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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littleapple5
中華電首創育嬰工時 減工不減薪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1130000393-260110?chdtv 不婚不生成為國安危機,政府喊拚生育率,中華電信開出第一槍,搶先國營事業祭出「育嬰工時」,明年起只要是家中有3歲以下小孩的員工,可申請每天工時少1小時,直到年滿3歲止,重點是不扣薪、也不影響考績及全勤,若父母兩人都是中華電信員工,還可以同時申請,一起提早下班顧小孩。 台灣去年新生兒僅剩16.5萬人,總生育率跌破1%,政府為了營造友善生育環境,鼓勵雙親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依現行規定,在小孩滿3歲前,父母皆可申請,並可同時請,最長可請到2年,其中半年可領勞保的8成薪,截至8月底止,約有5.5萬名勞工請育嬰假。 不影響考績全勤 中華電由交通部持股3成,具半官方色彩,向來福利優渥,也有政策風向球的味道。在政府實施育嬰假之前,中華電早在2006年就率先針對請育嬰假的女性員工,大方發出勞保投保薪資5成的育嬰津貼,最多可請領2年。 隨著政府育嬰留停津貼自7月起,由現行6成拉高到8成,中華電再度出招,針對家中有3歲以下幼兒,但沒請育嬰假的員工,於明年起享有「育嬰工時」新制,可晚1小時上班或早1小時下班,每天工時少1小時,但薪資照付,更重要的是不影響考績及全勤。 中華電這項「育嬰工時」新制,除獨步全台企業,條件也不嚴苛,可從幼童出生請到年滿3歲為止,且父母若同時是中華電員工,還可一起請,同時上下班帶小孩,希望讓員工能兼顧家庭安於工作,落實友善職場。 對於中華電創舉,多數員工表示認同,「能早1個小時下班,差很多」,不管是請保母或是送托嬰中心,最晚6點半前一定要接到小孩,能早1個小時踏出公司、不用塞在路上,可大幅降低身心靈負擔,其實很有感。 中鋼台糖另尋他法 民營企業無法減少工時,採彈性工時能早上班、早下班,但員工坦言「直接減少工時最好」,且若能變成既定政策,就不用怕主管或同事側目,能大大方方下班走人。 資深人資主管認為,減少工時絕對是皆大歡喜的政策,應該沒人不愛,但每個人家庭狀況不同,實際助益仍待評估,且難免會有人孩子都給爺爺奶奶帶,卻以此理由申請減少工時,屆時公平性就會成為問題,到頭來難免引發同事不滿,建議實施時要更細膩些。 其他國營事業會否跟進?中鋼高層表示,由於是三班制輪班,無法提供減時上班優惠,不過鼓勵員工生子,相關補助及福利均優於《勞基法》。 台糖同樣無法提供減時上班,但配合政策提供低價租金場域辦理公托,員工子女除可優先就讀,並享學雜費優惠。 wow...沒想到台灣生育真的低到連國營事業都調整規定 真是令人想不到 大家覺得其他國營什麼時候會跟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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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b997008
跟騷法過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902361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的法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時也明訂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是否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野黨、民團質疑,限縮在性與性別,無法全面保護被跟騷者,且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主張刪除。民進黨團則認為,應聚焦高危險案件。最後,在野黨提案遭民進黨團人數優勢否決。 此外,表決也通過,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法條有明文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那徵信社跟狗仔好像不包括在範圍內耶 然後就是舉證問題了(不知道實際執行上會不會遇到什麼困難) 想知道大家對跟騷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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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tiffany123
為「城中城46死」負責…高市消防局、工務局長請辭

高雄「城中城大樓」在10月14日驚爆火災,釀成46人不幸喪生。高雄市長陳其邁今(27)日宣布,同意消防局長李清秀、工務局長蘇志勳,2位局長的辭呈。陳其邁也表示,非常感謝2人在過去這段期間,對於市政的努力與辛勞。 高雄市府發表聲明指出,陳其邁市長昨(26)日同意消防局長李清秀、工務局長蘇志勳,兩位局長的請辭。市長感謝兩位局長在過去一段時間,對於市政的努力與辛勞。 對於本此城中城大火的不幸事件,消防與工務兩位局長在事件發生第一時間,即向市長請辭。陳其邁市長當時指示,先戮力救災,並完成相關善後工作,以及協助本府行政調查小組,以釐清相關事證。 市長陳其邁認為,兩位局長認為其協助行政調查小組釐清相關事證已暫告一段落,同意請辭。同時,行政調查小組報告即將於本週五(29日)完成,相關業務人員的行政責任,也可望一併釐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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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ikea33
健保卡遺失!五倍券遭盜領 8旬翁一句話戳破謊言

高雄市甲仙區一名翁姓老翁,日前到郵局欲領實體五倍券,卻發現已遭他人領取,懷疑先前健保卡遺失被盜用,憤而向警方報案;警方追查,鎖定一名蔡姓女子涉有重嫌,然而,蔡女向警方說明,她是經由翁男同意,拿健保卡代領五倍券,沒想到翁男一句話戳破謊言,「不認識蔡女,更沒有委託蔡女代領五倍卷」。警訊後,將蔡女依侵占罪嫌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旗山警分局甲仙分駐所表示,22日下午3時30分許,接獲一名87歲翁姓民眾報案,稱其健保卡於19日不慎遺失,22日辦理健保卡補發後,便前往郵局欲領取振興五倍卷,卻被郵局人員告知,其五倍卷已於19日被人代為領取,翁男感到震驚又錯愕,他詢問家人後,確定沒有幫忙領取,懷疑是健保卡遺失期間遭人冒名申領五倍券,憤而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鎖定一名女子涉有重嫌,隨即擴大調閱沿線監視器,進一步掌握女子行踨,並在報案後隔(23)日下午通知66歲蔡姓女嫌到案說明,蔡女向警方供稱,有先取得翁姓被害人同意,才拿健保卡至郵局代為領取五倍卷,但翁男否認表示,「並不認識蔡女,更沒有委託蔡女代領五倍卷」,事後警方將依侵占罪嫌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蔡女拿著翁男的健保卡,同時出具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委託書,即領取五倍券,警方因此特別呼籲,請妥善保管自身重要證件避免遺失後被冒用,以免衍生爭議或困擾;振興五倍券屬於有價證券,請民眾務必按照正當程序領取五倍券,不要以身試法!警方亦將加強宣導民眾及郵局週遭之安全維護,以防制刑案發生,保護市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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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ettykuo
普悠瑪判決出爐! 罹難者家屬怒「不能接受」

台鐵普悠瑪事故發生滿三年,一審判決出爐,僅判司機員尤振仲4年6個月,其餘兩名台鐵長官無罪,罹難者家屬就出面控訴,判決讓他們無法接受,甚至還有家屬控訴,求助交通部,卻連一個輪椅都要不到。 普悠瑪事故罹難者家屬林小姐:「判決結果,我們沒辦法接受。」 短短幾個字,這三年來的無助和悲傷。 普悠瑪事故罹難者家屬董先生:「我們有時候跟他(交通部)要了很多需要協助的地方,我們要協助的地方都會被重重的困擾住,用我們的角度去跟他談的話,很容易被回絕。」 普悠瑪事故滿三年,但看在罹難者家屬眼裡,交通部沒誠意,司法讓他沒灰心。 普悠瑪事故一審,尤振仲起訴事由是關閉ATP/超速,柳燦煌驗收普悠瑪時,未測試ATP遠端監視系統即投入營運,吳榮欽未落實ATP開關機制,都被以過失致死起訴,最後只有尤振仲4年6個月,另外兩人無罪。 普悠瑪事故罹難者家屬林小姐vs.記者:「我們認為是推諉之無,這個工作內容就是他們必要檢查的部分,會不會覺得這個司機只是代罪羔羊,或許吧,所以我們希望宜蘭地檢這邊,法官檢察官可以再重新檢視一下,是不是有轉圜的餘地。」 聲聲呼喚,不只喚的是司法,也想要向交通部台鐵局喊話。 普悠瑪事故罹難者家屬董先生:「輪椅的部分當時都會被回絕,衛材的部分,導尿管那些種種的一開始,我們有跟他講說我們有算給他聽,他們會覺得有點太過份。」 連個輪椅上都差點要不到,普悠瑪事故的罹難家屬,感受不到這三年來交通部誠意。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台鐵不應該一次一次的怠惰下去,應該要真正來做一個檢視,包括我之前也質詢過的,相關檢驗的要素是什麼,很多時候他說我會改善就結束了。」 三年過去了,立委追查出台鐵ATP仍天天故障,這看在罹難者家屬,心灰意冷。 https://tw.news.yahoo.com/普悠瑪判決出爐-罹難者家屬怒-不能接受-044055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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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roger666
行刑式槍決!宜蘭街頭狙殺

這也太可怕了吧,因為債務糾紛引起殺人案 宜蘭市市民大道與環市東路,今(19)日凌晨2時許,發生一起槍擊案,一名年約23歲劉姓男子因債務糾紛起殺機,開車尾隨羅姓與吳姓男子的車輛,先是追撞上去,再拿出制式手槍連開3槍,駕駛羅男中2槍,傷及太陽穴當場斃命,副駕駛座的吳男則是左手臂中彈,事後劉男向警方自首,目前警方偵訊中,還在釐清全案細節。 警方表示,死者22歲羅男向23歲劉男借了20萬元不還,導致劉男開槍行兇,還故意追撞羅男的車,但警方仍對劉男犯案動機有所保留。當時羅男車子被撞後,下車想與對方理論,沒想到才剛下車,劉男就朝他連開3槍,而第3槍正好打中車內的31歲吳男。由於劉男近距離開槍,宛如行刑式槍決,羅男太陽穴及鎖骨中彈,當場斃命,而吳男左手橈骨中彈。 據了解,死者羅男有毒品、槍砲前科,至於涉案的劉嫌則有槍砲等前科。劉嫌於案發約20分鐘後,開車攜手槍與8發子彈到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投案,表示「我殺人了」,警方目前正偵訊當中,釐清行兇動機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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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ggyy1120d
釋字808的一些相關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37166 相信各位這兩天都看過釋字808的新聞了,以下我想分享一些與其相關的規定,幫助各位更能了解爭點(有遺漏也歡迎補充):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2、 釋字503: 惟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有不同,前者係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4、 釋字604: 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故行為人如接獲多次舉發違規事件通知書者,即有發生多次繳納罰鍰或可能受多次裁決罰鍰之結果。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5、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6、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大概以上,希望可以幫到跟我一樣被延期搞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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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五倍券10/8數位、紙本正式開始消費 國內電商可用

https://tw.news.yahoo.com/五倍券來了-登記-領取時間-次看-041814122.html 之前說電商不能用 現在又說可以用 啊這樣不就變限期使用的現金 人民又不知道要舉債多少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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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國考提醒🙇刑事訴訟法修正

刑訴的上訴效力範圍修法了!! 雖然大家應該都已經知道,但還是想提醒一下,畢竟「上訴效力範圍」感覺是刑訴題目比較常會出現需要論述的地方@_@ 比較重要的大概就是當事人如果提上訴沒說清楚,法院不能直接認為全部上訴,而要詢問當事人,以及以往和最高法院不同、對於「對刑上訴不及於罪」的通說見解被正式變成實務見解了,抱歉才書學淺,只能簡單的敘述,如果有需要,下面一樣附上連結,感謝! 附上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435355-0dd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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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釋憲804⟩著作權侵害-重製光碟到底可不可以特別重罰?

釋字803還在持續翻騰,釋字804又立刻引起討論! 今天又有新的釋字出來了!針對重製光碟罰的比其他著作權侵害行為更重的規定,大法官表示「本次解釋全部合憲」!! https://m.youtube.com/watch?v=Et_4mm10JKY&feature=youtu.be 不知道後續會不會成為平等原則新的適用標準,而且畢竟這樣的全部合憲解釋,對聲請人來說肯定是不太希望看到的😥想必會是新的焦點 🙇著作權法相關專業的大大有什麼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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