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選舉委員會)令(Cap. 554I)
釋義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在本命令中 ——
已登記 (registered) ——
(a)
(b) 就任何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所指、且在該項選舉當日有效的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
界別分組 (subsector)的涵義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 (election)指 ——
(a)
(b)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條所指的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委員會 (Election Committee)的涵義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a)
(b) 就任何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所指、且在該項選舉當日有效的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
(a)
(b)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條所指的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2)
(3) 為施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1)條,在為選出選舉委員會某界別分組的委員的選舉中,任何候選人可招致的選舉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a)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不超過500人——$100,000;
(b)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00人但不超過5 000人——$160,000;
(c)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320,000;或
(d)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 10 000 人 —— $480,000。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為施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1)條,在為選出選舉委員會某界別分組的委員的選舉中,任何候選人可招致的選舉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a)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不超過500人——$100,000;
(b)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00人但不超過5 000人——$160,000;
(c)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320,000;或
(d)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 10 000 人 —— $480,000。
(a)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不超過500人——$100,000;
(b)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00人但不超過5 000人——$160,000;
(c)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320,000;或
(d) 如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投票人超過 10 000 人 —— $48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