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1-10-06
「三段論法」可說是判決格式的基礎,而一份判決又由主文、事實與理由三部分所構成。
有修過法學緒論的人一定都知道三段論法,甚至一聽到這四個字就會開始自動聯想到「小前提、大前提跟結論」或者「法律、事實與結論」,但這兩種講法其實都很不完整。而且,三段論法也不是法律人專屬,在其他領域也被廣為使用,所以本文要探討的是,「何為法學的三段論法」?
Ok要釐清這個問題,就必須先畫出法學說明「格式」,再分別來解釋它們。
1、依/按... (判斷標準)
2、本案中/依題旨... (判斷對象/事情)
3、從而/是故/因此... (判斷結論)
看完這個架構,大家應該不難發現,即便是一個沒有爭議的案子,法律人也會很堅持要講到三句話,而且三句中,還會有重複的部分。對,法律人就是這麼無趣,最好現在就開始習慣這個方式,因為除了這樣,不會用其他方式表述。
這邊先提簡單說明一下「判斷標準」,有別於一般常人,法律人講話特別講求「有憑有據」,而且這個依據還必須是可受驗證、具客觀性的,不能是「我覺得...」、「當然...」,是你必須要「清清楚楚講明白」判斷的依據,並將其呈現在眾人前。
如前文所提,三段論法非法律人專屬,是一種通用的邏輯與論述形式。可「法學三段論法」不同,其重點在「判斷標準所顯示的特色」,即「防止法律成為國家濫權的工具」。
以刑法來說,法學上判斷標準因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法條成為判斷標準的第一順位。但同時也要注意,「成文刑法」非唯一合法判斷標準,「刑法保障精神」才是具絕對約束力的。(翻譯年糕:刑法必須作為市民自由之大憲章)。總的來說,對被告不利時,需有成文法律規定為依據(成文法源主義);對被告有利時,不一定要有法律規定為依據(法理主義)。這邊也要補充一下,雖「不一定要有法律規定」,也不能毫無依據,至少需具備「法理上」的理由(位階不可牴觸),否則容易變成法官獨裁。
好,這邊也幫各位整理出三種最常見的陳述表達方式:
a. 依刑法第x條規定...
b. 按「」,刑法第x條訂有明文
c. 依通說/學理...
呈前述,「依刑法...」這個寫法,不論在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時皆可使用,但「依通說/學理...」只能出現在「對被告有利」的狀況下,因為不利被告時,必須要有成文法律依據。
這邊直接舉一個例子(案例來源:台大法學院助理教授 林明昕):
a、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b、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
c、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
根據以上例子,聰明的你應該發現了,其實這個說明方式與刑訴法第308條所規定判決書應記載事項成對應關係。(刑訴法第 308 條: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而判決書撰寫的格式,比較像「倒」的法學三段論法!
最後想補充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思考其實是不用制式化的遵循什麼邏輯法則的,重點在於最後寫出來的「說明論證」是否經的起邏輯的考驗,大家都知道,在思考解題時會出現靈光一閃的剎那,我願稱之為「直覺」。相信各位都不得不否認,有時候直覺的確比那些依循邏輯還是什麼鬼的來的更有效,所以我認為大家也不用把依循特定法則思考想得太重要,只需要記住一點就好:
經不起邏輯考驗的,才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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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1-10-08
有鑒於本人真的無法再容忍傻逼朋友一天到晚跑來問我「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在此想來寫一系列「非法律人白話懶人包」,今天先來談談刑法。
首先必須先承認,刑法對預防犯罪的效果有限(還是有很多累犯),且因違反它最嚴重的後果可導致死亡(我國如今依舊保有死刑),很容易淪落為統治者剷除異己的工具。
考量到這樣的原因,刑法不能用以懲治「思想」,僅可用以處罰「有形的舉止」,換句話說,舉止是犯罪的基礎,思想「絕對無罪」。
好,回到本文主旨,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
這邊提供各位幾個重點:
1、人的舉止
2、受意思支使的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1)人的舉止:
舉個例子說明(感謝強者我朋友提供親身經歷):
阿良趁天氣好揪了朋友一同去台七乙跑山,結果在快要進入追焦彎前,被一隻流浪狗衝出來Gank,讓原本能拍的帥帥的追焦照直接變雷殘黑歷史照。
因為有衝突,才會有法律的介入,但法律只會介入「人際間的衝突」。從上述案例中,阿明雖是一個人,但流浪狗屬無主物,故阿良只能承認自己衰小,趕快去拜拜,不要想著刑法的介入或者申請國賠(?)。
在學理上,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必然是人的舉止;但人的舉止卻不一定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你一定想說,三小?欸對,這邊要注意「充分條件句型」與「必要條件句型」兩者的差異,白話文來講就是:
👉🏻充分條件:若甲存在,則乙一定存在,不存在有甲但沒乙的情況。(例:擁有5個芒果是擁有3個芒果的必要條件)
👉🏻必要條件:若沒有甲,乙一定不存在;要獲得乙,一定要有甲(例:有4條邊是一個平行四邊形的必要條件)
在法律上,尤其民法,常會出現「Q的成立要件為🐶、🐱跟🐭」。什麼意思? 🐶,🐱跟🐭都有就一定是Q。(🐶、🐱、🐭三者缺一都不可能構成Q)
(2)受意思支配的:
一樣舉個例子說明:
小華去看棒球賽,前排觀眾為了接飛到觀眾席的球,整個人向後倒後撞到小華,小華因此失去重心壓到一旁的Marry,導致Marry手骨移位。
在案例中,小華壓到Marry的動作並非出於自己的意思,而是因突如其來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學理,能讓刑法介入的一定是「受意思支配的人類舉止」,因此小華欠缺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不能以刑罰處罰他。
Ok,這邊釐清一下支配「意思」是指什麼?支配「意思」指純粹生理大腦所支配,由你身體的骨骼與肌肉所牽動的身體客觀動作。
各位在思考問題時,一定要注意處理的「優先順序」,前面的沒處理好,就不要去想下一個。像這個案例中,有些人可能會說:「小華不是刻意壓到Marry的,所以不能用刑罰他處置他!」你覺得對嗎?
1、2、3
誒對,小華壓到Marry本來就不是出自他個人的意思,所以你根本就不需要再往下去想會不會觸犯刑法等更深入的問題。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K急忙趕來上早8,忘記帶筆記本或白紙了,情急之下他偷了旁邊同學B的一張計算紙來抄筆記。這個行為在刑法上有意義嗎?
這個例子應該很多人想知道答案。重點來了,刑法是絕不輕易動用的,除非其他法律無能為力,最後的最後,才會用到刑法,這個概念在學理上稱為「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又名「刑法的謙抑性格」。
請記住,刑法並不是道德守護神或瑣事的管理者。案例中的「一張計算紙」在社會上就是一顆芝麻綠豆大的小事,侵害性過小,故它並不是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但倘若今天K拿走的是旁邊同學的整本計算紙,就不能算是「無相當程度侵害性」。
好的,根據以上三個例子,我們可得出結論:
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人的∩受意思支配的∩具相當侵害性的)舉止
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大家有幫助,聽說這邊蠻多以後想念法律系的高中生的
可以簡單幫我在底下留言看不看得懂我的用詞嗎?
因為本身有在兼家教,希望自己的用詞遣字盡量淺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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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2-18
請問若在網購時因某原因取消訂單,是否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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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2-22
買二手車發現之前有被調里程數這樣能無條件退購車嗎?銀行提前繳清違約金能要求車行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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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4-29
我是今年剛要上法律系的高三學生,且在明年想要參加轉學考,目前是想參加Mr.F法先生的轉學考補習班,民總的部分大概會選擇L,憲法會選擇J,而刑總的部分有聽說P和Y教得很好,因此不知道該怎麼選擇,想請問有補過的學長姐們,會比較推薦哪一位老師?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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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1-06
某夜,甲返家開門之際,驚覺房門虚掩,直覺遭仇人入侵,深恐其可能攜帶兇器殺害自己,進門時隨手持取置於牆邊之鋁製球棒以防身。暗室內,甲隱約見一身影背對門口坐於沙發上,遂以先下手為強以保自身安全之殺意朝該人頭部揮去,孰知該人竟毫無動作應聲倒地。開燈察看後,方察知該人A確為攜有槍彈入宅之殺手,惟於甲出棒揮擊前,A卻因心臟病發早已斃命於沙發上。
試分析甲應為其上述行為負何刑責?
這題該用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嗎,如果是該如何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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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9-13
大家好,我是自己自讀刑法的學生,前幾天讀到贓物罪篇章,由於有判例說「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於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以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使得稱為贓物。」
那我想請問,未成年人盜取之贓物,若我明知其為贓物而收受,是否也成立贓物罪呢?
再麻煩各位大神幫我解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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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05-07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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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2-29
ABCD 四人並非共同正犯,分別在E的點滴中注入牛奶(未達對身體有危險的量), 四人總和加起來造成E的死亡。
想請問上述題目是否構成犯罪,又大概如何論述,想請問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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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0-24
想問各位對於酒駕的定義
喝酒完後滑滑板🛹這樣算酒駕嗎?
我這邊指的不是電動滑板車
我指的是「🛹」這種的
這樣算酒駕嗎?
參考文獻網路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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