不利時,需有成文法律規定為依據(成文法源主義);對被告有利時,不一定要有法律規定為依據(法理主義)。這邊也要補充一下,雖「不一定要有法律規定」,也不能毫無依據,至少需具備「法理上」的理由(位階不可牴觸),否則容易變成法官獨裁。
好,這邊也幫各位整理出三種最常見的陳述表達方式:
a. 依刑法第x條規定...
b. 按「」,刑法第x條訂有明文
c. 依通說/學理...
呈前述,「依刑法...」這個寫法,不論在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時皆可使用,但「依通說/學理...」只能出現在「對被告有利」的狀況下,因為不利被告時,必須要有成文法律依據。
這邊直接舉一個例子(案例來源:台大法學院助理教授 林明昕):
a、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b、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
c、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
根據以上例子,聰明的你應該發現了,其實這個說明方式與刑訴法第308條所規定判決書應記載事項成對應關係。(刑訴法第 308 條: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而判決書撰寫的格式,比較像「倒」的法學三段論法!
最後想補充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思考其實是不用制式化的遵循什麼邏輯法則的,重點在於最後寫出來的「說明論證」是否經的起邏輯的考驗,大家都知道,在思考解題時會出現靈光一閃的剎那,我願稱之為「直覺」。相信各位都不得不否認,有時候直覺的確比那些依循邏輯還是什麼鬼的來的更有效,所以我認為大家也不用把依循特定法則思考想得太重要,只需要記住一點就好:
經不起邏輯考驗的,才是「胡說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