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牛尾海水質管制區)令》。
水污染管制(牛尾海水質管制區)令(Cap. 35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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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牛尾海水質管制區)令》。
牛尾海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現宣布附表內較詳細地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牛尾海水質管制區。
監督的指定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牛尾海水質管制區的監督,而作為監督,須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4(3)條的規定下,就該區行使與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賦予監督的職能、權力及職責。
在地政工務司於1989年7月6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註明PSWCZ的比例為1:25 000的地圖上,以灰邊為界的範圍(包括灰色陰影範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