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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渡輪終點碼頭)規例(Cap. 548B)

商船(本地船隻)(渡輪終點碼頭)規例(Cap. 548B)

Cap. 548B・共 18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部 — 導言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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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共用通行證 (pool pass)指根據第12條發出的共用通行證; 車輛 (vehicle)指任何擬於道路上使用或經改裝供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 訂明費用 (prescribed fee)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本條例第88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訂明的費用; 限制區域 (restricted area)指根據第10條當作是本規例所指的限制區域的範圍; 終點碼頭 (terminal)指根據第3條當作是為施行本規例而設置的終點碼頭; 通行證 (pass)指根據第12條發出的通行證,或根據第24條發出的補領通行證; 通行證持有人、通行證的持有人 (pass holder) —— (a) 就任何共用通行證而言,指獲發給該通行證的獲授權人員或人;而 (b) 就任何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而言,指以本人名義獲發給該通行證的人; 渡輪船隻 (ferry vessel)指為運送乘客往來於 —— (a) 香港與澳門之間;或 (b) 香港與中國任何其他地方之間, 而由終點碼頭定期往來航行的本地船隻,不論該船隻是否亦載有貨物; 標準通行證 (standard pass)指根據第12(1)(b)條發出的限制區域標準通行證;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處長為施行本規例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以及在終點碼頭內當值的警務人員; 臨時通行證 (temporary pass)指根據第12(1)(c)條發出的限制區域臨時通行證。

(a)

就任何共用通行證而言,指獲發給該通行證的獲授權人員或人;而

(b)

就任何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而言,指以本人名義獲發給該通行證的人;

(a)

香港與澳門之間;或

(b)

香港與中國任何其他地方之間,

終點碼頭的設置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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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界線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3條宣布的終點碼頭當作是為施行本規例而設置的。 (2) 終點碼頭包括 —— (a) 終點碼頭界線以內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 在上述界線以內的建築物、街道、碼頭或浮躉。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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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3條宣布的終點碼頭當作是為施行本規例而設置的。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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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點碼頭包括 —— (a) 終點碼頭界線以內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 在上述界線以內的建築物、街道、碼頭或浮躉。

(a)

終點碼頭界線以內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

在上述界線以內的建築物、街道、碼頭或浮躉。

第2部 — 對終點碼頭的一般管制

終點碼頭受處長管轄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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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點碼頭須受處長管轄。 (2) 任何本地船隻均不得進入終點碼頭,但經處長允許者除外。 (3) 處長可將整個終點碼頭或其部分在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間內封閉。 (4) 處長可在終點碼頭內陳示告示或標誌,禁止任何本地船隻或任何類別的本地船隻在他指明的時間進入該終點碼頭的全部或部分範圍。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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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可將整個終點碼頭或其部分在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間內封閉。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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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可在終點碼頭內陳示告示或標誌,禁止任何本地船隻或任何類別的本地船隻在他指明的時間進入該終點碼頭的全部或部分範圍。

船隻須使用終點碼頭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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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處長另有指示,否則渡輪船隻須在終點碼頭停泊。 (2) 除非經處長允許,否則任何人均不得 —— (a)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登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離船;或 (b)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將貨物裝載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卸載貨物, 而指定地點即位於終點碼頭內處長編配予該船隻作該用途的地方。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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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經處長允許,否則任何人均不得 —— (a)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登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離船;或 (b)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將貨物裝載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卸載貨物, 而指定地點即位於終點碼頭內處長編配予該船隻作該用途的地方。

(a)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登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離船;或

(b)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將貨物裝載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卸載貨物,

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的規定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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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向他發出的指示。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處長可指示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 —— (a) 將該船隻碇泊或繫固於該碼頭內任何地方; (b)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內任何地方移往該碼頭內任何其他地方; (c)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移走,為期為一段由處長指明的期間。 (3) 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航行,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顧及獲授權人員向他傳達的資料或向他作出的報知。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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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向他發出的指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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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處長可指示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 —— (a) 將該船隻碇泊或繫固於該碼頭內任何地方; (b)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內任何地方移往該碼頭內任何其他地方; (c)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移走,為期為一段由處長指明的期間。

(a)

將該船隻碇泊或繫固於該碼頭內任何地方;

(b)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內任何地方移往該碼頭內任何其他地方;

(c)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移走,為期為一段由處長指明的期間。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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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航行,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顧及獲授權人員向他傳達的資料或向他作出的報知。

對渡輪船隻的到達及開出的管制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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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可向渡輪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送達書面通知,指明該船隻到達終點碼頭或自終點碼頭開出的時間;處長可概括地就該船隻一系列的到達或開出時間作出指明,亦可就該船隻某一次的到達或開出時間作出指明,而該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上述通知。

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的報表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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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在處長要求時,須向處長提交一份報表,就處長指明的期間展示處長所要求的關於以下事項的詳情 —— (a) 該船隻的每次航程; (b)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所載的貨物; (c)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所載的乘客人數; (d)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在每個停靠港口的登船人數及離船人數;及 (e) 該船隻的人手編配或操作。

(a)

該船隻的每次航程;

(b)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所載的貨物;

(c)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所載的乘客人數;

(d)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在每個停靠港口的登船人數及離船人數;及

(e)

該船隻的人手編配或操作。

登船和離船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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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經處長允許,否則任何人均不得 —— (a) 當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正在行駛時登上或離開該船隻; (b) 使用指定跳板以外的其他方法登上或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 (c) 經由任何其他船隻登上或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

(a)

當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正在行駛時登上或離開該船隻;

(b)

使用指定跳板以外的其他方法登上或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

(c)

經由任何其他船隻登上或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

第3部 — 限制區域

限制區域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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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11條宣布為限制區域的範圍當作是本規例所指的限制區域。

禁止沒有有效通行證而進入限制區域等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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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規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進入限制區域或在限制區域內停留。 (2) 儘管有《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12條的規定,任何人如隨身攜帶就某限制區域而向他發出的有效通行證,或有經處長授權可陪同他人進入該限制區域的獲授權人員陪同,則可進入該限制區域或在該限制區域內停留。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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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規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進入限制區域或在限制區域內停留。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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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12條的規定,任何人如隨身攜帶就某限制區域而向他發出的有效通行證,或有經處長授權可陪同他人進入該限制區域的獲授權人員陪同,則可進入該限制區域或在該限制區域內停留。

通行證的發出及拒發的理由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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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長可 —— (a) 發出共用通行證予 —— (i) 獲授權人員;或 (ii) 他信納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須隨時進入限制區域的任何其他人; (b) 應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發出標準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或 (c) 應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 (2) 通行證須符合處長指明的格式,以及受處長指明的條件規限,並可在處長酌情決定下授權獲授權人員陪同任何人進入該通行證所適用的限制區域。 (3) 處長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向某人發出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 —— (a) 處長信納該人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或 (b) 處長信納該人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需經常和定期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4) 處長如覺得有下列情況,則須拒絕發出通行證 —— (a)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b) 基於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並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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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可 —— (a) 發出共用通行證予 —— (i) 獲授權人員;或 (ii) 他信納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須隨時進入限制區域的任何其他人; (b) 應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發出標準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或 (c) 應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

(a)

發出共用通行證予 —— (i) 獲授權人員;或 (ii) 他信納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須隨時進入限制區域的任何其他人;

(i)

獲授權人員;或

(ii)

他信納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須隨時進入限制區域的任何其他人;

(b)

應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發出標準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或

(c)

應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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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須符合處長指明的格式,以及受處長指明的條件規限,並可在處長酌情決定下授權獲授權人員陪同任何人進入該通行證所適用的限制區域。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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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向某人發出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 —— (a) 處長信納該人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或 (b) 處長信納該人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需經常和定期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a)

處長信納該人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或

(b)

處長信納該人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需經常和定期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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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如覺得有下列情況,則須拒絕發出通行證 —— (a)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b) 基於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並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a)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b)

基於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並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通行證的申請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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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的申請須 —— (a) 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提出或由其僱主代他提出; (b) 採用處長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提出;及 (c) 附有 —— (i) 處長指明的文件; (ii) 處長要求的其他詳情;及 (iii) (如屬標準通行證的申請而申請人並非獲授權人員)訂明費用。

(a)

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提出或由其僱主代他提出;

(b)

採用處長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提出;及

(c)

附有 —— (i) 處長指明的文件; (ii) 處長要求的其他詳情;及 (iii) (如屬標準通行證的申請而申請人並非獲授權人員)訂明費用。

(i)

處長指明的文件;

(ii)

處長要求的其他詳情;及

(iii)

(如屬標準通行證的申請而申請人並非獲授權人員)訂明費用。

關於通行證的一般條文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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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行證並不使其持有人有權以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隻。 (2) 通行證持有人不得將其通行證移轉予他人。 (3) 就某終點碼頭發出的通行證的持有人在進入或離開該碼頭時,須出示其通行證以供查驗;而在他身處該終點碼頭內時,亦須隨時在處長要求下出示其通行證。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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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終點碼頭發出的通行證的持有人在進入或離開該碼頭時,須出示其通行證以供查驗;而在他身處該終點碼頭內時,亦須隨時在處長要求下出示其通行證。

通行證的內容及有效期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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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 —— (a) (如處長如此要求)須載有足以識別通行證持有人的身分的資料; (b) 如是就一個或多於一個的限制區域發出的,則須指明該個或該等區域; (c) 須顯示該通行證的有效期 —— (i) 就共用通行證或標準通行證而言,有效期為該通行證內指明的期間; (ii) 就臨時通行證而言,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及 (d) 在以下情況下即不再有效 —— (i) 該通行證的有效期屆滿; (ii) 該通行證根據第16條被取消; (iii)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不再受僱於在該通行證發出當日是其僱主的人;或 (iv) 處長根據第20條要求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

(a)

(如處長如此要求)須載有足以識別通行證持有人的身分的資料;

(b)

如是就一個或多於一個的限制區域發出的,則須指明該個或該等區域;

(c)

須顯示該通行證的有效期 —— (i) 就共用通行證或標準通行證而言,有效期為該通行證內指明的期間; (ii) 就臨時通行證而言,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及

(i)

就共用通行證或標準通行證而言,有效期為該通行證內指明的期間;

(ii)

就臨時通行證而言,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及

(d)

在以下情況下即不再有效 —— (i) 該通行證的有效期屆滿; (ii) 該通行證根據第16條被取消; (iii)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不再受僱於在該通行證發出當日是其僱主的人;或 (iv) 處長根據第20條要求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

(i)

該通行證的有效期屆滿;

(ii)

該通行證根據第16條被取消;

(iii)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不再受僱於在該通行證發出當日是其僱主的人;或

(iv)

處長根據第20條要求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

通行證的取消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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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 (a) 如覺得有以下情況,須取消通行證 —— (i) (如屬根據第12(3)(a)條發出的通行證)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已不再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 (ii)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iii) 基於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再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及 (b) 可基於以下理由取消通行證 —— (i) 任何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已遭違反; (ii)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或其僱主已違反本規例任何條文;或 (iii) 處長信納該通行證已遺失、遭毀壞或遭污損。

(a)

如覺得有以下情況,須取消通行證 —— (i) (如屬根據第12(3)(a)條發出的通行證)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已不再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 (ii)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iii) 基於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再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及

(i)

(如屬根據第12(3)(a)條發出的通行證)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已不再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

(ii)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iii)

基於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再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及

(b)

可基於以下理由取消通行證 —— (i) 任何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已遭違反; (ii)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或其僱主已違反本規例任何條文;或 (iii) 處長信納該通行證已遺失、遭毀壞或遭污損。

(i)

任何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已遭違反;

(ii)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或其僱主已違反本規例任何條文;或

(iii)

處長信納該通行證已遺失、遭毀壞或遭污損。

取消通行證的程序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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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處長根據第16條取消通行證,他須將此事通知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及(如他認為合適)其僱主(如有的話)。 (2) 通行證的持有人在收到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時,除非該通知與已遺失或遭毀壞的通行證有關,否則須立即將其通行證交回以下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處長; (b) 為此目的而在該通知內指明的獲授權人員;或 (c) (如為此目的而有在該通知內指明的話)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僱主。 (3) 凡通行證憑藉第(1)款所指的通知而交回僱主,該僱主須立即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或在該通知內指明的獲授權人員。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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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處長根據第16條取消通行證,他須將此事通知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及(如他認為合適)其僱主(如有的話)。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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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的持有人在收到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時,除非該通知與已遺失或遭毀壞的通行證有關,否則須立即將其通行證交回以下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處長; (b) 為此目的而在該通知內指明的獲授權人員;或 (c) (如為此目的而有在該通知內指明的話)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僱主。

(a)

處長;

(b)

為此目的而在該通知內指明的獲授權人員;或

(c)

(如為此目的而有在該通知內指明的話)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僱主。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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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通行證憑藉第(1)款所指的通知而交回僱主,該僱主須立即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或在該通知內指明的獲授權人員。

不再需要通行證時僱主採取的行動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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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的持有人的僱主在 —— (a)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工作性質不再需要他進入該通行證指明的限制區域的情況下;或 (b)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受僱於該僱主的情況下, (c) 將此事告知處長; (d) 向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取回該通行證;及 (e) 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 須採取以下行動,不得延擱 ——

(a)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的工作性質不再需要他進入該通行證指明的限制區域的情況下;或

(b)

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受僱於該僱主的情況下,

(c)

將此事告知處長;

(d)

向該通行證的持有人取回該通行證;及

(e)

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

不再受僱時須將通行證交回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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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的持有人如不再受僱於在該通行證發出當日是其僱主的人,則須於他不再如此受僱後即時將該通行證交回該僱主。

通行證在要求下須交回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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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可要求通行證持有人將其通行證交回處長,而該通行證持有人須立即遵從此要求。

通行證須佩戴在外衣上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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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的持有人須於進入或離開限制區域,或在限制區域內停留時 —— (a) 佩戴該通行證,並將之固定於其外衣的顯眼位置; (b) 遵從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 (c) 遵從獲授權人員向他發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d) (如該通行證是共用通行證)隨身攜帶 —— (i)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向他發出的身分證;或 (ii) 處長認可的委任證、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識別證明。

(a)

佩戴該通行證,並將之固定於其外衣的顯眼位置;

(b)

遵從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

(c)

遵從獲授權人員向他發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d)

(如該通行證是共用通行證)隨身攜帶 —— (i)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向他發出的身分證;或 (ii) 處長認可的委任證、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識別證明。

(i)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向他發出的身分證;或

(ii)

處長認可的委任證、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識別證明。

真正乘客的豁免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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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第11(1)條不適用於 —— (a) (i) 從渡輪船隻離船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 (ii) 為以渡輪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隻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iii) 以直昇機乘客身分離開直昇機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為以直昇機乘客身分登上直昇機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b) 正身處限制區域內的過境或轉船乘客區內,等候下一渡輪航程的真正乘客。 (2) 乘客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憑藉第(1)款而獲豁免不受第11(1)條的規限 —— (a) 他是渡輪船隻的離境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該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發出的該船隻的有效客票; (b) 他是直昇機的離境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該直昇機的擁有人、經營人或機師發出或代上述人士發出的該直昇機的有效客票;或 (c) 他是到境乘客或過境或轉船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3) 客票須採用處長認可的格式。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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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第11(1)條不適用於 —— (a) (i) 從渡輪船隻離船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 (ii) 為以渡輪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隻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iii) 以直昇機乘客身分離開直昇機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為以直昇機乘客身分登上直昇機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b) 正身處限制區域內的過境或轉船乘客區內,等候下一渡輪航程的真正乘客。

(a)

(i) 從渡輪船隻離船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 (ii) 為以渡輪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隻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iii) 以直昇機乘客身分離開直昇機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為以直昇機乘客身分登上直昇機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i)

從渡輪船隻離船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

(ii)

為以渡輪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隻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iii)

以直昇機乘客身分離開直昇機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為以直昇機乘客身分登上直昇機而正在通過限制區域的真正乘客;或

(b)

正身處限制區域內的過境或轉船乘客區內,等候下一渡輪航程的真正乘客。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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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憑藉第(1)款而獲豁免不受第11(1)條的規限 —— (a) 他是渡輪船隻的離境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該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發出的該船隻的有效客票; (b) 他是直昇機的離境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該直昇機的擁有人、經營人或機師發出或代上述人士發出的該直昇機的有效客票;或 (c) 他是到境乘客或過境或轉船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a)

他是渡輪船隻的離境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該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發出的該船隻的有效客票;

(b)

他是直昇機的離境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該直昇機的擁有人、經營人或機師發出或代上述人士發出的該直昇機的有效客票;或

(c)

他是到境乘客或過境或轉船乘客,並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遺失通行證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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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行證的持有人如遺失該通行證,須以書面將遺失該通行證一事及有關情況向其僱主(如有的話)報告,不得延擱,如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並無僱主或本身是僱主的話,則須向處長報告,不得延擱。 (2) 凡僱主收到遺失通行證及有關情況的報告,他須以書面向處長報告該遺失事件及有關情況,不得延擱。 (3) 任何人如拾獲通行證,須將該通行證送交處長或警務人員,不得延擱。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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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的持有人如遺失該通行證,須以書面將遺失該通行證一事及有關情況向其僱主(如有的話)報告,不得延擱,如該通行證的持有人並無僱主或本身是僱主的話,則須向處長報告,不得延擱。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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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僱主收到遺失通行證及有關情況的報告,他須以書面向處長報告該遺失事件及有關情況,不得延擱。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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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拾獲通行證,須將該通行證送交處長或警務人員,不得延擱。

補領通行證的發出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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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行證已遺失、遭毀壞或遭污損,獲發給該通行證的人或其僱主可向處長申請發出補領通行證;處長如信納該通行證已遺失、遭毀壞或遭污損,則可在訂明費用繳付後,向該人發出補領通行證,以取代該已遺失、遭毀壞或遭污損的通行證。

第4部 — 雜項

船長就登船或裝載貨物而給予的允許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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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登上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裝上本地船隻,但經該船隻的船長允許者除外。 (2) 凡任何人被處長警告,指某艘渡輪船隻已全量載滿乘客、車輛或其他貨物,該人不得搭乘該船隻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帶上該船隻。 (3) 凡任何人被處長警告,指某艘並非渡輪船隻的本地船隻已全量載滿乘客、車輛或其他貨物,該人不得在終點碼頭內搭乘該船隻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帶上該船隻。 (4) 第(1)款不適用於獲授權人員。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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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登上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裝上本地船隻,但經該船隻的船長允許者除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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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人被處長警告,指某艘渡輪船隻已全量載滿乘客、車輛或其他貨物,該人不得搭乘該船隻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帶上該船隻。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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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人被處長警告,指某艘並非渡輪船隻的本地船隻已全量載滿乘客、車輛或其他貨物,該人不得在終點碼頭內搭乘該船隻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帶上該船隻。

允許留在渡輪船隻上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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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3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經處長允許,否則不得留在終點碼頭內的渡輪船隻上。

一般禁止條文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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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當身處終點碼頭內或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上時,不得 —— (a) 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扔棄物、紙張或廢物,但將扔棄物、紙張或廢物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於為此而設置的桶或容器除外; (b) 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任何能令人身受傷或財產受損的東西; (c) 從終點碼頭或本地船隻上拋擲救生圈或裝備,但在發生緊急事故的情況下進行除外; (d) 打開、移走或攀越在終點碼頭內豎立的牆壁、柵欄、障礙物、閘門或杆柱; (e) 行乞; (f) 釣魚。

(a)

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扔棄物、紙張或廢物,但將扔棄物、紙張或廢物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於為此而設置的桶或容器除外;

(b)

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任何能令人身受傷或財產受損的東西;

(c)

從終點碼頭或本地船隻上拋擲救生圈或裝備,但在發生緊急事故的情況下進行除外;

(d)

打開、移走或攀越在終點碼頭內豎立的牆壁、柵欄、障礙物、閘門或杆柱;

(e)

行乞;

(f)

釣魚。

停泊費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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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終點碼頭內停泊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就該船隻繳付停泊的訂明費用。 (2) 無須就下列本地船隻繳付停泊的訂明費用 —— (a) 往來於終點碼頭、或往來於靠近終點碼頭而停泊的船隻以運送貨物的裝貨躉船或中式帆船; (b) 向終點碼頭內的船隻供應淡水的淡水躉船、駁船或其他本地船隻; (c) 向終點碼頭內的船隻或貯存艙供應燃料的燃料躉船或駁船; (d) 接載乘客往返終點碼頭內的渡輪船隻的本地船隻; (e) 處長豁免的其他本地船隻或其他類別的本地船隻。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須就本地船隻每次停泊繳付停泊的訂明費用。 (4) 凡本地船隻因遵從根據第6(2)(b)或(c)條發出的指示而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泊位,在該船隻再行停泊時不得徵收費用。 (5) 除非經處長書面允許,否則任何本地船隻均不得在終點碼頭內的泊位停留超過24小時。 (6) 就本條而言,當本地船隻駛至並靠近終點碼頭的任何部分或以任何方式繫固於終點碼頭的任何部分,即屬在終點碼頭內停泊。 (7) 在本條中 —— 渡輪船隻 (ferry vessel)指本規例第2條或《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2條界定的渡輪船隻。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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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終點碼頭內停泊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就該船隻繳付停泊的訂明費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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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就下列本地船隻繳付停泊的訂明費用 —— (a) 往來於終點碼頭、或往來於靠近終點碼頭而停泊的船隻以運送貨物的裝貨躉船或中式帆船; (b) 向終點碼頭內的船隻供應淡水的淡水躉船、駁船或其他本地船隻; (c) 向終點碼頭內的船隻或貯存艙供應燃料的燃料躉船或駁船; (d) 接載乘客往返終點碼頭內的渡輪船隻的本地船隻; (e) 處長豁免的其他本地船隻或其他類別的本地船隻。

(a)

往來於終點碼頭、或往來於靠近終點碼頭而停泊的船隻以運送貨物的裝貨躉船或中式帆船;

(b)

向終點碼頭內的船隻供應淡水的淡水躉船、駁船或其他本地船隻;

(c)

向終點碼頭內的船隻或貯存艙供應燃料的燃料躉船或駁船;

(d)

接載乘客往返終點碼頭內的渡輪船隻的本地船隻;

(e)

處長豁免的其他本地船隻或其他類別的本地船隻。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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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須就本地船隻每次停泊繳付停泊的訂明費用。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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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地船隻因遵從根據第6(2)(b)或(c)條發出的指示而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泊位,在該船隻再行停泊時不得徵收費用。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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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經處長書面允許,否則任何本地船隻均不得在終點碼頭內的泊位停留超過24小時。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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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而言,當本地船隻駛至並靠近終點碼頭的任何部分或以任何方式繫固於終點碼頭的任何部分,即屬在終點碼頭內停泊。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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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渡輪船隻 (ferry vessel)指本規例第2條或《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2條界定的渡輪船隻。

罪行及罰則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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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第4(2)或5條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則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 (2) 如根據第4(4)條陳示的告示或標誌的規定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則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 (3) 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6條向他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 (4) 渡輪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7條向他送達的通知的規定,或沒有根據第8條提交報表,即屬犯罪。 (5)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9、23(3)或26條,即屬犯罪。 (6) 任何人違反第25或27條,即屬犯罪。 (7) 任何人 —— (a) 身為通行證的持有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4(3)、17(2)、19、20、21或23(1)條; (b) 身為僱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7(3)、18或23(2)條, 即屬犯罪。 (8) 任何人 —— (a) 使用或保留管有他明知或理應知道 —— (i) 已被取消的通行證;或 (ii) 不再有效的通行證; (b)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污損、更改或毀壞通行證; (c) 在根據第13或24條提出的申請中,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任何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任何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明知而遺漏任何具關鍵性詳情; (d) 身為通行證的持有人,違反任何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 即屬犯罪。 (9) 任何人違反第11(1)或14(2)條,即屬犯罪。 (10) 任何人 —— (a) 犯第(1)、(2)、(3)、(4)、(5)或(6)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 (b) 犯第(7)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c) 犯第(8)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d) 犯第(9)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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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4(2)或5條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則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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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4(4)條陳示的告示或標誌的規定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則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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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6條向他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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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7條向他送達的通知的規定,或沒有根據第8條提交報表,即屬犯罪。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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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9、23(3)或26條,即屬犯罪。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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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 (a) 身為通行證的持有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4(3)、17(2)、19、20、21或23(1)條; (b) 身為僱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7(3)、18或23(2)條, 即屬犯罪。

(a)

身為通行證的持有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4(3)、17(2)、19、20、21或23(1)條;

(b)

身為僱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7(3)、18或23(2)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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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 (a) 使用或保留管有他明知或理應知道 —— (i) 已被取消的通行證;或 (ii) 不再有效的通行證; (b)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污損、更改或毀壞通行證; (c) 在根據第13或24條提出的申請中,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任何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任何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明知而遺漏任何具關鍵性詳情; (d) 身為通行證的持有人,違反任何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 即屬犯罪。

(a)

使用或保留管有他明知或理應知道 —— (i) 已被取消的通行證;或 (ii) 不再有效的通行證;

(i)

已被取消的通行證;或

(ii)

不再有效的通行證;

(b)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污損、更改或毀壞通行證;

(c)

在根據第13或24條提出的申請中,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任何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任何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明知而遺漏任何具關鍵性詳情;

(d)

身為通行證的持有人,違反任何規限該通行證的發出的條件,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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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 (a) 犯第(1)、(2)、(3)、(4)、(5)或(6)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 (b) 犯第(7)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c) 犯第(8)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d) 犯第(9)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a)

犯第(1)、(2)、(3)、(4)、(5)或(6)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

(b)

犯第(7)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c)

犯第(8)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d)

犯第(9)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將人拘留的權力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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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第11(1)條,即可無需手令而將該人逮捕,並立即將他帶到警署,以便在該處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置。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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