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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保安及護衞服務(費用)規例

章號
Cap. 460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5
第1條
第2條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費用
第a條

現就許可證訂明所列費用,該等費用須向處長繳付;及

第b條

現就牌照訂明所列費用,該等費用須向管理委員會繳付。

第3條
第4條
第5條費用不予發還

如許可證或牌照不論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生效,已根據本規例繳付的費用,概不予發還。

第6條一年的算法

就本規例而言,不足一年須算作一整年。

第7條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凡在緊接《2000年保安及護衞服務(費用)(修訂)規例》()、及生效日期*前,有任何牌照費用須按當時所適用的本規例予以繳付(不論是否根據已廢除的獲容許分期繳付),則該項牌照費用仍須予以繳付,而當時所適用的本規例就該項牌照費用繼續適用,猶如該規例、及不曾制定一樣。

第1條關乎許可證的費用
第2條關乎牌照的費用
第a條

保安工作類別I

第b條

保安工作類別II

第c條

保安工作類別III

第d條

保安工作類別I及II

第e條

保安工作類別I及III

第f條

保安工作類別II及III

第g條

保安工作類別I、II及III

第a條

保安工作類別I

第b條

保安工作類別II

第c條

保安工作類別III

第d條

保安工作類別I及II

第e條

保安工作類別I及III

第f條

保安工作類別II及III

第g條

保安工作類別I、II及III

25 條

引用此法例

《保安及護衞服務(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60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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