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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規例(Cap. 485C)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規例(Cap. 485C)

Cap. 485C・共 9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釋義

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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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表1第4項中 —— 對上一個財政期 (immediately preceding financial period)就註冊計劃而言,指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第79條決定的對上一個財政期。

費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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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附表第4欄所列款額是就該等附表第2欄所指明的條文而訂明的費用。 (2) 附表2所訂明的費用,須在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有關核准的申請時繳交。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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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附表第4欄所列款額是就該等附表第2欄所指明的條文而訂明的費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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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所訂明的費用,須在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有關核准的申請時繳交。

經修訂的附表1第12項的適用範圍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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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1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修訂)規例》第4(6)條修訂的附表1第12項,對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收費期適用。

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訂明的費用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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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條例中 的有關 條次     描述     款額120(a)公司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該公司成為受託人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81,500 (b)自然人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該人成為受託人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4,900221向管理局提交要求將公積金計劃註冊為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40,000321A向管理局提交要求將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40,000422B須就註冊計劃繳交的註冊年費按以下方式計算的款額 ——(a)如該計劃的對上一個財政期於2020年10月1日之前結束——相當於該計劃在該財政期結束時的淨資產值的0%;或(b)如該計劃的對上一個財政期於2020年10月1日當日或之後結束——相當於該計劃在該財政期結束時的淨資產值的0.03%534就僱主營辦計劃自動清盤向管理局提交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無634B就註冊計劃重組向管理局提交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無6A.34Q(a)就獲取中介人紀錄冊的記項或該記項的摘錄的文本而須繳交的費用每一記項或每份摘錄$10 (b)就獲取中介人紀錄冊的記項或該記項的摘錄的經核證副本而須繳交的費用           每一記項或每份摘錄$2007 834T向管理局提交要求註冊為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2,340934U向管理局提交要求註冊為可為某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2901034V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為可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目的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1301134W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作為就某主要申請人而負有指明責任的人員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6601234ZN(a)屬主事中介人的註冊中介人須繳交的年費 $1,430 (b)屬附屬中介人的註冊中介人須繳交的年費$180

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訂明的費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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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條例中 的有關 條次     描述     款額16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 $10,000236成分基金的核准 $5,0003

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B)訂明的費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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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條例中 的有關 條次     描述     款額15向管理局提交要求就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發出豁免證明書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600216(a)向管理局提交要求就某項屬匯集協議參與計劃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發出豁免證明書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1,800 (b)向管理局提交要求就某項並非匯集協議參與計劃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發出豁免證明書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             $3,7003附表2第10條向管理局提交周年申報表時須繳交的費用 無4附表3第7條(a)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某項計劃的受託人(該受託人屬公司且屬該附表第5(1)(a)條適用的受託人)的委任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無 (b)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某項計劃的受託人(該受託人屬公司但並非該附表第5(1)(a)條適用的受託人)的委任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11,800 (c)向管理局提交要求核准下述人士的委任的申請時須繳交的費用——$5,100 (i)某項計劃的受託人,而該受託人屬自然人;或                       (ii)(如某項計劃的受託人屬公司但並非該附表第5(1)(a)或(b)條適用的受託人)該項計劃的受託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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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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