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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

📰 生活法律@asddff123452025-09-21瀏覽 0

1、過程: 身為國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的主管,未親自參加自己單位辦理的會勘,派承辦擔任主席及紀錄,會後因不滿會議紀錄結論,指示修正會議紀錄結論並發出。 在這情況下主管是否有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適用? 又承辦於該公文發出前,為確保大家都知道事實,以公務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與會各單位前述事實,並將現場會勘紀錄草案併主管修正會勘紀錄先行寄出,承辦得否不負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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