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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賄選如何裁罰(如賄選時尚不具有權投票人資格)?

時事2024-08-10@ter6079
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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