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quinn10132025-10-14瀏覽 0
前任就讀銘傳的法律財經系,我提分手後,前任要求我拿回個人物品,在拿去物品的當天,經過前任的同意上樓,並且我請前任將物品都丟門外,會自行處理,但擔心有糾紛與自身安全,所以我要求警察陪同,另外陪同的兩位朋友在1樓走廊公共空間等候。 之後只有我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如下 1.禁止擅入居住所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2.前任是合法的承租人 3.未經前任同意,並攜同他人及警員擅自進入該租屋處,此舉已嚴重侵犯本人之居住安寧與隱私權。 4.此行為以涉嫌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居住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5.本人待蒐證齊備後不排除報警處理,並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絕不寬待。 兩位朋友並沒有做出任何舉動,站在一樓走廊就要被告,之後前任沒有要告。 是不是根本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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