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提告人跟被告的女兒私訊內容:借錢不還是貪人錢財會下餓鬼道很苦的,我相信妳也不想這樣吧!被告要將此私訊給證人看要求證人作證,請問被告是否違法。
又不是去犯罪。就因為家裡缺錢一直上班沒 去報到之前兩次也都有請假這樣很離譜嗎…還是家庭請假一天3千保護觀要給
如果外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對另一外國公務員行賄,我國刑法是否可適用呢? 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但我在思考刑法第121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性與民眾對公務員身分廉潔性的「信賴」。 外國公務員是否可適用?
因為老闆在八月某一天突然資遣我,叫我當天下班後就不要再來上班了,但是因為老闆的營業額有超過國稅局需要開發票的額度,所以當天我要離開公司前,拍了公司pos 機的年報表、日報表,後續老闆告了我妨害電腦使用,但後續我直接跟老闆表明我那是要拿去國稅局檢舉的(我至今尚未拿去國稅局檢舉),老闆直接說要跟我和解不告我妨害電腦使用了,說要好聚好散。所以想問各位懂法律的人,要怎麼寫這份和解書⋯?要怎麼才能具有法律效應? 感謝各位大大
大家好,我是自己自讀刑法的學生,前幾天讀到贓物罪篇章,由於有判例說「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於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以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使得稱為贓物。」 那我想請問,未成年人盜取之贓物,若我明知其為贓物而收受,是否也成立贓物罪呢? 再麻煩各位大神幫我解惑,謝謝大家🙏
釋字第 799 號 •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1.這意思是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嗎? 2.者是人嗎? 3.刑後是處罰後或關過之後嗎? 4.治療是指送醫嗎?會一直醫嗎?
想問一下,這種題目如何解題 題目如下: 甲因怨恨乙多年,故趁以半夜回家時持棍棒用力打向乙之頭部,乙因此昏迷但未死亡,甲誤以為乙已經死亡,便隨即駕車將其載至荒郊野外放置,當被發現時乙已經死亡,經調查發現是因為昏迷期間在荒郊野外被閃電擊中而死,故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感謝🙏
我是被人在網路上散播謠言,也被認定有加重誹謗的罪嫌,卻因事情是在前一年的五月公開流言,我雖然在同一個月月底就已知道了,但我在今年的一月一日才去報案,這樣逾時?
帳號是對方恐嚇我才交付與他的 現在是一審 為什麼可以對方可以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作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