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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租户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 附表 — 指明處所

第1條–第2條・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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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處所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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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欄項第2欄處所類型1表列處所2餐飲業務處所3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132X章》)、《食物業規例(豁免第31(1)條規定)公告》(第132章,附屬法例Z)、《冰凍甜點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C)或《奶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Q)經營任何以下食物業所在的處所(超級市場除外) ——(a)《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食物製造廠;(b)《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食肆;(c)《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工廠食堂;(d)《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燒味及鹵味店;(e)《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新鮮糧食店;(f)《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凍房;(g)《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綜合食物店;(h)《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冰凍甜點製造廠;(i)《第132X章》第31(2)條所界定的奶品廠4幼兒中心5幼稚園6私立小學日校及私立中學日校,包括國際學校、私立獨立學校及其他提供正規課程的私立中小學日校7零售店鋪,但不包括超級市場8補習學校9用作提供興趣班的處所10用作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處所11用作經營郵輪業務的處所12用作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的處所13用作經營舉辦流行音樂會業務的處所14用作經營學校及專上院校餐飲供應商業務的處所15用作經營洗衣業的處所16用作經營洗餐具業的處所17藝術文化界的表演藝術團體用作營運其業務的處所18用作經營生鮮食品批發業務的處所

(1)

在本附表中 —— 幼兒中心 (child care centre)指《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所指的幼兒中心; (a) 郵輪;及 (b) 超級市場; 旅行代理商 (travel agent)指《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所指的旅行代理商; 《第599F章》 (Cap. 599F)指《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章,附屬法例F); 補習學校 (tutorial school)指《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令》(第279章,附屬法例F)第2條所界定的獲豁免學校; 超級市場 (supermarket)指《第599F章》附表2第1部第23項描述的自助商店; 郵輪 (cruise ship)具有《第599F章》附表2第2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餐飲業務處所 (catering business premises)具有《第599F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職業介紹所 (employment agency)具有《僱傭條例》(第57章)第50(1)條所給予的涵義。

(a)

郵輪;及

(b)

超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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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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