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出口(訂明物品)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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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可引稱為《出口(訂明物品)規例》。
內的物品,是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的物品。
香港的終點碼頭和澳門的地方的渡輪船隻;或
香港的終點碼頭和中國另一地方的渡輪船隻。
訂明物品項說明1-3.(由廢除)
《出口(訂明物品)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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