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令(Cap. 331B)
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令(Cap. 331B)
現行
版本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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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7日・閱讀官方原文 ↗
地方的指定
第2條
開新分頁 ↗為本條例第13A條的施行,現指定附表指明的地方為指定地方。
第0條
開新分頁 ↗第1條
開新分頁 ↗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不時闢作監獄用途並於《監獄令》(第234章,附屬法例B)附表指明的用地及建築物。
第2條
開新分頁 ↗任何警署。
第3條
開新分頁 ↗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及啟德醫院的羈留病房(限於該等病房並不為本附表第1項所涵蓋的範圍)。
第4條
開新分頁 ↗新屋嶺拘留中心。
第5條
開新分頁 ↗在香港國際機場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第6條
開新分頁 ↗第7條
開新分頁 ↗由入境事務處佔用,位於港澳碼頭留作羈留室用的地方。
第8條
開新分頁 ↗由入境事務處佔用,位於尖沙咀廣東道中港碼頭1字樓留作羈留所用的地方。
第9條
開新分頁 ↗由入境事務處佔用,位於中環新填海區D3路中區政府碼頭2字樓留作羈留室用的地方。
第10條
開新分頁 ↗第11條
開新分頁 ↗入境事務處在屯門內河碼頭所佔用的部分中留作羈留室用的地方。
第12條
開新分頁 ↗第13條
開新分頁 ↗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內留作供入境事務處使用作羈留所的地方。
第14條
開新分頁 ↗在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查驗區內留作供入境事務處使用作羈留所的地方。
第15條
開新分頁 ↗在啟德郵輪碼頭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第16條
開新分頁 ↗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第17條
開新分頁 ↗在廣深港高速鐵路西九龍站(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除外) 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第18條
開新分頁 ↗在香園圍邊境管制站旅檢大樓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第19條
開新分頁 ↗位於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執法大樓2樓的羈留中心。
第20條
開新分頁 ↗在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