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抗生素規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本規例可引稱為《抗生素規例》。
本條例適用於所指明和界定的物質、該等物質的鹽及衍生物,以及該等衍生物的鹽,不論生產方法為何。
根據本條例申請許可及將許可續期所須繳付的費用,為所指明者。
《抗生素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