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開新分頁 ↗吊車公司須就每名付費乘客乘搭吊車系統的每段單程或來回車程向政府繳付$1.00專營權費。
吊車公司須就每名付費乘客乘搭吊車系統的每段單程或來回車程向政府繳付$1.00專營權費。
如某段來回車程是由兩段單向車程所組成,則構成就第1條而言的兩段單程車程。
專營權費須按照工程項目協議的規定,於每6個月的期末繳付。
專營權費須予繳付,直至專營權根據本條例第28條終止為止。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