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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合約確認暫停終止權——銀行界)規則 附表 — 金融合約

第1條–第6條・共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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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 釋義

釋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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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表中 —— 可轉讓證券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具有《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第628章,附屬法例A)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財務通融 (financial accommodation)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第2部 — 金融合約

(1)

證券合約,即 —— (a)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 (b)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或 (c) 證券保證金融資交易,即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下述事宜的交易 —— (i) 取得可轉讓證券;或 (ii) (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而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

(a)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

(b)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或

(c)

證券保證金融資交易,即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下述事宜的交易 —— (i) 取得可轉讓證券;或 (ii) (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而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

(1)

取得可轉讓證券;或

(2)

(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2)

商品合約,即 —— (a)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或 (b)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

(a)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或

(b)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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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合約,即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工具(並且包括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掉期協議)︰該工具的價值是藉參照該工具所指定的至少一項基礎資產、金融工具、指數、率或(不論屬何種類的)事物的價格或價值而釐定的,或是藉參照該價格或價值的轉變而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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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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