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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Cap. 571AP)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公告》
釋義
在本公告中 —— 標的項目 (underlying subject matter) —— (a)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任何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 (b)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一籃子多於一種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多於一種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及 (c)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指明事件(不包括任何只關乎票據的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事件,亦不包括任何關乎發行人及擔保人兩者的事件)。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任何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一籃子多於一種類型的證券、商品、指數、財產、利率、貨幣兌換率或期貨合約,亦指多於一種類型的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及
就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i)款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的交易而言,指任何指明事件(不包括任何只關乎票據的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事件,亦不包括任何關乎發行人及擔保人兩者的事件)。
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結構性產品
為施行本條例,列於附表的結構性產品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不視為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結構性產品
任何符合以下各項說明的結構性產品 —— (a) 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購買該產品之標的項目; (b) 以現金交收,或以實物交收; (c) 如該產品之標的項目以某一或某些貨幣計值,而該產品以其他貨幣交收——交收是按所涉貨幣在交收當時的兌換率進行; (d) 其行使價指明為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或在實際效果上設定於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 (e) 除純粹為遵從適用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而施加的限制外,其轉讓不受任何限制;及 (f) 其文件記錄形式,是一份權證。
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購買該產品之標的項目;
以現金交收,或以實物交收;
如該產品之標的項目以某一或某些貨幣計值,而該產品以其他貨幣交收——交收是按所涉貨幣在交收當時的兌換率進行;
其行使價指明為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或在實際效果上設定於零或一個接近零的款額;
除純粹為遵從適用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而施加的限制外,其轉讓不受任何限制;及
其文件記錄形式,是一份權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