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
在香園圍邊境管制站旅檢大樓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令 第18條
在香園圍邊境管制站旅檢大樓內劃為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使用的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