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合約確認暫停終止權——銀行界)規則 附表 — 金融合約
釋義
第1條
開新分頁 ↗在本附表中 —— 可轉讓證券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具有《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第628章,附屬法例A)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財務通融 (financial accommodation)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金融合約
第2條
開新分頁 ↗(1)
證券合約,即 —— (a)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 (b)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或 (c) 證券保證金融資交易,即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下述事宜的交易 —— (i) 取得可轉讓證券;或 (ii) (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而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
(a)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
(b)
可轉讓證券(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或
(c)
證券保證金融資交易,即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下述事宜的交易 —— (i) 取得可轉讓證券;或 (ii) (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而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
(1)
取得可轉讓證券;或
(2)
(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2)
商品合約,即 —— (a)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或 (b)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
(a)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購買、售賣或出借合約;或
(b)
商品(或其組別或指數)的回購或逆向購買交易。
第3條
開新分頁 ↗衍生工具合約,即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工具(並且包括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掉期協議)︰該工具的價值是藉參照該工具所指定的至少一項基礎資產、金融工具、指數、率或(不論屬何種類的)事物的價格或價值而釐定的,或是藉參照該價格或價值的轉變而釐定的。
第4條
開新分頁 ↗香港貨幣或任何其他貨幣的購買、售賣或交付合約。
第5條
開新分頁 ↗與第1、2、3或4項所列合約性質相若的合約。
第6條
開新分頁 ↗關乎第1、2、3、4或5項所列合約的主協議或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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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