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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及機電工程署暫記帳(Cap. 2P)

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及機電工程署暫記帳(Cap. 2P)

Cap. 2P・共 3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a)

本立法會核准將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截至1997年12月30日的結餘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b)

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須予結算,而前立法局於1993年2月24日所提出和通過關乎該暫記帳的決議(第2章,附屬法例F)亦須據此而取消;

(c)

機電工程署暫記帳須予結算,而前立法局於1990年11月28日所提出和通過關乎該暫記帳的決議(第2章,附屬法例K)亦須據此而取消。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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