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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 附表 — 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結構性產品

(a)–(f)・共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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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購買該產品之標的項目;

(b)

以現金交收,或以實物交收;

(c)

如該產品之標的項目以某一或某些貨幣計值,而該產品以其他貨幣交收——交收是按所涉貨幣在交收當時的兌換率進行;

(d)

其行使價指明為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或在實際效果上設定於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

(e)

除純粹為遵從適用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而施加的限制外,其轉讓不受任何限制;及

(f)

其文件記錄形式,是一份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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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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