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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0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香港扶幼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香港扶幼會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第4條權力
第a條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將款項以存款於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購買和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動產;

第b條

興建、重建、拆卸、改動、更改、翻新、保養和修葺扶幼會所獲取的或扶幼會已在其中獲取任何權益的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對該等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作出任何改善;

第c條

按扶幼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扶幼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證券、保證及動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移轉、交換、分劃、退回、交出、作押記、按揭、質押、再轉讓、讓予、批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d條

按扶幼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借入款項,並在符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規定下,以私人或公開募集款項的方式籌集款項;

第e條

接受任何人或政府主管當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的捐贈、補助或資助;

第f條

為扶幼會的僱員及他們的受養人的利益而設立、支持和供款予公積金、退休金和退休計劃及相類的計劃,並向上述任何人批予和支付退休金或酬金,以及以其他方式援助、支持或協助上述任何人;

第g條

概括而言,作出屬附帶於或有助於扶幼會的目標及宗旨的其他作為及事情。

第5條將財產等歸屬扶幼會
第a條

歸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並在土地註冊處稱為和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5458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豎設物及建築物,以及所有附帶的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須歸屬扶幼會,年期為持有從政府取得上述土地所根據的批地條件第10147號所訂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上述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第b條

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於土地註冊處稱為和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5197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和在建於該土地上建築物的部分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須絕對歸屬扶幼會;該整片或整幅土地及該建築物乃由根據《香港房屋協會法團條例》()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房屋協會以信託形式,根據註明日期為1969年8月1日的官契為上述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及其他人而持有,年期為該官契所訂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該官契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第c條

上述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於土地註冊處稱為和註冊為九龍內地段第8243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和在建於該土地上建築物的部分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均須絕對歸屬扶幼會;該整片或整幅土地及該建築物乃由上述香港房屋協會以信託形式,根據註明日期為1969年12月15日的官契為上述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及另一團體而持有,年期為該官契所訂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上述官契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第d條

凡歸屬或屬於原有扶幼會或為原有扶幼會而持有或代表原有扶幼會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原有扶幼會而持有的所有投資項目及動產,均須移轉歸屬、屬於扶幼會,或為扶幼會而持有或代表扶幼會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扶幼會而持有;

第e條

所有原有扶幼會或代表原有扶幼會所可行使或可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及其他權利,扶幼會均可行使和均可強制執行;

第f條

扶幼會須就原有扶幼會的所有債項及法律責任負上法律責任,以及須就履行原有扶幼會的所有合約義務及其他義務負上法律責任。

第6條幹事及會員

扶幼會由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是原有扶幼會幹事及會員的原有扶幼會幹事及會員,以及由所有此後按照章程獲接納為扶幼會會員的人組成。

第7條章程

(1)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原有扶幼會章程須為扶幼會的章程,而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該章程可隨時或不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予以修訂。

(2) 沒有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同意,不得修訂章程。

第1條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原有扶幼會章程須為扶幼會的章程,而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該章程可隨時或不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予以修訂。

第2條

沒有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同意,不得修訂章程。

第8條登記

(1) 扶幼會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扶幼會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c) 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2)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任何更改或修訂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

(3) 扶幼會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註冊該條例規定須予註冊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 根據第款登記的列表或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即為其中所述事實的表面證據。

第1條
第a條

扶幼會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第b條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第c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第2條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任何更改或修訂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

第3條

扶幼會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註冊該條例規定須予註冊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第4條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第5條

根據第款登記的列表或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即為其中所述事實的表面證據。

第9條文件的簽立

(1) 須蓋上扶幼會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等成員簽署,而該等簽署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或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2) 執行委員會須負責穩妥保管扶幼會的法團印章。

第1條

須蓋上扶幼會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等成員簽署,而該等簽署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或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第2條

執行委員會須負責穩妥保管扶幼會的法團印章。

第10條保留條文
36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0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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