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kung5210
論一個人就好
大概寫法:
A在點滴加牛奶的行為成立刑法(下同)271條1項殺人未遂犯
一、客觀上A如果沒加牛奶到點滴裡 E就不會死亡 在點滴加牛奶非法所許 因此有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惟A在點滴加牛奶的量並不足以導致E死亡 而是因為加上B C D加牛奶的量所導致 A當初加牛奶沒想到還有其他人會加牛奶 E死亡的結果屬於異常的因果歷程 其結果並非A所製造的風險中所實現 因此結果不可歸責於A 不該當既遂犯 本罪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
A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 而依據主客觀混合理論 A主觀上已知道他加牛奶在點滴裡 而客觀上加牛奶在點滴裡的行為也已經對於E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直接危險 該當著手
無阻卻違法事由 具罪責 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