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裁判官(費用)規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裁判官(費用)規例
除另有規定外,如其他成文法則中並無指明或訂明收取其他費用,則在裁判法院收取的費用,須為以下收費表所指明者 ——收費表1在任何法定聲明或其他文件(此等聲明或文件是並非用於或為裁判程序而作出或需有的,或並非用於或為完全是在裁判官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而作出或需有的)上面加上裁判官的簽名,無論是否有裁判官的蓋印$1252(a)在可循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中的供詞、控告書或文件證物的打字本,每頁$36(b)額外副本,每頁$43(a)在裁判法院內影印文件,每頁$4(b)影印本及核證,每頁$5.54(a)在裁判法院內將文件(包括證明書在內)中譯英,或英譯中的翻譯本,每頁$72(b)在裁判法院內將錄音帶或紀錄(包括證明書在內)中譯英,或英譯中的抄錄及翻譯本,每頁$132(c)(由廢除)5(a)對在裁判法院以外所作中譯英,或英譯中的翻譯本的核證,每頁$36(b)對在裁判法院以外所作將錄音帶或紀錄中譯英,或英譯中的抄錄本的核證,每頁$366在裁判法院就每份所涉及或所需文件或檔案所作的查冊$18
裁判官可免收其在入息稅報稅表、薪俸及退休金文件,以及他認為屬類似性質的文件上加上其簽名的費用。
引用此法例
《裁判官(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27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