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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 附表 —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向法團的董事或高級人員發出的通知書

第1條–第2條・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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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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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告知你 —— (a) 針對. (法團名稱) 就. (有關罪行所涉的住用處所、公眾地方、建築地盤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能識辨該處所、地方或地盤的其他詳情)犯《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已經提出;及 (b) 現相信你是符合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說明的人 —— (i) 屬與上述法團的管理有關的董事; (ii) 屬已將管理上述法團的權力轉授予某高級人員的董事; (iii) 屬上文第(ii)節所述的高級人員; (iv) 屬符合以下說明的高級人員 —— (A) 與上述法團的管理有關;及 (B) 在上述法團的董事的直接授權下行事;及 (c) 不論上述法團是否就上文(a)段所述的罪行而被定罪,均可 —— (i) 就該法團在本通知書送達你的日期之後但在該日期的第2個周年日之前就該段所述的相同的住用處所、公眾地方、建築地盤或其他地方犯《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任何條文所訂的任何罪行;及 (ii) 憑藉《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28A及28B條, 根據上文(b)段所述的你的身分,同樣就上文第(i)節所述的罪行對你提出法律程序。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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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附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28A及28B條的文本以供參考。 日期:20. 年. 月. 日 簽署:. 噪音管制監督/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3(3)條獲授權的公職人員* * 刪去不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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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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