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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Cap. 571AP)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Cap. 571AP)

Cap. 571AP・共 14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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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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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告中 —— 標的項目 (underlying subject matter) —— (a)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任何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 (b)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一籃子多於一種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多於一種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及 (c)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指明事件(不包括任何只關乎票據的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事件,亦不包括任何關乎發行人及擔保人兩者的事件)。

(a)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任何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

(a)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一籃子多於一種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多於一種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及

(a)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指明事件(不包括任何只關乎票據的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事件,亦不包括任何關乎發行人及擔保人兩者的事件)。

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結構性產品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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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列於附表的結構性產品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結構性產品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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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符合以下各項說明的結構性產品 —— (a) 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購買該產品之標的項目; (b) 以現金交收,或以實物交收; (c) 如該產品之標的項目以某一或某些貨幣計值,而該產品以其他貨幣交收——交收是按所涉貨幣在交收當時的兌換率進行; (d) 其行使價指明為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或在實際效果上設定於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 (e) 除純粹為遵從適用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而施加的限制外,其轉讓不受任何限制;及 (f) 其文件記錄形式,是一份權證。

附表 — 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結構性產品

(a)

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購買該產品之標的項目;

(b)

以現金交收,或以實物交收;

(c)

如該產品之標的項目以某一或某些貨幣計值,而該產品以其他貨幣交收——交收是按所涉貨幣在交收當時的兌換率進行;

(d)

其行使價指明為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或在實際效果上設定於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

(e)

除純粹為遵從適用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而施加的限制外,其轉讓不受任何限制;及

(f)

其文件記錄形式,是一份權證。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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