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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規例中 —— 生效狀態 (active)就用户識別卡而言,指藉該卡獲供應服務的人,在當其時能夠藉該卡使用該服務; 用户識別卡 (SIM card)指由指明持牌人提供而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户識別模組 —— (a) 屬流動裝置的組成部分,或屬供嵌入或併入流動裝置的硬件或軟件; (b) 由該持牌人表述或顯示為主要用作人與人之間的通訊;及 (c) 用作識別和驗證用户身分,以供該用户使用由任何指明持牌人在香港提供的電訊服務; 用户識別卡紀錄 (SIM card record) —— (a) 指由指明持牌人根據第11條就用户識別卡備存的紀錄;及 (b) 包括根據第18(5)條視作用户識別卡紀錄的紀錄; 合資格人士 (eligible person)——參閱第4條; 有效分行登記證 (valid 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具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但不包括該條例所指的分行登記證複本; 有效商業登記證 (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具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但不包括該條例所指的商業登記證複本; 改正 (correct)就任何資料而言,指依從改正資料要求,對該等資料所包含的任何個人資料作出改正(《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1)條所界定者); 改正資料要求 (data correction request)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服務協議 (service agreement)——參閱第3(3)條; 服務計劃卡 (service plan SIM card)指由指明持牌人向某人士提供的用户識別卡,而某服務藉(或將會藉)該卡在以下情況下供應 —— (a) 該人士可在全部或局部使用該服務後,才就該服務繳付款項(或部分款項);及 (b) 該人士已與該持牌人作出安排,就該服務繳付該持牌人所通知的一筆或多於一筆款額,或就該服務定期繳付款項; 指引 (guidelines)指根據第14條發出的指引; 指明持牌人 (specified license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持有《電訊(傳送者牌照)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V)第2(1)條所界定的綜合傳送者牌照,或持有該條所界定的移動傳送者牌照; (b) 該人持有根據本條例第7(5)條發出的服務營辦商牌照;或 (c) 該人根據在本條例第7B(2)條下設立的類別牌照,有權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 指明資料 (specified information)就合資格人士而言,指在附表中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 個人資料 (personal data)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流動裝置 (mobile device)指可用作使用由指明持牌人提供的移動電訊服務的電子設備,例如流動電話或平板電腦; 執法人員 (law enforcement officer)指以下機關的人員 —— (a) 香港海關; (b) 香港警務處; (c) 入境事務處;或 (d) 廉政公署; 現有指明資料 (current specified information)就合資格人士而言,指為根據第6條就該人士登記用户識別卡而提供的、該人士的指明資料(屬經不時改正者); 團體 (body)指屬法人團體或不屬法人團體的團體(不論是否在香港成立); 儲值卡 (pre-paid SIM card)指不屬服務計劃卡的用户識別卡。 (2) 就本規例而言,如 —— (a) 指明持牌人已根據第6條,就某合資格人士登記用户識別卡;及 (b) 該卡的登記其後並沒有根據第3部取消, 則該卡即屬現已由該持牌人就該合資格人士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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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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