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147123
首先還是要先附上三讀通過的條文
刑法§141-1:「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大家拆分這邊的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主題:限公務員(§10 II)
2.行為客體: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該事項之存否,足以影響結果,須具體個案判斷)
3.行為:虛偽陳述(以“其陳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為主,輔以“故意使結果發生偏差”之主觀意圖,兩者綜合判斷)
4.行為時附隨情狀: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
(2、3的定義,在平等原則的憲法框架下,應該是可以準用§168偽證罪的相關定義)
這部分沒有涉及人民基本自由的權利,所以在審查密度上,管見猜測大法官們應該會採取寬鬆審查,再來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個人覺得,加上合憲性解釋的法學方法的話,如果大法官真的要判違憲,應該會主張這條改成具體危險犯,讓司法具體審查個案公務員的陳述,是否真的有侵害國家法益的具體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