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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選舉委員會)令(Cap. 554I)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選舉委員會)令(Cap. 554I)

Cap. 554I・共 1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釋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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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命令中 —— 已登記 (registered) —— (a) (b) 就任何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所指、且在該項選舉當日有效的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 界別分組 (subsector)的涵義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 (election)指 —— (a) (b)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條所指的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委員會 (Election Committee)的涵義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a)

(b)

就任何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所指、且在該項選舉當日有效的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

(a)

(b)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條所指的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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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為施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1)條,在為選出選舉委員會某界別分組的委員的選舉中,任何候選人可招致的選舉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a)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不超過500人——$100,000; (b)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00人但不超過5 000人——$160,000; (c)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320,000;或 (d)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 10 000 人 —— $480,000。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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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1)條,在為選出選舉委員會某界別分組的委員的選舉中,任何候選人可招致的選舉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a)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不超過500人——$100,000; (b)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00人但不超過5 000人——$160,000; (c)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320,000;或 (d)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 10 000 人 —— $480,000。

(a)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不超過500人——$100,000;

(b)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00人但不超過5 000人——$160,000;

(c)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320,000;或

(d)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 10 000 人 —— $480,000。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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