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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渡輪終點碼頭)規例

章號
Cap. 548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82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就任何共用通行證而言,指獲發給該通行證的獲授權人員或人;而

第b條

就任何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而言,指以本人名義獲發給該通行證的人;

第a條

香港與澳門之間;或

第b條

香港與中國任何其他地方之間,

第3條終點碼頭的設置

(1) 界線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宣布的終點碼頭當作是為施行本規例而設置的。

(2) 終點碼頭包括 —— (a) 終點碼頭界線以內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 在上述界線以內的建築物、街道、碼頭或浮躉。

第1條

界線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宣布的終點碼頭當作是為施行本規例而設置的。

第2條
第a條

終點碼頭界線以內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第b條

在上述界線以內的建築物、街道、碼頭或浮躉。

第2條對終點碼頭的一般管制
第4條終點碼頭受處長管轄

(1) 終點碼頭須受處長管轄。

(2) 任何本地船隻均不得進入終點碼頭,但經處長允許者除外。

(3) 處長可將整個終點碼頭或其部分在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間內封閉。

(4) 處長可在終點碼頭內陳示告示或標誌,禁止任何本地船隻或任何類別的本地船隻在他指明的時間進入該終點碼頭的全部或部分範圍。

第1條

終點碼頭須受處長管轄。

第2條

任何本地船隻均不得進入終點碼頭,但經處長允許者除外。

第3條

處長可將整個終點碼頭或其部分在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間內封閉。

第4條

處長可在終點碼頭內陳示告示或標誌,禁止任何本地船隻或任何類別的本地船隻在他指明的時間進入該終點碼頭的全部或部分範圍。

第5條船隻須使用終點碼頭

(1) 除非處長另有指示,否則渡輪船隻須在終點碼頭停泊。

(2) 除非經處長允許,否則任何人均不得 —— (a)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登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離船;或

(b)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將貨物裝載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卸載貨物,

第1條

除非處長另有指示,否則渡輪船隻須在終點碼頭停泊。

第2條
第a條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登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離船;或

第b條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將貨物裝載上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從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卸載貨物,

第6條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的規定

(1) 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向他發出的指示。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處長可指示在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 —— (a) 將該船隻碇泊或繫固於該碼頭內任何地方;

(b)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內任何地方移往該碼頭內任何其他地方;

(c)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移走,為期為一段由處長指明的期間。

(3) 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航行,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顧及獲授權人員向他傳達的資料或向他作出的報知。

第1條

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向他發出的指示。

第2條
第a條

將該船隻碇泊或繫固於該碼頭內任何地方;

第b條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內任何地方移往該碼頭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c條

將該船隻由該碼頭移走,為期為一段由處長指明的期間。

第3條

本地船隻在終點碼頭內航行,或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顧及獲授權人員向他傳達的資料或向他作出的報知。

第7條對渡輪船隻的到達及開出的管制

處長可向渡輪船隻的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送達書面通知,指明該船隻到達終點碼頭或自終點碼頭開出的時間;處長可概括地就該船隻一系列的到達或開出時間作出指明,亦可就該船隻某一次的到達或開出時間作出指明,而該船東、船東代理人或船長須遵從上述通知

第8條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的報表
第a條

該船隻的每次航程;

第b條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所載的貨物;

第c條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所載的乘客人數;

第d條

該船隻在每次航程中在每個停靠港口的登船人數及離船人數;及

第e條

該船隻的人手編配或操作。

第9條登船和離船
第a條

當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正在行駛時登上或離開該船隻;

第b條

使用指定跳板以外的其他方法登上或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或

第c條

經由任何其他船隻登上或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本地船隻。

第3條限制區域
第10條限制區域

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宣布為限制區域的範圍當作是本規例所指的限制區域。

第11條禁止沒有有效通行證而進入限制區域等

(1) 除本規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進入限制區域或在限制區域內停留。

(2) 儘管有《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如隨身攜帶就某限制區域而向他發出的有效通行證,或有經處長授權可陪同他人進入該限制區域的獲授權人員陪同,則可進入該限制區域或在該限制區域內停留。

第1條

除本規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進入限制區域或在限制區域內停留。

第2條

儘管有《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如隨身攜帶就某限制區域而向他發出的有效通行證,或有經處長授權可陪同他人進入該限制區域的獲授權人員陪同,則可進入該限制區域或在該限制區域內停留。

第12條通行證的發出及拒發的理由

(1) 處長可 —— (a)

(b) 應根據提出的申請,發出標準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或

(c) 應根據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通行證予第(3)款提述的人。

(2) 通行證須符合處長指明的格式,以及受處長指明的條件規限,並可在處長酌情決定下授權獲授權人員陪同任何人進入該通行證所適用的限制區域。

(3) 處長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向某人發出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 —— (a) 處長信納該人是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隻的船員;或

(b) 處長信納該人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需經常和定期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4) 處長如覺得有下列情況,則須拒絕發出通行證 —— (a) 基於任何與有關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並非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

(b) 基於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該人並無必要進入有關限制區域。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獲授權人員;或

182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渡輪終點碼頭)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8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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