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本規例而言,以下每名個人或每個團體均視作合資格人士 —— (a) 以其個人身分行事的個人; (b) 以有關登記證持有人身分行事的個人; (c) 以有關登記證持有人身分行事的團體; (d) 不持有任何有關登記證的團體。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就本規例而言,以下每名個人或每個團體均視作合資格人士 —— (a) 以其個人身分行事的個人; (b) 以有關登記證持有人身分行事的個人; (c) 以有關登記證持有人身分行事的團體; (d) 不持有任何有關登記證的團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