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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
委員會為根據本條例覆核囚犯的刑罰,可考慮所述及的事宜,以及委員會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1) 委員會有權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任何命令,須由委員會的主席擬定和簽署,如主席缺勤,則須由副主席擬定和簽署,該命令並須送達署長。
(2) 在不損害本條例的原則下,監管令可包括關乎所述及的事宜的條件。
委員會有權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任何命令,須由委員會的主席擬定和簽署,如主席缺勤,則須由副主席擬定和簽署,該命令並須送達署長。
在不損害本條例的原則下,監管令可包括關乎所述及的事宜的條件。
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須符合署長所指明的格式。
(1) 凡委員會將根據本條例覆核任何囚犯的刑罰,則委員會如有所指示,而該囚犯亦同意,2名或多於2名由委員會指派的委員會成員可會見該囚犯。
(2) 會見囚犯的委員會成員須以書面向委員會呈交關於該次會見的報告。
(3) 委員會在覆核一名囚犯的刑罰時,須考慮根據第(2)款呈交的關於該囚犯的報告。
凡委員會將根據本條例覆核任何囚犯的刑罰,則委員會如有所指示,而該囚犯亦同意,2名或多於2名由委員會指派的委員會成員可會見該囚犯。
會見囚犯的委員會成員須以書面向委員會呈交關於該次會見的報告。
委員會在覆核一名囚犯的刑罰時,須考慮根據第(2)款呈交的關於該囚犯的報告。
為出席本條例所指的聆訊而親自出席的委員會議事程序;或
在委員會同意下親自出席的委員會議事程序。
有關罪行的性質
囚犯的刑事紀錄
主審法官就有關罪行作出的報告(如有的話)
任何可減輕處罰的情況
囚犯所顯露的對有關罪行的悔意
囚犯對輔導及自新安排的反應
囚犯在犯有關罪行時的年齡
囚犯獲釋後的自新前景及就業前景
其他同類案件的刑罰
公眾利益,包括公眾安全以及囚犯再次犯相同罪行或其他罪行的可能性
囚犯的心理狀況
囚犯的精神狀況
囚犯在監獄中的行為
囚犯的健康狀況
囚犯的年齡
囚犯已在監獄服刑的期間的長短
囚犯的刑罰的最低刑期(如適用的話)
囚犯向執法機構提供的任何協助
囚犯報到的責任;
囚犯對其受養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囚犯的就業情況;
囚犯的居住地方;
囚犯停留在某一地域範圍內;
囚犯接受醫療;
囚犯避免與有刑事紀錄的人或與導致該囚犯被判刑的罪行有任何關連的人交往;
囚犯避免前往與導致其被判刑的罪行有關連的任何地方;及
囚犯分擔在宿舍內向其提供的食宿的費用。
引用此法例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4A(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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