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鄉郊代表選舉)規例(Cap. 554B)
釋義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在本規例中 ——
正式選民登記冊 (final register)具有《選舉條例》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鄉郊補選 (rural by-election)及鄉郊一般選舉 (rural ordinary election)具有《選舉條例》第2(1)條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選民 (elector)就某鄉郊地區而言,指在該地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該地區的選民的人;
選舉 (election)指《選舉條例》第20或21條分別所指的鄉郊一般選舉或鄉郊補選;
《選舉條例》 (Election Ordinance)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在鄉郊地區的選舉中,可由某候選人或由他人代某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為 ——
(a) (如該鄉郊地區的選民人數不多於1,000)$18,000;
(b) (如該鄉郊地區的選民人數多於1,000但不多於5,000)$28,000;或
(c) (如該鄉郊地區的選民人數多於5,000)$38,000。
(a) (如該鄉郊地區的選民人數不多於1,000)$18,000;
(b) (如該鄉郊地區的選民人數多於1,000但不多於5,000)$28,000;或
(c) (如該鄉郊地區的選民人數多於5,000)$38,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